【网购水泵触电死亡,南阳法院判决……】#南阳身边事# 桐柏县一男子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水泵抽水,却因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家属将电商平台、销售商和厂家诉至法院,三方均辩称不应担责。近日,该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但男子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由此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3万元,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11”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网购时要充分了解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超话#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超话#
【网购水泵触电死亡,南阳法院判决……】#南阳身边事# 桐柏县一男子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水泵抽水,却因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家属将电商平台、销售商和厂家诉至法院,三方均辩称不应担责。近日,该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但男子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由此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3万元,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11”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网购时要充分了解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
非必要不出省不跨市。
11月7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我市居民近期非必要不出省不跨市,必须外出者,返宛后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告。
通知要求,要严格人员外出管理。全市所有人员非必要不出省不跨市。确需出市的,外出人员要向单位或社区(村)报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市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报备。外出返宛后应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告。
严格核酸检测查验。所有入宛返宛人员均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场站和宾馆酒店、公共场所的进出人员,持有绿色行程码、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通行。健康码、行程码为绿色但无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入宛返宛人员在查验点或所在单位、社区(村)登记后,应立即到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结果未明确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
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大型会议、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举办。确需举办的从严控制规模,缩小参加范围。5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承办单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100人以上活动报属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500人以上活动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预审批后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
严格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进入公共场所、行政机关、企业事单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落实扫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入校一律测体温,校外人员非必要不入校。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城市旅居史的师生需及时向学校报备。
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进入医院人员需测体温、查验双码。个体诊所、门诊部不准接诊发热患者,发热患者一律在发热门诊闭环就诊。住院患者非必要不探视,需陪护的实行“一患一陪护”,陪护期间每周2次核酸检测,中途更换陪护人员需重新核酸检测。各零售药店暂停退烧药销售,对购买抗生素、抗病毒和止咳类等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加快疫苗接种。有序开展新冠疫苗加强针及3—11岁人群接种,强力补齐18岁以上未接种人群短板。同时,各县(市、区)要逐级逐人查清未接种人员不接种原因,查验在外务工人员接种证明,确保应接尽接。 #关注新冠肺炎##豫见疫情防控##南阳[超话]#
非必要不出省不跨市。
11月7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我市居民近期非必要不出省不跨市,必须外出者,返宛后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告。
通知要求,要严格人员外出管理。全市所有人员非必要不出省不跨市。确需出市的,外出人员要向单位或社区(村)报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市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报备。外出返宛后应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告。
严格核酸检测查验。所有入宛返宛人员均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场站和宾馆酒店、公共场所的进出人员,持有绿色行程码、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通行。健康码、行程码为绿色但无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入宛返宛人员在查验点或所在单位、社区(村)登记后,应立即到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结果未明确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
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大型会议、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举办。确需举办的从严控制规模,缩小参加范围。5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承办单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100人以上活动报属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500人以上活动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预审批后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
严格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进入公共场所、行政机关、企业事单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落实扫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入校一律测体温,校外人员非必要不入校。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城市旅居史的师生需及时向学校报备。
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进入医院人员需测体温、查验双码。个体诊所、门诊部不准接诊发热患者,发热患者一律在发热门诊闭环就诊。住院患者非必要不探视,需陪护的实行“一患一陪护”,陪护期间每周2次核酸检测,中途更换陪护人员需重新核酸检测。各零售药店暂停退烧药销售,对购买抗生素、抗病毒和止咳类等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加快疫苗接种。有序开展新冠疫苗加强针及3—11岁人群接种,强力补齐18岁以上未接种人群短板。同时,各县(市、区)要逐级逐人查清未接种人员不接种原因,查验在外务工人员接种证明,确保应接尽接。 #关注新冠肺炎##豫见疫情防控##南阳[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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