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苏州大学的讲师。汉传佛教常以比喻说,如来藏自性清净如水,由无明风起,产生了假有的波浪,波浪也是水性。我的问题是,无明风是怎么来的?生起的可能性在哪儿?
#索达吉堪布[超话]# 答:对如来藏与无明的问题,佛教中有水和波浪的比喻:大海的水,喻如来藏光明、无为、寂灭的本体,波浪喻无明;也有虚空和乌云的比喻:虚空喻体,乌云喻无明分别。
无明是怎么来的?
它是忽然性的。就像波浪,和大海的体相对,它是忽然起的;就像乌云,从虚空这一无为法、不变更的本体来看,乌云是忽然起的、暂时的。因此,如来藏的本体恒常,而无明烦恼则可以分离。不过一个被无明所困的人,只有通过修道来到十地末位,无明所包括的一切分别心识,才会由粗到细渐次转依离去,从而呈现如来藏的本体光明。
这个本体光明是不是新生的——原来没有,成佛了才有?不是。原来就有,到了佛地只是现前它而已,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其他的本体重新展现。
既然原来就有,忽然性的无明又是怎么起的?
是依靠因缘起的。不过这种忽然性的起现,以我们粗大的认知发觉不了。就像在无为法的虚空中,有为法的乌云一定是依靠了某种因缘才会起现,但这种起现不易察觉。
正因为无明依靠因缘而起,所以它是可以远离的。如来藏的本体常住,只是暂时被无明遮住了而已。
那无明和本体是什么关系?
禅宗、密宗都认为,就像波涛不离海水一样,当你不认识的时候,大海是大海,寂静不动,波涛是波涛,汹涌澎湃;一旦认识的时候,波涛就是海水。同样,迷的时候,我们认为有种种相的差别;悟的时候才会知道,在实相层面,“起心动念无非智慧”,就像波浪刹那不离海水一样,无明一刹那也没有离开过如来藏的智慧。
事实如此,只是我们还没有认识。
问:请问,怎样在缘起空性的背景下建立三世因果?
答:缘起和空性是两个层面的规则:本体是空性,显现是缘起。
在本体层面,一切万法唯一是空性,没有丝毫许的实质。佛教不是以教条方式介绍这个道理,是用推理,如果你能跟随龙猛菩萨《中观六论》的思想,透过自己的智慧进行观察,就可以了解这一点。
而显现层面,在不离本体空性的情况下,会体现为世俗的缘起,也就是三世因果、六道轮回这样的规则。
空和有不相违吗?
不相违。物理学家们知道,在我们肉眼面前显现的这一切,它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则,而这种规则与他们用仪器观察到的物质的本体规则,并不是分开的两套。现象就是本体,本体就是现象,它们不能被分割,也从来没有分割过。
这很好地印证了中观的逻辑推理。不过,或许要等你通过修行认识到心的本性时,才会确实地相信这个道理,相信《心经》里所说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苏州大学问答)
#索达吉堪布[超话]# 答:对如来藏与无明的问题,佛教中有水和波浪的比喻:大海的水,喻如来藏光明、无为、寂灭的本体,波浪喻无明;也有虚空和乌云的比喻:虚空喻体,乌云喻无明分别。
无明是怎么来的?
它是忽然性的。就像波浪,和大海的体相对,它是忽然起的;就像乌云,从虚空这一无为法、不变更的本体来看,乌云是忽然起的、暂时的。因此,如来藏的本体恒常,而无明烦恼则可以分离。不过一个被无明所困的人,只有通过修道来到十地末位,无明所包括的一切分别心识,才会由粗到细渐次转依离去,从而呈现如来藏的本体光明。
这个本体光明是不是新生的——原来没有,成佛了才有?不是。原来就有,到了佛地只是现前它而已,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其他的本体重新展现。
既然原来就有,忽然性的无明又是怎么起的?
是依靠因缘起的。不过这种忽然性的起现,以我们粗大的认知发觉不了。就像在无为法的虚空中,有为法的乌云一定是依靠了某种因缘才会起现,但这种起现不易察觉。
正因为无明依靠因缘而起,所以它是可以远离的。如来藏的本体常住,只是暂时被无明遮住了而已。
那无明和本体是什么关系?
禅宗、密宗都认为,就像波涛不离海水一样,当你不认识的时候,大海是大海,寂静不动,波涛是波涛,汹涌澎湃;一旦认识的时候,波涛就是海水。同样,迷的时候,我们认为有种种相的差别;悟的时候才会知道,在实相层面,“起心动念无非智慧”,就像波浪刹那不离海水一样,无明一刹那也没有离开过如来藏的智慧。
事实如此,只是我们还没有认识。
问:请问,怎样在缘起空性的背景下建立三世因果?
答:缘起和空性是两个层面的规则:本体是空性,显现是缘起。
在本体层面,一切万法唯一是空性,没有丝毫许的实质。佛教不是以教条方式介绍这个道理,是用推理,如果你能跟随龙猛菩萨《中观六论》的思想,透过自己的智慧进行观察,就可以了解这一点。
而显现层面,在不离本体空性的情况下,会体现为世俗的缘起,也就是三世因果、六道轮回这样的规则。
空和有不相违吗?
不相违。物理学家们知道,在我们肉眼面前显现的这一切,它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则,而这种规则与他们用仪器观察到的物质的本体规则,并不是分开的两套。现象就是本体,本体就是现象,它们不能被分割,也从来没有分割过。
这很好地印证了中观的逻辑推理。不过,或许要等你通过修行认识到心的本性时,才会确实地相信这个道理,相信《心经》里所说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苏州大学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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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基础真题】(07年单选)6.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答案及解析展开全文可见)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36.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考察知识点】事实认识错误
【重要程度】★★★★
【解析】所谓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比如在该题中,行为人甲打算杀死张三,但却最终造成的死亡结果是李四,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该题主要是刑法上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该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虽然张三未遇害,但是,最终李四的死亡结果发生了。所以,在该题中,行为人甲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了李四的死亡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已经既遂。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拓展】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一般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无论行为人如何“认识”错误,均坚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判定,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判断不影响定罪,主要表现为:1.把无罪当有罪,按无罪处理;2.把有罪当无罪,按有罪处理(由于主观恶性较低,可以酌情减轻罪责);3.把A罪当B罪,按A罪处理。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主要有: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2.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法益当作乙法益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3.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4.行为偏差(也称打击错误或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罪责。5.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6. 【答案】D
【考察知识点】法人的特征
【重要程度】 ★★★★
【解析】针对A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A选项表述错误;针对B项,法人申请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依法清算,清算完毕注销后,民事行为能力终止,B选项表述错误;针对C项,由于法人的目的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亦不一致,C选项表述正确;针对D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均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C。
【拓展】有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知识点在现行考试分析中已经取消,在近几年的考试中亦未出现,考生简单了解即可。
36.【答案】C
【今日专业基础真题】(07年单选)6.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答案及解析展开全文可见)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36.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考察知识点】事实认识错误
【重要程度】★★★★
【解析】所谓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比如在该题中,行为人甲打算杀死张三,但却最终造成的死亡结果是李四,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该题主要是刑法上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该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虽然张三未遇害,但是,最终李四的死亡结果发生了。所以,在该题中,行为人甲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了李四的死亡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已经既遂。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拓展】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一般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无论行为人如何“认识”错误,均坚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判定,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判断不影响定罪,主要表现为:1.把无罪当有罪,按无罪处理;2.把有罪当无罪,按有罪处理(由于主观恶性较低,可以酌情减轻罪责);3.把A罪当B罪,按A罪处理。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主要有: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2.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法益当作乙法益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3.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4.行为偏差(也称打击错误或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罪责。5.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6. 【答案】D
【考察知识点】法人的特征
【重要程度】 ★★★★
【解析】针对A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A选项表述错误;针对B项,法人申请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依法清算,清算完毕注销后,民事行为能力终止,B选项表述错误;针对C项,由于法人的目的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亦不一致,C选项表述正确;针对D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均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C。
【拓展】有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知识点在现行考试分析中已经取消,在近几年的考试中亦未出现,考生简单了解即可。
36.【答案】C
#玄奘之路[超话]##中华复兴话玄奘# (一四二)#你的奋斗终将伟大#
停十余日,欲辞行。王曰:已令统师咨请,师意何如?
法师报曰:留住实是王恩,但于来心不可。
王曰: 泰与先王游大国,从隋帝历东、西二京及燕、代、汾、晋之间,多见名僧,心无所慕。自承法师名,身心欢喜,手舞足蹈,拟师至止,受弟子供养以终一身。令一国人皆为师弟子,望师讲授;僧徒虽少,亦有数千,并使执经充师听众。伏愿察纳微心,不以西游为念。
法师谢曰:王之厚意,岂贫道寡德所当。但此行不为供养而来,所悲本国法义未周,经教少阙,怀疑蕴惑,启访莫从,以是毕命西方,请未闻之旨,欲令方等甘露不但独洒于迦维(迦毗罗卫,佛陀的祖国),决择微言庶得尽沾于东国。波仑(常啼菩萨)问道之志,善财求友之心,只可日日坚强,岂使中涂而止!愿王收意,勿以泛养为怀。
____《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在高昌国住了十多天,法师想向国王辞行。高昌王说;我己经叫国统王法师向您咨询,想请您留下来久住。不知法师意下如何?
法师回答说:留我久住是国王您对我的大恩。但想我西行的初心,决不可以久留于此。
王说:我(麹文泰)和父王曾游汉土,跟随隋朝帝王游历洛阳、长安及燕、代、汾、晋等地,也接触过许多高僧,但我对其都没有欣慕之心。自从一闻法师大名,心生欢喜,乃至手舞足蹈,身不由已。所以打算留下法师,终其一生接受弟子我一人供养。我下令举国之人都作法师的弟子,仰听法师讲法。僧徒再少,也有几千人,都叫他们手持经卷作法师的常随之众。我伏地祈请,愿法师能体察并接纳我的微薄供养之诚心,放下西行求法的想法。
法师礼谢国王,说:王的一片深厚情意,怎能是贫僧微劣福德所能承受的。但我此行不是为了求供养,所伤叹的是东土佛法教义还不完备,经书典籍还有所缺,心存疑惑,又找不到解惑之师。所以决心捨命西行,学求未闻的佛法奥义,终使大乘方等经教的甘露不仅仅遍洒天竺,其殊胜的玄妙意趣也能普传于东土。常啼菩萨的问道之志,善财童子的访善知识之心,只能令其日日坚固强大,怎能中途而废呢?愿大王收回心意,不要以供养我为念。[蜡烛][蜡烛][蜡烛][音乐][音乐][音乐][鲜花][鲜花][鲜花][微风][微风][微风]
停十余日,欲辞行。王曰:已令统师咨请,师意何如?
法师报曰:留住实是王恩,但于来心不可。
王曰: 泰与先王游大国,从隋帝历东、西二京及燕、代、汾、晋之间,多见名僧,心无所慕。自承法师名,身心欢喜,手舞足蹈,拟师至止,受弟子供养以终一身。令一国人皆为师弟子,望师讲授;僧徒虽少,亦有数千,并使执经充师听众。伏愿察纳微心,不以西游为念。
法师谢曰:王之厚意,岂贫道寡德所当。但此行不为供养而来,所悲本国法义未周,经教少阙,怀疑蕴惑,启访莫从,以是毕命西方,请未闻之旨,欲令方等甘露不但独洒于迦维(迦毗罗卫,佛陀的祖国),决择微言庶得尽沾于东国。波仑(常啼菩萨)问道之志,善财求友之心,只可日日坚强,岂使中涂而止!愿王收意,勿以泛养为怀。
____《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在高昌国住了十多天,法师想向国王辞行。高昌王说;我己经叫国统王法师向您咨询,想请您留下来久住。不知法师意下如何?
法师回答说:留我久住是国王您对我的大恩。但想我西行的初心,决不可以久留于此。
王说:我(麹文泰)和父王曾游汉土,跟随隋朝帝王游历洛阳、长安及燕、代、汾、晋等地,也接触过许多高僧,但我对其都没有欣慕之心。自从一闻法师大名,心生欢喜,乃至手舞足蹈,身不由已。所以打算留下法师,终其一生接受弟子我一人供养。我下令举国之人都作法师的弟子,仰听法师讲法。僧徒再少,也有几千人,都叫他们手持经卷作法师的常随之众。我伏地祈请,愿法师能体察并接纳我的微薄供养之诚心,放下西行求法的想法。
法师礼谢国王,说:王的一片深厚情意,怎能是贫僧微劣福德所能承受的。但我此行不是为了求供养,所伤叹的是东土佛法教义还不完备,经书典籍还有所缺,心存疑惑,又找不到解惑之师。所以决心捨命西行,学求未闻的佛法奥义,终使大乘方等经教的甘露不仅仅遍洒天竺,其殊胜的玄妙意趣也能普传于东土。常啼菩萨的问道之志,善财童子的访善知识之心,只能令其日日坚固强大,怎能中途而废呢?愿大王收回心意,不要以供养我为念。[蜡烛][蜡烛][蜡烛][音乐][音乐][音乐][鲜花][鲜花][鲜花][微风][微风][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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