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每天都在提醒自己
现在的你已经很幸福了……有不讨厌的工作,有很好相处的领导,有支持自己变得更好的收入,有可以自由支配的周末,有一直支持着自己的爸妈,被愿意接受自己缺点的人爱着
不要奢求更多了
有些人步入社会不久就能过上自己最想要的生活
现阶段的你不属于那些人
但也没关系
说不定未来的哪一天会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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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十五部剧: 我,到点下班✔
果真女主最后还是和前男友复合了 感觉他们俩其实超配的 哈哈哈 就是这个剧最后一集给我很强的割裂感,可以接受现男友因为觉得女主工作太多,忽视了他,包括女主隐瞒自己被背回公司而分手,但突然安个出轨人设就很离谱啊[裂开] 其实有更好的处理方式让男女主复合的,这个方式不太能接受,有点无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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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72----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员工,犯罪金额545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2021)湘060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女,原湖南信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阳市XX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殷兴某、蒋乙某(均已判刑)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在本市成立了湖南信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湖南省信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盈公司”)。公司成立后,殷兴某等人以虚假项目为投资诱饵,通过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存款。
截止2014年8月8日,殷兴某、蒋乙某等人共计非法集资5078.3万元。因信盈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殷兴某等人为转嫁风险,遂找到被告人姚某某的丈夫张新某(已判刑),约定通过债权债务置换的方式,由张新某接手信盈公司。
2014年8月底,经张新某邀请,在明知信盈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姚某某仍前来本市负责信盈公司的财务工作,包括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公司日常开支支付;公司客户利息、本金的支付等。截至同年10月15日,姚某某在信盈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计吸收存款545.6万元未归还,已支付客户利息11.9509万元。
2014年11月18日,信盈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XX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见桃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某是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见桃是从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该修正案前的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女,原湖南信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阳市XX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殷兴某、蒋乙某(均已判刑)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在本市成立了湖南信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湖南省信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盈公司”)。公司成立后,殷兴某等人以虚假项目为投资诱饵,通过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存款。
截止2014年8月8日,殷兴某、蒋乙某等人共计非法集资5078.3万元。因信盈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殷兴某等人为转嫁风险,遂找到被告人姚某某的丈夫张新某(已判刑),约定通过债权债务置换的方式,由张新某接手信盈公司。
2014年8月底,经张新某邀请,在明知信盈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姚某某仍前来本市负责信盈公司的财务工作,包括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公司日常开支支付;公司客户利息、本金的支付等。截至同年10月15日,姚某某在信盈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计吸收存款545.6万元未归还,已支付客户利息11.9509万元。
2014年11月18日,信盈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XX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见桃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某是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见桃是从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该修正案前的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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