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威,你还说没蹭我商标?(二)#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日头条:Law1950
公众号:Law1950
知乎:LAW1950
简书:LAW1950
微博:优奋
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日头条:Law1950
公众号:Law1950
知乎:LAW1950
简书:LAW1950
微博:优奋
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此刻计老师还在俱乐部室公办陪伙伴们血战到底!
很心开我们团队又迎来名一人才[鼓掌]
在成都教育培训行业十年工作验经带团队,年薪50万以上。为了由自和未来,为了更大的发展,跟计特沟通次三以上后,择选全职加入!
思路定决出路,择选大于努力[加油][加油][加油] https://t.cn/8Fojslq
很心开我们团队又迎来名一人才[鼓掌]
在成都教育培训行业十年工作验经带团队,年薪50万以上。为了由自和未来,为了更大的发展,跟计特沟通次三以上后,择选全职加入!
思路定决出路,择选大于努力[加油][加油][加油] https://t.cn/8Fojslq
此刻计老师还在俱乐部室公办陪伙伴们血战到底!
很心开我们团队又迎来名一人才[鼓掌]
在成都教育培训行业十年工作验经带团队,年薪50万以上。为了由自和未来,为了更大的发展,跟计特沟通次三以上后,择选全职加入!
思路定决出路,择选大于努力[加油][加油][加油]
很心开我们团队又迎来名一人才[鼓掌]
在成都教育培训行业十年工作验经带团队,年薪50万以上。为了由自和未来,为了更大的发展,跟计特沟通次三以上后,择选全职加入!
思路定决出路,择选大于努力[加油][加油][加油]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