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行业十四五展望报告:大基地+分布式并举
1 、围绕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配置新能源基地
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3月12日,新华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我国计划构建 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 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 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
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五大海上风电基地
我国风电、光伏资源储备丰富,资源分布广。我国新能源资源储备丰富,但地域分布明显,清洁能源基地分布在我国的中西部以及东 北地区,而海上风电基地分布在我国的东南区域。
清洁能源基地以风光储共同建设为主。目前规划的9大基地均计划建设风电、光伏并配有储能,5个基地计划建设水电,3个基地计划 建设火电。
各基地计划大规模建设风电、光伏
十四五期间九大基地计划建设148GW光伏,127GW风电。西勘院将一些清洁能源基地重新进行了划分,并统计了各基地的建设规划。根据西勘院的测算,九大基地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共建设148GW光伏,127.2GW风电,风光比大约为46:54。
新能源基地会围绕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配置
已有的特高压线路主要承担可再生能源输送任务。2020年,22条特高压线路年输送电量5318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部 输送电量的45.9%;国网运营的18条特高压线路中可再生能源占37%;南网运营的4条特高压线路全部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
新能源基地与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多有重合。截至 2020 年年底,国网已累计建成投运“14交12直”特高压输电工程,而特高压线 路电力外送的始发地多与清洁能源基地范围重合,因此我们判断,新能源基地会围绕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配置。
2 、大基地推动风电装机走出周期迈向成长
风电平价之后进入稳定增长时代
风光大基地项目预计推动十四五新增集中式基地项目100GW风电装机,确保行业由政策驱动转向政策保底、投资驱动,迈入稳增长时 代。在风电已具备经济性的基础上,各风能企业已摩拳擦掌。400家风能企业于2020年10月发布《北京风能宣言》,保证在十四五期间年 均装机量50GW以上,在2025年以后计划新增装机60GW/年,以实现2030年600GW的装机目标。
风电度电成本快速下降,经济性凸显
风电装机成本与度电成本同步下降,经济性逐步凸显。过去十年间,除了光伏发电与光热发电以外,风电的度电成本下降速度最快, 2020年相比2010年的LCOE约下降50%。其中,陆上风电度电成本绝对水平已仅次于水力发电,成为次优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
风电经济性凸显使其迈入平价时代后仍具备投资吸引力。从政策面来看,2021年陆上风电已全面平价,预计2022年海上风电也会开始 进入平价时代。风电在过去十年的降本成果显著,在平价时代仍然具备投资的比较优势。
风电产业链包含三大环节
风电产业链包含零部件制造、整机制造及配套、风电运营三大环节。具体而言,零部件制造环节包含(1)叶片、(2)轮毂等铸件、 (3)轴承、(4)齿轮箱、(5)主轴等锻件、(6)变流器、(7)法兰等主要环节,该环节主要为风机整机制造各类零部件;整机 制造及配套环节包含(1)整机制造、(2)风机塔筒、(3)电缆等主要环节,该环节主要为风机装机环节所需装备,塔筒、电缆配 套整机进行安装;风电运营环节则指风电运营商,也即新能源发电业主。
整机厂商龙头格局稳定,集中度稳定提升
从2014年至今,整机厂商前三名多为金风科技、远景能源、明阳智能三家;对比2014 年与2020年榜单,仅有两家掉出前十名,竞争格局非常稳定。行业集中度方面,CR5已由2014年的55%稳定提升至70%以上,CR10则 由80%以上逐渐提升至超过90%,预计未来风电整机行业将持续呈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 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行业央企介入大幅提升效率
国家能源局发文推动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充分激发分布式发展空间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始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省能源主管部门汇总编制 本省试点方案并上报。文件中提出三条保障措施,要求当地政府、电网企业做到分布式光伏“宜建尽建”与“应接尽接”。
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试点不审批原则,整县推进方案只需通过省内审批即可实施,增强了各省自主性。根据到位不越位原则,政府 与电网不会大包大揽,而是各司其职,提供配合,将试点的分布式光伏建设交由市场主导。在相应政策支持下,预计分布式光伏资源将快速大量释放
“整县推进”扩大分布式项目规模,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
“整县推进”将整合区域范围内分布式单体项目,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之前分布式项目多是KW级小项目,但是整县推进之后,单 个县项目量一般预计在100MW以上。尽管“整县推进”是将区域范围内项目打包签约,但实际执行时仍与单个业主洽谈,因此仍需要具备地推能力的企业与业主交涉洽谈合 作,从而为具备地推能力的民营企业创造发展空间。
“整县推进”意在激发屋顶光伏项目潜力,打包范围之外空间巨大
整县推进政策的目的为了鼓励和激发分布式光伏发展,潜在项目空间巨大。本次整县推进仅为申报试点,并不妨碍未申报区域自行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在申报区域的政府整合资源之外,还存在应当不低于已整合项目体量的可开发光伏资源。
“整县推进”只是广阔的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的起点,打包范围之外空间巨大。我们预计全国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屋顶资源总量 在2000GW以上,“整县推进”涉及的项目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4、 分布式商业模式变革,系统集成商迎来价值重估
“整县推进”打通屋顶光伏电站商业模式,提高开发效率
整县推进政策直接刺激分布式光伏迅速扩张:
开发模式:原有模式下,企业自主开发单体项目;在整县推进政策下,企业在国家鼓励、政府协同、电网配合的条件下进行整县开发。
开发规模:原有模式下,项目规模较小,投资积极性不高;在整县推进政策下,单体规模与总体规模同时扩大,极大激发投资热情。
开发效率:原有模式下,企业项目分散且融资困难;在整县推进政策下,项目打包、业务集中,激发大量市场空间,还可借助央企融 资优势,融资方便且成本低。
系统集成商业务模式将面临三大变化
1)国企央企愿意成为资方,系统集成商的分布式资产周转率将大幅提高。
过去,系统集成商开发单体项目,建成之后企业可选择自持或转让给农户,资金回收期长。按照目前整县推进典型项目情况,从资源 获取到向央企业主交割,时间周期约为3-5个月,相比较之前向农户出售需要1年以上,周转速度大幅度提升。目前户用项目净利率不变,总资产周转率提升2-3倍,权益乘数维持不变,则项目ROE可提升2倍以上。
2)纯EPC业务转型为以“建设-转让”为主,盈利能力取决于前端渠道。
之前EPC业务仅需要依靠企业发挥产业链集成制造优势,完成建站工作,但是在整县推进背景下,EPC业务转型为“建设-转让”,企 业不仅需要建站,更需要采取各种方式获取项目资源,渠道端能力决定了公司业务的单瓦盈利。之前EPC模式下企业单位盈利为0.1元/W,现在转型为“建设-转让”模式之后,拥有更强渠道端的企业单位盈利可提高至0.2-0.3元/W。
3)运维资产大幅增加,运维业务为企业提供永续现金流,值得高估值。
系统集成商的运维资产将大幅提升,为企业提供稳定增长的永续现金流。整县推进下,尽管分布式光伏地理位置上更为集中,但与地 面电站相比,日常运维依然分散且复杂,因此业主大概率会将运维外包给前期负责建设的企业。运维业务估值可类比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能够给较高估值主要系每年现金流收入稳定,且收费基数持续扩大,因此按照现金流贴现后 的公司现值较高。运维业务也符合现金流稳定、基数扩大的条件,且运维业务生命周期较长,可参考物业公司进行估值。
报告节选: https://t.cn/R5Pohbw
1 、围绕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配置新能源基地
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3月12日,新华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我国计划构建 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 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 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
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五大海上风电基地
我国风电、光伏资源储备丰富,资源分布广。我国新能源资源储备丰富,但地域分布明显,清洁能源基地分布在我国的中西部以及东 北地区,而海上风电基地分布在我国的东南区域。
清洁能源基地以风光储共同建设为主。目前规划的9大基地均计划建设风电、光伏并配有储能,5个基地计划建设水电,3个基地计划 建设火电。
各基地计划大规模建设风电、光伏
十四五期间九大基地计划建设148GW光伏,127GW风电。西勘院将一些清洁能源基地重新进行了划分,并统计了各基地的建设规划。根据西勘院的测算,九大基地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共建设148GW光伏,127.2GW风电,风光比大约为46:54。
新能源基地会围绕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配置
已有的特高压线路主要承担可再生能源输送任务。2020年,22条特高压线路年输送电量5318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部 输送电量的45.9%;国网运营的18条特高压线路中可再生能源占37%;南网运营的4条特高压线路全部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
新能源基地与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多有重合。截至 2020 年年底,国网已累计建成投运“14交12直”特高压输电工程,而特高压线 路电力外送的始发地多与清洁能源基地范围重合,因此我们判断,新能源基地会围绕存量及规划特高压线路配置。
2 、大基地推动风电装机走出周期迈向成长
风电平价之后进入稳定增长时代
风光大基地项目预计推动十四五新增集中式基地项目100GW风电装机,确保行业由政策驱动转向政策保底、投资驱动,迈入稳增长时 代。在风电已具备经济性的基础上,各风能企业已摩拳擦掌。400家风能企业于2020年10月发布《北京风能宣言》,保证在十四五期间年 均装机量50GW以上,在2025年以后计划新增装机60GW/年,以实现2030年600GW的装机目标。
风电度电成本快速下降,经济性凸显
风电装机成本与度电成本同步下降,经济性逐步凸显。过去十年间,除了光伏发电与光热发电以外,风电的度电成本下降速度最快, 2020年相比2010年的LCOE约下降50%。其中,陆上风电度电成本绝对水平已仅次于水力发电,成为次优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
风电经济性凸显使其迈入平价时代后仍具备投资吸引力。从政策面来看,2021年陆上风电已全面平价,预计2022年海上风电也会开始 进入平价时代。风电在过去十年的降本成果显著,在平价时代仍然具备投资的比较优势。
风电产业链包含三大环节
风电产业链包含零部件制造、整机制造及配套、风电运营三大环节。具体而言,零部件制造环节包含(1)叶片、(2)轮毂等铸件、 (3)轴承、(4)齿轮箱、(5)主轴等锻件、(6)变流器、(7)法兰等主要环节,该环节主要为风机整机制造各类零部件;整机 制造及配套环节包含(1)整机制造、(2)风机塔筒、(3)电缆等主要环节,该环节主要为风机装机环节所需装备,塔筒、电缆配 套整机进行安装;风电运营环节则指风电运营商,也即新能源发电业主。
整机厂商龙头格局稳定,集中度稳定提升
从2014年至今,整机厂商前三名多为金风科技、远景能源、明阳智能三家;对比2014 年与2020年榜单,仅有两家掉出前十名,竞争格局非常稳定。行业集中度方面,CR5已由2014年的55%稳定提升至70%以上,CR10则 由80%以上逐渐提升至超过90%,预计未来风电整机行业将持续呈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 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行业央企介入大幅提升效率
国家能源局发文推动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充分激发分布式发展空间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始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省能源主管部门汇总编制 本省试点方案并上报。文件中提出三条保障措施,要求当地政府、电网企业做到分布式光伏“宜建尽建”与“应接尽接”。
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试点不审批原则,整县推进方案只需通过省内审批即可实施,增强了各省自主性。根据到位不越位原则,政府 与电网不会大包大揽,而是各司其职,提供配合,将试点的分布式光伏建设交由市场主导。在相应政策支持下,预计分布式光伏资源将快速大量释放
“整县推进”扩大分布式项目规模,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
“整县推进”将整合区域范围内分布式单体项目,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之前分布式项目多是KW级小项目,但是整县推进之后,单 个县项目量一般预计在100MW以上。尽管“整县推进”是将区域范围内项目打包签约,但实际执行时仍与单个业主洽谈,因此仍需要具备地推能力的企业与业主交涉洽谈合 作,从而为具备地推能力的民营企业创造发展空间。
“整县推进”意在激发屋顶光伏项目潜力,打包范围之外空间巨大
整县推进政策的目的为了鼓励和激发分布式光伏发展,潜在项目空间巨大。本次整县推进仅为申报试点,并不妨碍未申报区域自行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在申报区域的政府整合资源之外,还存在应当不低于已整合项目体量的可开发光伏资源。
“整县推进”只是广阔的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的起点,打包范围之外空间巨大。我们预计全国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屋顶资源总量 在2000GW以上,“整县推进”涉及的项目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4、 分布式商业模式变革,系统集成商迎来价值重估
“整县推进”打通屋顶光伏电站商业模式,提高开发效率
整县推进政策直接刺激分布式光伏迅速扩张:
开发模式:原有模式下,企业自主开发单体项目;在整县推进政策下,企业在国家鼓励、政府协同、电网配合的条件下进行整县开发。
开发规模:原有模式下,项目规模较小,投资积极性不高;在整县推进政策下,单体规模与总体规模同时扩大,极大激发投资热情。
开发效率:原有模式下,企业项目分散且融资困难;在整县推进政策下,项目打包、业务集中,激发大量市场空间,还可借助央企融 资优势,融资方便且成本低。
系统集成商业务模式将面临三大变化
1)国企央企愿意成为资方,系统集成商的分布式资产周转率将大幅提高。
过去,系统集成商开发单体项目,建成之后企业可选择自持或转让给农户,资金回收期长。按照目前整县推进典型项目情况,从资源 获取到向央企业主交割,时间周期约为3-5个月,相比较之前向农户出售需要1年以上,周转速度大幅度提升。目前户用项目净利率不变,总资产周转率提升2-3倍,权益乘数维持不变,则项目ROE可提升2倍以上。
2)纯EPC业务转型为以“建设-转让”为主,盈利能力取决于前端渠道。
之前EPC业务仅需要依靠企业发挥产业链集成制造优势,完成建站工作,但是在整县推进背景下,EPC业务转型为“建设-转让”,企 业不仅需要建站,更需要采取各种方式获取项目资源,渠道端能力决定了公司业务的单瓦盈利。之前EPC模式下企业单位盈利为0.1元/W,现在转型为“建设-转让”模式之后,拥有更强渠道端的企业单位盈利可提高至0.2-0.3元/W。
3)运维资产大幅增加,运维业务为企业提供永续现金流,值得高估值。
系统集成商的运维资产将大幅提升,为企业提供稳定增长的永续现金流。整县推进下,尽管分布式光伏地理位置上更为集中,但与地 面电站相比,日常运维依然分散且复杂,因此业主大概率会将运维外包给前期负责建设的企业。运维业务估值可类比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能够给较高估值主要系每年现金流收入稳定,且收费基数持续扩大,因此按照现金流贴现后 的公司现值较高。运维业务也符合现金流稳定、基数扩大的条件,且运维业务生命周期较长,可参考物业公司进行估值。
报告节选: https://t.cn/R5Pohbw
角川运营的漫画、轻小说博物馆全新开张,得到18家友商协助,藏书从约2.5万本增加到约3.5万本,网罗各出版社的作品。另外开设达芬奇书店的分店,出售各出版社的新作,未来还会举办作家签售、演讲等活动。馆长井上伸一郎表示,轻小说已有三十多年历史,有必要将停刊书系的作品也归档保管起来。如有必要,会借助民间收藏者的力量。https://t.cn/A6fo0VTy
#绵阳新闻# 【追踪|全是人防车位!又是这个小区!先被曝“质量瑕疵”,后被业主质疑“销售欺诈”】近日,《绵阳观察》报道了《福星·上江城业主新房承重梁钢筋外露 空洞多如“蜂窝”……》,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赵女士遭遇房屋质量问题的困惑,在该小区业主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即有多位业主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我们是福星·上江城A区3栋自购房业主,车位是商品住宅重要的配套设施,关系着每一位业主的生活质量。而当我们业主在收房之后,才得知上江城A区整个地下车库均为人防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顿时让我们A区全体业主感觉上当受骗,搬新家、住新房的喜悦荡然无存。”5月6日上午,记者针对业主反映的人防车位只租不售问题,进行了多方调查。
业主: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爱车难安家
在福星·上江城A区地下停车库入口,立着一块由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的“人防掩蔽”的标牌,偌大的车库内停着为数不多的车辆。
“我们在买房时,开发商宣传有车位配套和出售,同时也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通知我们领取了可用于购买车位的8888元优惠卡,可开发商交房时却突然改口说A区全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卖,且租金300元/月,我们认为开发商福星集团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欺诈,对我们的权益造成了很大损害。现在每家每户都有车,早知道是没有车位配套的房子,我们说什么也不会购买的!”业主董先生说。
业主张女士说,A区300余户业主都可以证明,购买前从咨询、开盘到签合同、交房,开发商都没有告知A区地下车库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售,业主询问售房顾问车位怎么卖,从头至尾得到的回答都是“车位出售政策还没有出来”,这样糊弄业主,实际就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利益。
“开发商不仅没有告知地下车位全是人防车位这一事实,还在签协议之前,给我们发了关于购车位优惠、老带新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单,签合同之后还发了优惠卡,但现在开发商解释优惠卡是购买B区、C区车位的,试想谁会愿意把车停在另外一期的车库,然后再爬上地面穿过一条街,才能回到自己家。”业主李先生说,从另一方面看,福星·上江城的车位比绵阳大多数小区少得多,如果A区的业主都去买B区、C区的车位,那就势必造成这两区的车位更加供不应求,开发商不仅正好坐地起价,同时也将侵犯B区、C区业主的利益。
对此,业主董先生提供了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字的《A区3栋业主关于车位的诉求》:
1.提供足够数量车位以保证3栋自购房业主可供租赁的车位,可考虑将部分车位改成机械车位或新增停车场方式来满足A区业主车位需求。
2.尽快出台长租方案,所租车位为固定车位。
方式一:和业主签订20年长期租赁合同,且满20年后享有第一续租优先权,租赁方式不变。租赁价格固定且低于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包含车位费和管理费在内),费用一年一缴,每十年可根据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变动适当调价,调价幅度<15%;
方式二:以低于周边小区地下产权车位价格的30%租赁人防车位70年使用权,每次合同期限为20年,每满20年后自动续约,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该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所有权变更而随之变更。
这两种方式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之一。
3.之前发给3栋自购房业主的购车位优惠卡,业主在租赁车位时如何使用,也请开发商给一个方案。
5月6日上午11时,记者从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到,福星·上江城楼盘的人防地下室在设计时就已经明确了的,开发商应该知道上述人防车位没有产权,是不能出售的,平时用作车位时,只能租赁。
开发商:已在营销大厅公示A区地下人防工程相关事宜
6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跃进路131号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访。针对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反映该区停车场仅有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的情況,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强表示,按规定,人防车位没有产权,通常市场上按政策法律是只能租不能售。
目前很多开发商用长租的方式变相出售防车位,福星·上江城是否也会如此处理?李强表示,目前楼盘还在交付,政策还没确定。
A区只有人防车位的情況,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有向业主说明?对此,福星公司作出了书面回应:
1.关于车位销售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1点第(5)小点中约定:“本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非机动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第一次出售、出租前,应在本小区内张贴公告”。按此约定,地下车位是否销售、何时销售、以何种方式销售不同权属性质的车位,均应由权属人自行决定。同时,我司按约告知业主车位销售,应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在我司未在小区内张贴车位销售的公告前,均应视为我司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业主车位销售事宜。
2.A区地下室车位为人防车位,我司在营销中心大厅公示的《预售许可证》《总平面图》都已明确告知和说明A区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同时,在我司与业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在签定主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主合同及合同附件、本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川省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挂牌价等文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出卖人已对主合同及本协议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予以了重要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知悉并同意遵照执行且无异议。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相关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我司刻意隐瞒业主,我司也从未有工作人员欺骗业主A区地下室不是人防。
3.车位租赁300元/月,包含240元/月场地使用费和60元/月管理费,该收费标准为我司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第2点明确约定,业主在签定合同时也签字认可。
律师:开发商若售房时未告知人防车位实情则购买者可依法维权
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新宇认为,从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来看,合同第三十条第(三)项第1点“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地下停车位、防空地下室由出卖人投资修建且未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之约定,加之向业主发出邀约购买地下车位短信,以及向业主发放车位购房款抵扣卡可以看出,开发商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购房者会出售地下室车位,若在售房时未告知购房者A区地下车库全是人防车位的事实,开发商则涉嫌明知人防车位不能交易而对业主故意隐瞒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购房者可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投诉,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退房。
冯新宇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结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对国家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该部分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依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享有作车位利用的人防地下室的收益权。根据有关法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故人防车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荣 唐甜 文/图)
业主: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爱车难安家
在福星·上江城A区地下停车库入口,立着一块由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的“人防掩蔽”的标牌,偌大的车库内停着为数不多的车辆。
“我们在买房时,开发商宣传有车位配套和出售,同时也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通知我们领取了可用于购买车位的8888元优惠卡,可开发商交房时却突然改口说A区全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卖,且租金300元/月,我们认为开发商福星集团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欺诈,对我们的权益造成了很大损害。现在每家每户都有车,早知道是没有车位配套的房子,我们说什么也不会购买的!”业主董先生说。
业主张女士说,A区300余户业主都可以证明,购买前从咨询、开盘到签合同、交房,开发商都没有告知A区地下车库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售,业主询问售房顾问车位怎么卖,从头至尾得到的回答都是“车位出售政策还没有出来”,这样糊弄业主,实际就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利益。
“开发商不仅没有告知地下车位全是人防车位这一事实,还在签协议之前,给我们发了关于购车位优惠、老带新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单,签合同之后还发了优惠卡,但现在开发商解释优惠卡是购买B区、C区车位的,试想谁会愿意把车停在另外一期的车库,然后再爬上地面穿过一条街,才能回到自己家。”业主李先生说,从另一方面看,福星·上江城的车位比绵阳大多数小区少得多,如果A区的业主都去买B区、C区的车位,那就势必造成这两区的车位更加供不应求,开发商不仅正好坐地起价,同时也将侵犯B区、C区业主的利益。
对此,业主董先生提供了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字的《A区3栋业主关于车位的诉求》:
1.提供足够数量车位以保证3栋自购房业主可供租赁的车位,可考虑将部分车位改成机械车位或新增停车场方式来满足A区业主车位需求。
2.尽快出台长租方案,所租车位为固定车位。
方式一:和业主签订20年长期租赁合同,且满20年后享有第一续租优先权,租赁方式不变。租赁价格固定且低于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包含车位费和管理费在内),费用一年一缴,每十年可根据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变动适当调价,调价幅度<15%;
方式二:以低于周边小区地下产权车位价格的30%租赁人防车位70年使用权,每次合同期限为20年,每满20年后自动续约,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该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所有权变更而随之变更。
这两种方式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之一。
3.之前发给3栋自购房业主的购车位优惠卡,业主在租赁车位时如何使用,也请开发商给一个方案。
5月6日上午11时,记者从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到,福星·上江城楼盘的人防地下室在设计时就已经明确了的,开发商应该知道上述人防车位没有产权,是不能出售的,平时用作车位时,只能租赁。
开发商:已在营销大厅公示A区地下人防工程相关事宜
6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跃进路131号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访。针对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反映该区停车场仅有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的情況,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强表示,按规定,人防车位没有产权,通常市场上按政策法律是只能租不能售。
目前很多开发商用长租的方式变相出售防车位,福星·上江城是否也会如此处理?李强表示,目前楼盘还在交付,政策还没确定。
A区只有人防车位的情況,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有向业主说明?对此,福星公司作出了书面回应:
1.关于车位销售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1点第(5)小点中约定:“本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非机动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第一次出售、出租前,应在本小区内张贴公告”。按此约定,地下车位是否销售、何时销售、以何种方式销售不同权属性质的车位,均应由权属人自行决定。同时,我司按约告知业主车位销售,应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在我司未在小区内张贴车位销售的公告前,均应视为我司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业主车位销售事宜。
2.A区地下室车位为人防车位,我司在营销中心大厅公示的《预售许可证》《总平面图》都已明确告知和说明A区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同时,在我司与业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在签定主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主合同及合同附件、本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川省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挂牌价等文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出卖人已对主合同及本协议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予以了重要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知悉并同意遵照执行且无异议。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相关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我司刻意隐瞒业主,我司也从未有工作人员欺骗业主A区地下室不是人防。
3.车位租赁300元/月,包含240元/月场地使用费和60元/月管理费,该收费标准为我司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第2点明确约定,业主在签定合同时也签字认可。
律师:开发商若售房时未告知人防车位实情则购买者可依法维权
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新宇认为,从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来看,合同第三十条第(三)项第1点“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地下停车位、防空地下室由出卖人投资修建且未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之约定,加之向业主发出邀约购买地下车位短信,以及向业主发放车位购房款抵扣卡可以看出,开发商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购房者会出售地下室车位,若在售房时未告知购房者A区地下车库全是人防车位的事实,开发商则涉嫌明知人防车位不能交易而对业主故意隐瞒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购房者可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投诉,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退房。
冯新宇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结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对国家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该部分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依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享有作车位利用的人防地下室的收益权。根据有关法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故人防车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荣 唐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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