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河北新冠肺炎疫情# 【累计发现61例,出院2例!石家庄刚刚通报这些重要信息→】今天(11月7日)上午,石家庄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新疫情和防控工作进展。6日,深泽县新增5例新冠肺炎病例,在对隔离点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1例初筛阳性。目前,全市暂停举办大型聚集性赛事活动,公共体育场馆正常开放。
·6日新增5例新冠肺炎病例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通报,11月6日0时—24时,深泽县在隔离点核酸检测中发现5例新冠肺炎病例。其中,3例为确诊病例,均为轻型;2例为无症状感染者。对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初步排查出的密接、次密接等进行了核酸采样并转运隔离,逐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集中隔离措施,各项防控措施有序进行。
·深泽、晋州新一轮全员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介绍,11月6日下午到7日6时,深泽县第五轮全员核酸检测共检测185492人,结果全部为阴性。晋州市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共检测443024人,结果全部为阴性。
·深泽县隔离点重点人群中发现1例初筛阳性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介绍,在对隔离点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时,深泽县发现1例初筛阳性,晋州市全部为阴性。
·新增治愈出院1例,现有病例59例
会上通报,11月6日0时—24时,石家庄新增治愈出院1例。刘某某,女,53岁,系深泽县确诊病例。患者在石家庄市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期间,按照“一人一团队、一人一方案”原则,经中西医结合治疗和多学科诊疗,并辅以心理疏导、人文关怀,患者症状明显好转。经专家组会诊,符合出院标准,于11月6日下午痊愈出院转康复观察。
截至11月6日24时,石家庄市累计发现新冠肺炎病例61例,出院2例,现有病例59例。
·组建216支消杀队伍,全面消毒消杀
疫情发生后,石家庄市组织省市疾控专家,制定了专门的消杀方案,组建了216支消杀队伍、1108名消杀人员,严格按照消杀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开展消毒消杀工作。一是对出现疫情地区的居民家庭及其环境进行彻底消毒消杀。二是强化对确诊病例及密接、次密接等重点风险人员的活动轨迹,及相关重点场所的消杀,不留后患,确保安全。三是建立集中隔离点彻底消杀和危废垃圾清理处置机制。在隔离点内配置专门的危废垃圾桶,由第三方专业公司每日定时对危废垃圾进行清理处置,对隔离点周边的各种污水管网安装消杀装置,24小时不间断消杀和监测,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按照计划安排,石家庄市将在11月8日前对有关病家终末消杀完毕,11月1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同时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评估,为解除隔离的人员创造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
·1000多名医疗卫生人员援助石家庄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介绍,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市得到了省卫健委、省疾控中心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内兄弟地市的大力支援。在援助负压救护车方面,邢台市、沧州市、衡水市、保定市、唐山市、承德市、定州市、邯郸市、廊坊市、雄安新区等共援助420辆;在人员力量援助方面,省疾控中心和沧州市、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承德市、定州市、邯郸市、雄安新区等共计1259人,包括流调人员151人、转运人员840人和核酸检测人员268人。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严格开展商超市场疫情防控督导检查
石家庄市商务局局长王晓辉介绍,为了给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的购物环境,疫情发生以后,石家庄市商务局迅速启动了全市商务系统疫情防控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对商场、超市、农贸农批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进行了周密部署。
同时,组织了9个督导检查组,每天通过现场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商场综合体、超市、农贸农批市场等开展疫情防控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清洁、消毒、通风以及扫码验码、测温、佩戴口罩、设置“一米线”等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组织疫情防控“回头看”,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对防控措施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立行立改,并通报所属辖区。
·全市国有企业全力做好民生保障
石家庄市国资委主任张军卫介绍,疫情发生以后,全市国有企业全力以赴支援全市抗疫,坚决做好民生服务保障,确保城市运转。其中,北人集团加班加点调配货物、保障供应,自10月23日起累计调配民生商品2300余吨,同时全力驰援重点地区,积极协调物资、设立配送专线,确保货物充足、渠道畅通、价格平稳。城发投集团所属天启供热公司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全力保障所负责区域的5万余户居民达标供热。水投集团加大了水质检测和水压检测的频次,全力保障居民稳定、安全用水。
·暂停举办大型聚集性赛事活动
石家庄市体育局局长任维维介绍,坚持“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石家庄市对人群聚集性的体育比赛、活动按下暂停键。原计划11月7日举办的石家庄马拉松赛,以及11月举办的石家庄市第三届冰雪运动会、铁人三项等赛事暂停举办。同时,针对项目特点,将自行车骑游、健身舞、轮滑等线下活动调整为线上举办。以后,将根据疫情防控的形势,对是否、何时举办不同的赛事活动再进行科学的研判。
·公共体育场馆正常开放
石家庄市体育局局长任维维介绍,疫情发生后,石家庄市体育局立即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体育场馆对公共区域和公众容易接触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时消毒和使用前后的消毒;对体育场馆内的中央空调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确保场馆经常通风换气;加强场馆内工作人员的防控,建立员工健康动态监测制度。同时,做好场馆内锻炼人员的防控,严格落实入场测温、扫码验码、实名登记、不聚集等防控措施。
当前,石家庄市的公共体育场馆正常开放,商业健身房、游泳馆等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非管控区内的也处于开放状态。(记者 李亚玲)
·6日新增5例新冠肺炎病例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通报,11月6日0时—24时,深泽县在隔离点核酸检测中发现5例新冠肺炎病例。其中,3例为确诊病例,均为轻型;2例为无症状感染者。对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初步排查出的密接、次密接等进行了核酸采样并转运隔离,逐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集中隔离措施,各项防控措施有序进行。
·深泽、晋州新一轮全员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介绍,11月6日下午到7日6时,深泽县第五轮全员核酸检测共检测185492人,结果全部为阴性。晋州市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共检测443024人,结果全部为阴性。
·深泽县隔离点重点人群中发现1例初筛阳性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介绍,在对隔离点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时,深泽县发现1例初筛阳性,晋州市全部为阴性。
·新增治愈出院1例,现有病例59例
会上通报,11月6日0时—24时,石家庄新增治愈出院1例。刘某某,女,53岁,系深泽县确诊病例。患者在石家庄市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期间,按照“一人一团队、一人一方案”原则,经中西医结合治疗和多学科诊疗,并辅以心理疏导、人文关怀,患者症状明显好转。经专家组会诊,符合出院标准,于11月6日下午痊愈出院转康复观察。
截至11月6日24时,石家庄市累计发现新冠肺炎病例61例,出院2例,现有病例59例。
·组建216支消杀队伍,全面消毒消杀
疫情发生后,石家庄市组织省市疾控专家,制定了专门的消杀方案,组建了216支消杀队伍、1108名消杀人员,严格按照消杀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开展消毒消杀工作。一是对出现疫情地区的居民家庭及其环境进行彻底消毒消杀。二是强化对确诊病例及密接、次密接等重点风险人员的活动轨迹,及相关重点场所的消杀,不留后患,确保安全。三是建立集中隔离点彻底消杀和危废垃圾清理处置机制。在隔离点内配置专门的危废垃圾桶,由第三方专业公司每日定时对危废垃圾进行清理处置,对隔离点周边的各种污水管网安装消杀装置,24小时不间断消杀和监测,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按照计划安排,石家庄市将在11月8日前对有关病家终末消杀完毕,11月1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同时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评估,为解除隔离的人员创造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
·1000多名医疗卫生人员援助石家庄
石家庄副市长张峰珍介绍,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市得到了省卫健委、省疾控中心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内兄弟地市的大力支援。在援助负压救护车方面,邢台市、沧州市、衡水市、保定市、唐山市、承德市、定州市、邯郸市、廊坊市、雄安新区等共援助420辆;在人员力量援助方面,省疾控中心和沧州市、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承德市、定州市、邯郸市、雄安新区等共计1259人,包括流调人员151人、转运人员840人和核酸检测人员268人。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严格开展商超市场疫情防控督导检查
石家庄市商务局局长王晓辉介绍,为了给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的购物环境,疫情发生以后,石家庄市商务局迅速启动了全市商务系统疫情防控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对商场、超市、农贸农批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进行了周密部署。
同时,组织了9个督导检查组,每天通过现场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商场综合体、超市、农贸农批市场等开展疫情防控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清洁、消毒、通风以及扫码验码、测温、佩戴口罩、设置“一米线”等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组织疫情防控“回头看”,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对防控措施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立行立改,并通报所属辖区。
·全市国有企业全力做好民生保障
石家庄市国资委主任张军卫介绍,疫情发生以后,全市国有企业全力以赴支援全市抗疫,坚决做好民生服务保障,确保城市运转。其中,北人集团加班加点调配货物、保障供应,自10月23日起累计调配民生商品2300余吨,同时全力驰援重点地区,积极协调物资、设立配送专线,确保货物充足、渠道畅通、价格平稳。城发投集团所属天启供热公司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全力保障所负责区域的5万余户居民达标供热。水投集团加大了水质检测和水压检测的频次,全力保障居民稳定、安全用水。
·暂停举办大型聚集性赛事活动
石家庄市体育局局长任维维介绍,坚持“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石家庄市对人群聚集性的体育比赛、活动按下暂停键。原计划11月7日举办的石家庄马拉松赛,以及11月举办的石家庄市第三届冰雪运动会、铁人三项等赛事暂停举办。同时,针对项目特点,将自行车骑游、健身舞、轮滑等线下活动调整为线上举办。以后,将根据疫情防控的形势,对是否、何时举办不同的赛事活动再进行科学的研判。
·公共体育场馆正常开放
石家庄市体育局局长任维维介绍,疫情发生后,石家庄市体育局立即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体育场馆对公共区域和公众容易接触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时消毒和使用前后的消毒;对体育场馆内的中央空调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确保场馆经常通风换气;加强场馆内工作人员的防控,建立员工健康动态监测制度。同时,做好场馆内锻炼人员的防控,严格落实入场测温、扫码验码、实名登记、不聚集等防控措施。
当前,石家庄市的公共体育场馆正常开放,商业健身房、游泳馆等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非管控区内的也处于开放状态。(记者 李亚玲)
鼓楼区法院召开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
值重阳节到来之际,10月11日下午,鼓楼区法院召开“维护老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鼓楼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立华,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鼓楼区法院审管办负责人王敏主持。徐州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中新网、徐州报业集团等媒体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介绍了本院开展老年司法服务的具体做法和近两年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继承、赡养、收养问题。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崔洁接受了记者采访。
案例一
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再婚妻子,后妈和两个儿子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丈夫张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张某某与前妻育有二子,分别为张某一、张某二。2015年,张某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将其于2000年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涉案房产交由杨某某继承。2017年,张某某因病去世。杨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就涉案房产归属问题产生分歧,杨某某认为,按照丈夫张某某的遗嘱,涉案房产应归自己继承;张某一、张某二则怀疑遗嘱是在父亲在思维不清晰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且张某二主张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父亲生前答应在其百年后将涉案房产留给自己。双方协商无果,杨某某将张某一、张某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某于2000年购买涉案房产,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应属张某某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应属其遗产。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5年立有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居住的房屋,即涉案房产赠与杨某某,该遗嘱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欺骗所立,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被继承人本人签名,合法有效。张某一、张某二主张遗嘱系张某某在思维不清晰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二主张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被继承人生前答应在其百年后涉案房产留给张某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令张某某名下涉案房产由杨某某继承。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谓之遗产。所谓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则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与处分自由,其与法定继承相区别,并优先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即自然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二
八旬老人卧病在床,继子该不该给赡养费?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已故)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即杨甲、杨乙以及杨某一,杨某二系杨某某继子,四子女均已成年。现杨某某已年近八十,在2018年9月患有脑梗死、高血压二期等疾病后,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现跟随杨某一生活,由杨某一照顾其日常起居。杨某某每月退休工资收入3200元,但因看病吃药和日常生活费用过高,无力独自承担。杨某某认为继子杨某二对其不予照顾,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一、杨某二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0000元。继子杨某二认为,父亲杨某某每月3000余元工资收入,足以承担其各项支出,不同意支付杨某某赡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杨某某含辛茹苦养育杨某一、杨某二长大成人,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杨某一、杨某二对杨某某应尽赡养义务,杨某某请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杨某某坚持不追加两个女儿杨甲、杨乙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但两个女儿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杨某一和杨某二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法院认为,杨某某本人每月尚有3200元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开支,考虑到杨某某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且长期卧床也需要按摩、针灸等日常治疗,故酌情认定杨某某的四名子女分别负担赡养费1100元,因杨某某在本案中未向其两个女儿主张赡养费,故判令杨某一、杨某二给付赡养费11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即适用《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当继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继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
案例三
共同生活四十余年,七旬老太坚持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其丈夫韩某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1978年,刘某某与韩某某收养了韩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二人一起抚养女儿韩某长大。韩某结婚后,与丈夫另居他处。2012年,韩某离婚,并搬回与养父母同住。在2013年韩某某死亡后,韩某与养母刘某某关系恶化。2017年12月某日晚上,韩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刘某某报警。2018年1月,刘某某搬离与养女共同居住的房子,在外独自居住。刘某某认为,自己与韩某之间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希望法院解除自己与韩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刘某某与丈夫韩某某收养韩某,并抚养其长大成人,虽然该收养行为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但结合户口簿及刘某某、韩某陈述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双方陈述及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养父去世后,刘某某与韩某关系已经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刘某某事实上已经搬出,在外独自居住二年有余。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刘某某与韩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的宗旨是使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到照顾并能健康成长。当被收养人已经成年,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具有生存能力之后,收养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多,养子女成年之后,应当孝顺赡养养父母。但如果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如不允许解除双方之收养关系,强令并无血缘关系且已不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则于收养双方均无益处。因此,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又未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收养的事实及亲子感情、纠纷原因等综合分析,在确定双方确实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值重阳节到来之际,10月11日下午,鼓楼区法院召开“维护老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鼓楼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立华,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鼓楼区法院审管办负责人王敏主持。徐州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中新网、徐州报业集团等媒体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介绍了本院开展老年司法服务的具体做法和近两年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继承、赡养、收养问题。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崔洁接受了记者采访。
案例一
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再婚妻子,后妈和两个儿子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丈夫张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张某某与前妻育有二子,分别为张某一、张某二。2015年,张某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将其于2000年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涉案房产交由杨某某继承。2017年,张某某因病去世。杨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就涉案房产归属问题产生分歧,杨某某认为,按照丈夫张某某的遗嘱,涉案房产应归自己继承;张某一、张某二则怀疑遗嘱是在父亲在思维不清晰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且张某二主张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父亲生前答应在其百年后将涉案房产留给自己。双方协商无果,杨某某将张某一、张某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某于2000年购买涉案房产,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应属张某某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应属其遗产。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5年立有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居住的房屋,即涉案房产赠与杨某某,该遗嘱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欺骗所立,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被继承人本人签名,合法有效。张某一、张某二主张遗嘱系张某某在思维不清晰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二主张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被继承人生前答应在其百年后涉案房产留给张某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令张某某名下涉案房产由杨某某继承。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谓之遗产。所谓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则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与处分自由,其与法定继承相区别,并优先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即自然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二
八旬老人卧病在床,继子该不该给赡养费?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已故)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即杨甲、杨乙以及杨某一,杨某二系杨某某继子,四子女均已成年。现杨某某已年近八十,在2018年9月患有脑梗死、高血压二期等疾病后,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现跟随杨某一生活,由杨某一照顾其日常起居。杨某某每月退休工资收入3200元,但因看病吃药和日常生活费用过高,无力独自承担。杨某某认为继子杨某二对其不予照顾,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一、杨某二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0000元。继子杨某二认为,父亲杨某某每月3000余元工资收入,足以承担其各项支出,不同意支付杨某某赡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杨某某含辛茹苦养育杨某一、杨某二长大成人,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杨某一、杨某二对杨某某应尽赡养义务,杨某某请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杨某某坚持不追加两个女儿杨甲、杨乙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但两个女儿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杨某一和杨某二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法院认为,杨某某本人每月尚有3200元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开支,考虑到杨某某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且长期卧床也需要按摩、针灸等日常治疗,故酌情认定杨某某的四名子女分别负担赡养费1100元,因杨某某在本案中未向其两个女儿主张赡养费,故判令杨某一、杨某二给付赡养费11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即适用《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当继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继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
案例三
共同生活四十余年,七旬老太坚持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其丈夫韩某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1978年,刘某某与韩某某收养了韩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二人一起抚养女儿韩某长大。韩某结婚后,与丈夫另居他处。2012年,韩某离婚,并搬回与养父母同住。在2013年韩某某死亡后,韩某与养母刘某某关系恶化。2017年12月某日晚上,韩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刘某某报警。2018年1月,刘某某搬离与养女共同居住的房子,在外独自居住。刘某某认为,自己与韩某之间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希望法院解除自己与韩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刘某某与丈夫韩某某收养韩某,并抚养其长大成人,虽然该收养行为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但结合户口簿及刘某某、韩某陈述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双方陈述及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养父去世后,刘某某与韩某关系已经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刘某某事实上已经搬出,在外独自居住二年有余。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刘某某与韩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的宗旨是使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到照顾并能健康成长。当被收养人已经成年,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具有生存能力之后,收养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多,养子女成年之后,应当孝顺赡养养父母。但如果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如不允许解除双方之收养关系,强令并无血缘关系且已不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则于收养双方均无益处。因此,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又未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收养的事实及亲子感情、纠纷原因等综合分析,在确定双方确实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战疫情】致敬一线的守护者
连日来,面对新一轮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的蔓延,此时此刻,他(她)们心连心,手牵手,共渡难关!义无反顾的坚守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平安逆行”书写使命担当,这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他(她)们坚守“疫”线,从未停止过手中的工作,因为在他们心中,打赢疫情防控战已经成为了他们的责任和使命。此时此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都说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这场战争比硝烟四起还让人揪心,他们用自己的身体构起抗“疫”堡垒、用手中的体温枪同病毒战斗,口罩虽然遮住了脸颊但坚毅的目光始终充满力量。
警灯闪烁,逆光前行,坚守初心,勇担使命,从日出到月落,他(她)们马不停蹄排查、解释、提醒、劝返一遍又一遍一天又一天,即使再困、再累、再冷他(她)们依然一丝不苟。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连日来各地疫情反复变化,面对各地疫情的反复,白衣天使们身披战甲支援八方,共克时艰,抗击疫情。他(她)们用逆行诠释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
自疫情发生以来有白衣天使的守护,有人民警察的陪伴,有社区工作者的坚守,更有志愿者的无私。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无论是刮风还是下雨他们、她们一如既往坚守在各自的岗位,守护着城市的每一个细胞,点亮着前行的路途。
他们坚守在岗,只为道路安全畅通,她们坚守在岗,只为于早点战胜病毒,他(她)们携手并肩,只为一方安康。疫情无情,人间有爱,遍地共产党员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大爱面前显大义,困难面前显精神,在疫情防控一线庄严承诺“疫情不退,我们不退”用誓言践行自己的初心使命,用行动书写着自己的当担与责任。
连日来,面对新一轮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的蔓延,此时此刻,他(她)们心连心,手牵手,共渡难关!义无反顾的坚守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平安逆行”书写使命担当,这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他(她)们坚守“疫”线,从未停止过手中的工作,因为在他们心中,打赢疫情防控战已经成为了他们的责任和使命。此时此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都说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这场战争比硝烟四起还让人揪心,他们用自己的身体构起抗“疫”堡垒、用手中的体温枪同病毒战斗,口罩虽然遮住了脸颊但坚毅的目光始终充满力量。
警灯闪烁,逆光前行,坚守初心,勇担使命,从日出到月落,他(她)们马不停蹄排查、解释、提醒、劝返一遍又一遍一天又一天,即使再困、再累、再冷他(她)们依然一丝不苟。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连日来各地疫情反复变化,面对各地疫情的反复,白衣天使们身披战甲支援八方,共克时艰,抗击疫情。他(她)们用逆行诠释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
自疫情发生以来有白衣天使的守护,有人民警察的陪伴,有社区工作者的坚守,更有志愿者的无私。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无论是刮风还是下雨他们、她们一如既往坚守在各自的岗位,守护着城市的每一个细胞,点亮着前行的路途。
他们坚守在岗,只为道路安全畅通,她们坚守在岗,只为于早点战胜病毒,他(她)们携手并肩,只为一方安康。疫情无情,人间有爱,遍地共产党员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大爱面前显大义,困难面前显精神,在疫情防控一线庄严承诺“疫情不退,我们不退”用誓言践行自己的初心使命,用行动书写着自己的当担与责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