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速来办,@睢宁公安 交警队,速来办如下:
李*: 你好!你们于2021年10月22日在“速来办”平台(编号QZ2021102100503)反映交通事故等事项,我们已受理,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李**交通事故案件事项 经查:2021年8月16日06时31分许,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濉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岸城邦小区门前驶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郭*驾驶的苏C9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已被送往徐州医院抢救治疗。 2021年8月19日,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书面申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我局在8月21日集体通案研究后,于8月23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0324120210000223号),认定李**、郭*均付事故同等责任,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李**在后期治疗过程中转至睢宁濉河骨科医院,后于2021年8月31日凌晨死亡。我队依据事故处理规定,在征求其亲属同意后,将尸体保存在睢宁县殡仪馆,保全证据,以供确定其死亡原因。现因该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9月1日,办案民警已询问死者亲属意见,其亲属拒绝公安机关就死亡原因对尸体进行检验并对法律后果知悉。经研究决定,我局不再对死者李**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已通知其亲属可以依据法规自行处理尸体。 1、“轿车驾驶人未酒精检测”。事故发生后,苏C9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郭*第一时间拨打110、119、120,并参与人员抢救,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因约定前往徐州仁慈医院处理单位工伤员工尸体拉回事宜,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已前往徐州仁慈医院,并留下同事配合事故处理。民警联系郭*,其在将员工尸体存放至睢宁殡仪馆后,于当日下午到我局事故股接受调查,并酒精呼气检测。我局针对郭*事故发生前一晚的活动轨迹做出调查,未查明郭*有饮酒嫌疑。 2、“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此事故,现场监控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事故处理程序合法、责任认定依法客观。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对以上答复有疑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尚*,联系电话:1998****958。 单位:睢宁县公安局 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请问:速来办,睢宁公安,交警大队。
1,司机为什么离开,地球离开谁不行,他哪个同事留下配合调查了,他同事是当事人吗?他为什么不留下,他去徐州重要还是发生事故留下抢救伤员,配合公安调查要紧啊?
2,您说我们申请的事故快处,那您为什么又通案了,您通案了为什么不测车速。
3,您给下达的事故认定书,有说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吗?有书面告知单吗?
4,交警队您不是说郭某和县领导约好了吗,不是又说和城管领导约的吗?到底和谁约的,扑朔迷离啊。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接领导等关键词,让人不得不想象,不得不怀疑啊!
5,在水岸城邦门口是被撞,而不是相撞。
恳请睢宁的组织直面解决这5个问题,谢谢组织
李*: 你好!你们于2021年10月22日在“速来办”平台(编号QZ2021102100503)反映交通事故等事项,我们已受理,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李**交通事故案件事项 经查:2021年8月16日06时31分许,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濉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岸城邦小区门前驶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郭*驾驶的苏C9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已被送往徐州医院抢救治疗。 2021年8月19日,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书面申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我局在8月21日集体通案研究后,于8月23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0324120210000223号),认定李**、郭*均付事故同等责任,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李**在后期治疗过程中转至睢宁濉河骨科医院,后于2021年8月31日凌晨死亡。我队依据事故处理规定,在征求其亲属同意后,将尸体保存在睢宁县殡仪馆,保全证据,以供确定其死亡原因。现因该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9月1日,办案民警已询问死者亲属意见,其亲属拒绝公安机关就死亡原因对尸体进行检验并对法律后果知悉。经研究决定,我局不再对死者李**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已通知其亲属可以依据法规自行处理尸体。 1、“轿车驾驶人未酒精检测”。事故发生后,苏C9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郭*第一时间拨打110、119、120,并参与人员抢救,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因约定前往徐州仁慈医院处理单位工伤员工尸体拉回事宜,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已前往徐州仁慈医院,并留下同事配合事故处理。民警联系郭*,其在将员工尸体存放至睢宁殡仪馆后,于当日下午到我局事故股接受调查,并酒精呼气检测。我局针对郭*事故发生前一晚的活动轨迹做出调查,未查明郭*有饮酒嫌疑。 2、“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此事故,现场监控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事故处理程序合法、责任认定依法客观。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对以上答复有疑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尚*,联系电话:1998****958。 单位:睢宁县公安局 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请问:速来办,睢宁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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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您给下达的事故认定书,有说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吗?有书面告知单吗?
4,交警队您不是说郭某和县领导约好了吗,不是又说和城管领导约的吗?到底和谁约的,扑朔迷离啊。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接领导等关键词,让人不得不想象,不得不怀疑啊!
5,在水岸城邦门口是被撞,而不是相撞。
恳请睢宁的组织直面解决这5个问题,谢谢组织
最近沉迷于翻看那年今日,甚至津津有味,每一年都会觉得过去的自己比较有意思。又到万圣节,晚上坐末班车,路上是百鬼夜行,妆发造型都挺精致。关于万圣节,深刻的都是和我BB老师的回忆,以前生活比工作多,现在连照片都没有几张,很久没有热爱生活了。
今天朋友分享了她觉得初恋最好听的版本给我,只是不是莫文蔚那版,曾经希望莫文蔚能出完整版,当今年终于有了,但编曲变了不再是那个味道了,可能有些事情,不完整才是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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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看一遍《‘沙丘2021》,张震医生逼! 关于沙虫袭击香料收割车的那段,也觉得厄崔迪家族太没脑子了。许多不符合逻辑的情况存在或者正是科幻片的逻辑吧,作者不愿按现在的逻辑去安排万年之后的事物,太依赖科技反而削弱了人的应变能力,科幻又容易打败科技,从“蓝眼睛”和沙虫的生存战斗来看,人与自然的力量才是永恒的,伟大的力量要顺应自然,与其合而为一。 https://t.cn/R2Wx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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