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集采目标:新疆兵团超600个药品和超5类高值耗材
新疆兵团药品耗材集采要求2022年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到2025年,平台采购药品、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超600个药品和超5类高值耗材纳入集采。前明确,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11月4日,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对《关于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到2022年,兵团所有医药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下同)均应纳入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兵团采购平台”)管理,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
到2025年,兵团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600个品种以上药品和5类以上高值医用耗材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药品范围: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可替代性较强的药品为重点,逐步将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国采要求执行;对未过评药品积极探索省际联盟、兵地联合等多种形式开展集采;对“孤儿药”、短缺药可通过直接挂网、谈判议价、协商撮合、省级储备等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医用耗材范围:重点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将国家列入《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的品种和其他省份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优先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与,或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采购需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量基数根据医药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药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在尊重医药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确保采购量基数的真实准确。
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不设质量分组,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采,探索适应症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采
根据各类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属性,结合临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类竞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同通用名同剂型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按照质量及供应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不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
医用耗材可根据不同的类别、特性、规格数量、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市场占有率、产品材质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结合临床需求,分类设置科学合理的竞价分组;对临床疗效具有可替代性、品牌转换风险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设置质量分组。
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根据现有市场价格、临床需求量、品种规格等有关因素确定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约定采购量、市场竞争格局、供应保障能力等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
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的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或同一类别医用耗材有多家中选企业的,应合理确定价格差异及采购协议周期。
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签订采购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约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及耗材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协议期满后,按照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根据中选结果应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并按照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加强处方审核调配,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依据、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予以相应惩戒。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过评药品不得高于过评药品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兵团采购平台汇集的相关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别医用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按不高于医保资金50%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落实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采
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原则健全集中采购机制。全面参与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确保及时落实中选结果;常态化开展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采取兵地联合或与省际联盟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对其他省或省际联盟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兵团总量联动其他省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对国家和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应履行报备程序,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将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阳光挂网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兵团配送成本等因素,确定联动参考挂网价格。
根据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挂网价)动态调整兵团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格,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在全国保持中低水平。
鼓励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在联动参考价格内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最低价执行30日内向兵团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兵团采购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等信息。
兵团采购平台通过对同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控。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偏高、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医药机构应按照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和用量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在兵团采购平台完成议价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兵团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实施挂网价格调整。挂网产品一年无销售的,视情况予以暂停采购并择期作撤网处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超过1年(含1年)无销售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开展备案采购
对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兵团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对兵团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申请备案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低水平的,经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申请的医疗机构以备案价格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况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除外。
构建兵团统一的集中采购平台
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基本操作规则和工作流程,以国家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基础,构建招标、采购、交易、结算全流程监管体系。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
完善兵团采购平台与国家及其他省(市、区)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药企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慢病用药、双通道供药业务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能力建设和工作力量,以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
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建立涵盖医保、临床、药学、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兵团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纳入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新疆兵团药品耗材集采要求2022年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到2025年,平台采购药品、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超600个药品和超5类高值耗材纳入集采。前明确,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11月4日,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对《关于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到2022年,兵团所有医药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下同)均应纳入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兵团采购平台”)管理,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
到2025年,兵团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600个品种以上药品和5类以上高值医用耗材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药品范围: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可替代性较强的药品为重点,逐步将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国采要求执行;对未过评药品积极探索省际联盟、兵地联合等多种形式开展集采;对“孤儿药”、短缺药可通过直接挂网、谈判议价、协商撮合、省级储备等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医用耗材范围:重点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将国家列入《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的品种和其他省份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优先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与,或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采购需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量基数根据医药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药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在尊重医药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确保采购量基数的真实准确。
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不设质量分组,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采,探索适应症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采
根据各类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属性,结合临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类竞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同通用名同剂型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按照质量及供应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不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
医用耗材可根据不同的类别、特性、规格数量、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市场占有率、产品材质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结合临床需求,分类设置科学合理的竞价分组;对临床疗效具有可替代性、品牌转换风险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设置质量分组。
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根据现有市场价格、临床需求量、品种规格等有关因素确定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约定采购量、市场竞争格局、供应保障能力等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
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的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或同一类别医用耗材有多家中选企业的,应合理确定价格差异及采购协议周期。
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签订采购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约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及耗材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协议期满后,按照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根据中选结果应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并按照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加强处方审核调配,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依据、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予以相应惩戒。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过评药品不得高于过评药品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兵团采购平台汇集的相关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别医用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按不高于医保资金50%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落实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采
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原则健全集中采购机制。全面参与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确保及时落实中选结果;常态化开展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采取兵地联合或与省际联盟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对其他省或省际联盟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兵团总量联动其他省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对国家和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应履行报备程序,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将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阳光挂网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兵团配送成本等因素,确定联动参考挂网价格。
根据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挂网价)动态调整兵团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格,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在全国保持中低水平。
鼓励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在联动参考价格内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最低价执行30日内向兵团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兵团采购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等信息。
兵团采购平台通过对同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控。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偏高、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医药机构应按照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和用量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在兵团采购平台完成议价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兵团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实施挂网价格调整。挂网产品一年无销售的,视情况予以暂停采购并择期作撤网处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超过1年(含1年)无销售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开展备案采购
对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兵团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对兵团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申请备案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低水平的,经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申请的医疗机构以备案价格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况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除外。
构建兵团统一的集中采购平台
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基本操作规则和工作流程,以国家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基础,构建招标、采购、交易、结算全流程监管体系。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
完善兵团采购平台与国家及其他省(市、区)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药企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慢病用药、双通道供药业务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能力建设和工作力量,以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
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建立涵盖医保、临床、药学、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兵团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纳入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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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其中,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
二、严格控制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
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采石(砂)场、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合理布局,确保限额有序开采。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需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查采石(砂)取土场的申报材料
采石(砂)场、取土场除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外,还要提交原使用林地批件(仅适于旧场重新开发利用或旧场扩建)、用地单位(个人)制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除常规内容外,还包括是否符合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否为旧场扩建、旧场重新开发利用,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县市区负责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的人员,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不得走过场,更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落实采石(砂)取土场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
对于采石(砂)场、取土场,不管是办临时还是永久占林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个人)都要认真制定采石(砂)场、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要严格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在选址时,要尽可能少占林地,尽量占用劣质林地;在使用后,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开采一块,治理一块,恢复一块。
五、严格采石(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石(砂)场、取土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处理,认真填写《采石(取土)场清理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应当依法退出;对于所有非法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予以关停,并依法处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的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厉打击采石(砂)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砂)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必须中止其采石(砂)、取土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对发现的采石(砂)场、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国土生态安全。对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地方政府主导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此前我省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2日
文件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湘林资〔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其中,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
二、严格控制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
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采石(砂)场、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合理布局,确保限额有序开采。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需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查采石(砂)取土场的申报材料
采石(砂)场、取土场除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外,还要提交原使用林地批件(仅适于旧场重新开发利用或旧场扩建)、用地单位(个人)制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除常规内容外,还包括是否符合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否为旧场扩建、旧场重新开发利用,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县市区负责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的人员,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不得走过场,更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落实采石(砂)取土场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
对于采石(砂)场、取土场,不管是办临时还是永久占林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个人)都要认真制定采石(砂)场、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要严格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在选址时,要尽可能少占林地,尽量占用劣质林地;在使用后,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开采一块,治理一块,恢复一块。
五、严格采石(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石(砂)场、取土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处理,认真填写《采石(取土)场清理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应当依法退出;对于所有非法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予以关停,并依法处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的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厉打击采石(砂)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砂)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必须中止其采石(砂)、取土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对发现的采石(砂)场、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国土生态安全。对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地方政府主导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此前我省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2日
文件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双通道”,湖南48个,广东221个,安徽188个,河北211个......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河北:211个国谈品种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那么,湖南的管理措施是怎么样的呢?
湖南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48个药品,包括39个西药和9个中成药。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今日(10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将48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范围,包括西药39个,中成药9个,“双通道”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湖南曾公示过49个品种。
图片
湖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各地要根据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病种范围及时建立“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库,可在原特药责任医师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增补。各县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报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要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2021年12月17日前,各地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库报省局备案。
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因新医保系统上线等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待遇支付的,要做好待遇追补报销工作。
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此前在今年的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和药店“双通道”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统一。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完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1)四种情况将被直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企业与医保部门协议终止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未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2)三种情况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据了解,湖南省从2016年开始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双通道”管理模式。目前已有89个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的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双通道 ” 管理
10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211个药品纳入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西药152个,中成药59个。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河北: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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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河北:211个国谈品种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那么,湖南的管理措施是怎么样的呢?
湖南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48个药品,包括39个西药和9个中成药。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今日(10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将48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范围,包括西药39个,中成药9个,“双通道”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湖南曾公示过49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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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各地要根据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病种范围及时建立“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库,可在原特药责任医师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增补。各县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报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要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2021年12月17日前,各地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库报省局备案。
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因新医保系统上线等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待遇支付的,要做好待遇追补报销工作。
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此前在今年的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和药店“双通道”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统一。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完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1)四种情况将被直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企业与医保部门协议终止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未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2)三种情况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据了解,湖南省从2016年开始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双通道”管理模式。目前已有89个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的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双通道 ” 管理
10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211个药品纳入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西药152个,中成药59个。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河北: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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