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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能减轻建筑公司赔偿责任
——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定工伤保险投保责任。
标签:|侵权|其他活动|雇员损害|建筑
案情简介:2018年,建筑公司分包人黄某雇请无施工资质的木工范某施工时被重物砸伤头部。3天后,范某死亡。建筑公司为范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范某近亲属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某,受害人范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对该人身损害,建筑公司应与实际施工人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法定义务,显与该条立法目的相违背。③依《保险法》第39条规定,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某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范某,范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建筑公司为范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建筑公司或黄某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依法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投保义务。④依《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范某在为黄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亦有权请求范某的雇主黄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雇主黄某的追偿权。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某继承人所有,投保人建筑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某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范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并未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而是第二天继续上班,最终因骑车摔倒后送医院无法医治身亡,其怠于治疗并骑车摔倒对于死亡具有一定原因力,据此酌定范某承担30%责任比例。判决黄某、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72万余元。
实务要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系建筑企业法定义务。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方式替代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9)苏06民终3278号“范某等与某建筑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10/300:43);另见《范仲兴、俞兰萍、高娟与建筑公司、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谷昔伟、陈燮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08:65)。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能减轻建筑公司赔偿责任
——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定工伤保险投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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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建筑公司分包人黄某雇请无施工资质的木工范某施工时被重物砸伤头部。3天后,范某死亡。建筑公司为范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范某近亲属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某,受害人范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对该人身损害,建筑公司应与实际施工人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法定义务,显与该条立法目的相违背。③依《保险法》第39条规定,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某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范某,范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建筑公司为范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建筑公司或黄某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依法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投保义务。④依《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范某在为黄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亦有权请求范某的雇主黄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雇主黄某的追偿权。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某继承人所有,投保人建筑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某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范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并未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而是第二天继续上班,最终因骑车摔倒后送医院无法医治身亡,其怠于治疗并骑车摔倒对于死亡具有一定原因力,据此酌定范某承担30%责任比例。判决黄某、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72万余元。
实务要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系建筑企业法定义务。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方式替代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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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淘沙 其一 楼上愁和卿谋韵
朝代:清代 作者:尤侗
赢得许多愁。岁月悠悠。秋风秋雨冷双眸。欲赠湘君搴杜若。
难问芳洲。
长啸倚南楼。霜鬓飕飕。栏杆拍遍把吴钩。惆怅归来无个事,又上灯篝。
作者尤侗简介
尤侗 尤侗(1618年-1704年)明末清初著名诗人、戏曲家,曾被顺治誉为“真才子”;康熙誉为“老名士”。字展成,一字同人,早年自号三中子,又号悔庵,晚号良斋、西堂老人、鹤栖老人、梅花道人等,苏州府长洲(今江苏省苏州市)人。于康熙十八年(1679)举博学鸿儒,授翰林院检讨,参与修《明史》,分撰列传300余篇、《艺文志》5卷,二十二年告老归家。四十二年康熙南巡,得晋官号为侍讲,享年八十七岁。……
来源:夏烟文学网
朝代:清代 作者:尤侗
赢得许多愁。岁月悠悠。秋风秋雨冷双眸。欲赠湘君搴杜若。
难问芳洲。
长啸倚南楼。霜鬓飕飕。栏杆拍遍把吴钩。惆怅归来无个事,又上灯篝。
作者尤侗简介
尤侗 尤侗(1618年-1704年)明末清初著名诗人、戏曲家,曾被顺治誉为“真才子”;康熙誉为“老名士”。字展成,一字同人,早年自号三中子,又号悔庵,晚号良斋、西堂老人、鹤栖老人、梅花道人等,苏州府长洲(今江苏省苏州市)人。于康熙十八年(1679)举博学鸿儒,授翰林院检讨,参与修《明史》,分撰列传300余篇、《艺文志》5卷,二十二年告老归家。四十二年康熙南巡,得晋官号为侍讲,享年八十七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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