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中药未备案、批准使用,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原告因面部嘴部右上角长了一个米粒大小的小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皮肤科门诊医生接诊后,在未做任何常规、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将原告鳞状细胞癌误诊为“特应性皮炎”,进而采取激光治疗进行治疗。
2020年5月15日,原告复查,被告没有尽到复诊复查义务,医生用镊子将新长在包上的一层结痂拽掉,又给原告拿的碘伏。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到B医院整形外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上唇鳞状细胞癌”。
鉴定结论:申请人张口受限程度为九级伤残、面部瘢痕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提供对原告治疗的门诊病例,门诊收费票据,其记载内容不符合诊疗规范,病历无就诊人崔义血压、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无辅助检查,诊断结果为疣,治疗意见为:给予中药熏洗治疗。门诊收费票据记载为:中药熏洗治疗(局部),数量11次,单价20元,金额220元。但根据证人当庭出庭作证,均证明被告中医院对被告采取的是激光治疗方法,并没有采用中药熏洗治疗被告当庭称其为原告涂擦的中药为自配药,但未能说明该自配药成分、药理,也未提供该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该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更未向原告说明使用该药品并征得原告同意,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生产、配制药品的资质。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崔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疗##中医#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原告因面部嘴部右上角长了一个米粒大小的小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皮肤科门诊医生接诊后,在未做任何常规、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将原告鳞状细胞癌误诊为“特应性皮炎”,进而采取激光治疗进行治疗。
2020年5月15日,原告复查,被告没有尽到复诊复查义务,医生用镊子将新长在包上的一层结痂拽掉,又给原告拿的碘伏。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到B医院整形外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上唇鳞状细胞癌”。
鉴定结论:申请人张口受限程度为九级伤残、面部瘢痕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提供对原告治疗的门诊病例,门诊收费票据,其记载内容不符合诊疗规范,病历无就诊人崔义血压、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无辅助检查,诊断结果为疣,治疗意见为:给予中药熏洗治疗。门诊收费票据记载为:中药熏洗治疗(局部),数量11次,单价20元,金额220元。但根据证人当庭出庭作证,均证明被告中医院对被告采取的是激光治疗方法,并没有采用中药熏洗治疗被告当庭称其为原告涂擦的中药为自配药,但未能说明该自配药成分、药理,也未提供该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该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更未向原告说明使用该药品并征得原告同意,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生产、配制药品的资质。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崔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疗##中医#
值得注意的是,宝宝发烧以后出现高热惊厥,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可以分为有热惊厥和无热惊厥。
有热惊厥以单纯性热性惊厥较为多见。在高热体温大于38.5℃时出现,并且高热惊厥时间较短暂,发作后意识清醒,无特殊的神经系统改变,有可能是脑部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引起高热惊厥。无热性惊厥多见于癫痫或代谢系统疾病。
所以当孩子出现高热惊厥时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以明确病因进行相应的治疗。
建议各位家长,对待孩子发烧问题上千万不要马虎大意。
有热惊厥以单纯性热性惊厥较为多见。在高热体温大于38.5℃时出现,并且高热惊厥时间较短暂,发作后意识清醒,无特殊的神经系统改变,有可能是脑部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引起高热惊厥。无热性惊厥多见于癫痫或代谢系统疾病。
所以当孩子出现高热惊厥时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以明确病因进行相应的治疗。
建议各位家长,对待孩子发烧问题上千万不要马虎大意。
#铁路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守好防疫关口# 成渝城际“复兴号”各班组认真做好旅客测温、常态化消毒、人物同防等工作。采取“无接触”体温检测,提示旅客保持安全距离,提醒旅客按要求佩戴口罩,在列车上鼓励旅客使用座位扫码点餐、送餐至座位等有效措施减少旅客在车厢内流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通过铁路传播的风险。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