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全省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山寨火锅店惩罚性赔偿 446 万元
王某夫妇看着隔壁火锅店生意红火,“抄作业”开了三家山寨火锅店,不到两年的时间,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近日,成都中院审结这起涉及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照抄“作业”山寨火锅店获利371万
2018年10月20日,成都某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了4家直营店和64家加盟店。2019年,该火锅品牌获得成都“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 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8月22日,王某夫妇成立了由其二人作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爸爸炒料”几乎相同的标识、服务名称和装潢,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认为这三家火锅店就是“爸爸炒料”的加盟店或直营店。经查实,截至2021年6月3日,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构成恶意侵权赔付446万
王某夫妇开的火锅店引起了“爸爸炒料”相关公司的注意并被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还专门成立与“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恶意侵权。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结合王某夫妇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并对该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等情况,王某夫妇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极为相似是主观状态上的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王某夫妇二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总额应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得法院支持,并结合此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夫妇看着隔壁火锅店生意红火,“抄作业”开了三家山寨火锅店,不到两年的时间,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近日,成都中院审结这起涉及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照抄“作业”山寨火锅店获利371万
2018年10月20日,成都某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了4家直营店和64家加盟店。2019年,该火锅品牌获得成都“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 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8月22日,王某夫妇成立了由其二人作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爸爸炒料”几乎相同的标识、服务名称和装潢,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认为这三家火锅店就是“爸爸炒料”的加盟店或直营店。经查实,截至2021年6月3日,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构成恶意侵权赔付446万
王某夫妇开的火锅店引起了“爸爸炒料”相关公司的注意并被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还专门成立与“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恶意侵权。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结合王某夫妇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并对该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等情况,王某夫妇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极为相似是主观状态上的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王某夫妇二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总额应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得法院支持,并结合此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播报##恶意复制网红火锅店被判侵权#【隔壁公司“全方位、一比一复制”网红火锅店获利371万】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当地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对被告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止到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2019年,“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获得当地“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短期内迅速在成都获得同行业多项荣誉,经营期间一位难求。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原告方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截止到2021年6月3日,经查实,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被告王某及其名下餐饮公司曾多次因实施侵犯当地知名火锅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属于恶意侵权。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该案中与被侵权“爸爸炒料”文字、图形商标极为相近的侵权公司系二人公司,被告王某的妻子是法定代表人,王某则代表该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事务等。因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被告王某等对原告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清楚了解、接触原告公司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公司等应赔偿总额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支持,并结合该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止到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2019年,“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获得当地“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短期内迅速在成都获得同行业多项荣誉,经营期间一位难求。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原告方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截止到2021年6月3日,经查实,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被告王某及其名下餐饮公司曾多次因实施侵犯当地知名火锅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属于恶意侵权。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该案中与被侵权“爸爸炒料”文字、图形商标极为相近的侵权公司系二人公司,被告王某的妻子是法定代表人,王某则代表该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事务等。因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被告王某等对原告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清楚了解、接触原告公司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公司等应赔偿总额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支持,并结合该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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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止到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2019年,“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获得当地“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短期内迅速在成都获得同行业多项荣誉,经营期间一位难求。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原告方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截止到2021年6月3日,经查实,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被告王某及其名下餐饮公司曾多次因实施侵犯当地知名火锅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属于恶意侵权。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该案中与被侵权“爸爸炒料”文字、图形商标极为相近的侵权公司系二人公司,被告王某的妻子是法定代表人,王某则代表该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事务等。因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被告王某等对原告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清楚了解、接触原告公司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公司等应赔偿总额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支持,并结合该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止到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2019年,“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获得当地“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短期内迅速在成都获得同行业多项荣誉,经营期间一位难求。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原告方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截止到2021年6月3日,经查实,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被告王某及其名下餐饮公司曾多次因实施侵犯当地知名火锅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王某等人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的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及油料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属于恶意侵权。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该案中与被侵权“爸爸炒料”文字、图形商标极为相近的侵权公司系二人公司,被告王某的妻子是法定代表人,王某则代表该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事务等。因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被告王某等对原告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清楚了解、接触原告公司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公司等应赔偿总额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支持,并结合该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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