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博士偷菜涉嫌盗窃不起诉?回应来了】近日,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博士”缘何偷菜,案件前因后果如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记者围绕此案进行了采访。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微普法#【博士偷菜涉嫌盗窃不起诉?回应来了】近日,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博士”缘何偷菜,案件前因后果如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记者围绕此案进行了采访。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陈哲远1029生日快乐# #陈哲远听到请回答#
陈哲远25岁生日快乐!又是一年啦。今年的周斯越惊艳了很多人,预告出来时,当听到周斯越的台词:我的整个高中生涯是跟你做同桌开始的。 我脑子就冒出来一句,我的整个大学生涯是从追随你开始的。
甄骏工具人实锤了,每次谈起入坑瞬间全都要cue我们骏骏,18年高考后的暑假有幸遇到了骏,讲了一个傻傻呆呆的古代人在现代短暂的一生,这就奠定了陈哲远在我心目中的呆萌怜爱的形象陈哥,我错了,你是钟爱钢铁侠怕猫怕狗怕鹿怕羊驼怕恐怖箱,但是不怕六一的真男人!我不会嘲笑你恐高啦,每次看你吊威亚都心疼的不行,这时候你肯定又要说娱乐圈打工人,生活所迫了哈哈哈。
第四年啦,我也没想过会陪你这么久,即便我们未曾谋面,可我一直都知道这是双向奔赴,你对粉丝的爱从不吝啬。你的承诺,你的雄心,你对演戏的热爱,你答应的金牌,我们都知道的。
我身边的朋友都知道你,或者说都知道我超级喜欢你。虽然你的名气还没有那么大,新朋友会问,你头像是谁啊,好帅!然后我就巴拉巴拉一通,被我cue次数最多的就是小鱼儿啦!喜欢小鱼儿的自由洒脱,喜欢小鱼儿的鲜活。陈哲远演绎的小鱼儿,是书里走出来的小鱼儿。
希望25岁的你继续闪闪发光,做元宝们最耀眼的星星。我总会忘记很多事,但我不会忘记我爱你找个机会见一面吧!祝你事业有成,借寿星的光祝我考研上岸,谢谢宝贝!再次祝你生日快乐[心]很高兴认识你[鲜花]
陈哲远25岁生日快乐!又是一年啦。今年的周斯越惊艳了很多人,预告出来时,当听到周斯越的台词:我的整个高中生涯是跟你做同桌开始的。 我脑子就冒出来一句,我的整个大学生涯是从追随你开始的。
甄骏工具人实锤了,每次谈起入坑瞬间全都要cue我们骏骏,18年高考后的暑假有幸遇到了骏,讲了一个傻傻呆呆的古代人在现代短暂的一生,这就奠定了陈哲远在我心目中的呆萌怜爱的形象陈哥,我错了,你是钟爱钢铁侠怕猫怕狗怕鹿怕羊驼怕恐怖箱,但是不怕六一的真男人!我不会嘲笑你恐高啦,每次看你吊威亚都心疼的不行,这时候你肯定又要说娱乐圈打工人,生活所迫了哈哈哈。
第四年啦,我也没想过会陪你这么久,即便我们未曾谋面,可我一直都知道这是双向奔赴,你对粉丝的爱从不吝啬。你的承诺,你的雄心,你对演戏的热爱,你答应的金牌,我们都知道的。
我身边的朋友都知道你,或者说都知道我超级喜欢你。虽然你的名气还没有那么大,新朋友会问,你头像是谁啊,好帅!然后我就巴拉巴拉一通,被我cue次数最多的就是小鱼儿啦!喜欢小鱼儿的自由洒脱,喜欢小鱼儿的鲜活。陈哲远演绎的小鱼儿,是书里走出来的小鱼儿。
希望25岁的你继续闪闪发光,做元宝们最耀眼的星星。我总会忘记很多事,但我不会忘记我爱你找个机会见一面吧!祝你事业有成,借寿星的光祝我考研上岸,谢谢宝贝!再次祝你生日快乐[心]很高兴认识你[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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