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双通道”,湖南48个,广东221个,安徽188个,河北211个......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河北:211个国谈品种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那么,湖南的管理措施是怎么样的呢?
湖南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48个药品,包括39个西药和9个中成药。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今日(10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将48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范围,包括西药39个,中成药9个,“双通道”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湖南曾公示过49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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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各地要根据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病种范围及时建立“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库,可在原特药责任医师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增补。各县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报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要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2021年12月17日前,各地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库报省局备案。
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因新医保系统上线等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待遇支付的,要做好待遇追补报销工作。
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此前在今年的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和药店“双通道”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统一。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完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1)四种情况将被直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企业与医保部门协议终止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未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2)三种情况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据了解,湖南省从2016年开始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双通道”管理模式。目前已有89个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的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双通道 ” 管理
10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211个药品纳入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西药152个,中成药59个。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河北: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河北:211个国谈品种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那么,湖南的管理措施是怎么样的呢?
湖南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48个药品,包括39个西药和9个中成药。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今日(10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将48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范围,包括西药39个,中成药9个,“双通道”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湖南曾公示过49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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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各地要根据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病种范围及时建立“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库,可在原特药责任医师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增补。各县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报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要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2021年12月17日前,各地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库报省局备案。
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因新医保系统上线等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待遇支付的,要做好待遇追补报销工作。
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此前在今年的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和药店“双通道”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统一。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完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1)四种情况将被直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企业与医保部门协议终止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未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2)三种情况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据了解,湖南省从2016年开始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双通道”管理模式。目前已有89个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的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双通道 ” 管理
10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211个药品纳入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西药152个,中成药59个。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河北: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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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冬奥会奖牌背面设计灵感来自安徽凌家滩玉璧】北京2022年冬奥会奖牌背面装饰纹样视觉来源于安徽省含山县凌家滩遗址出土的双环玉璧,距今约5300年。凌家滩遗址1985年发现于安徽省含山县铜闸镇凌家滩村,遗址总面积约220万平方米,经测定距今约5300年至5800年,是长江下游巢湖流域迄今发现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https://t.cn/A6Mk4E1M
#公示公告# 【滁州市2021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补录公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02号)精神,现将2021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补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录对象
毕业两年以内(即2020届、2021届)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补录岗位及数量
补录岗位是历年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中,因多种原因出现人员空缺的岗位。2021年全市计划补录基层特定岗位151个。其中:市本级12个,岗位代码08001;琅琊区3个,岗位代码08002;南谯区16个,岗位代码08003;来安县11个,岗位代码08004;全椒县9个,岗位代码08005;定远县41个,岗位代码08006;凤阳县17个,岗位代码08007;明光市31个,岗位代码08008;天长市11个,岗位代码08009。
三、补录程序
2021年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补录工作按照个人报名、笔试、体检、公示、聘用上岗等程序进行。
(一)10月26日至10月28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缴费。同时市、县(市、区)对报名人员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二)11月中旬,全市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在滁州市设立考区。
(三)12月30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补录人员,由各补录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四、报名
(一)报名地点和时间
报名地点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报名地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6日至https://t.cn/A6Md3SYK ,下午14:30-17:30。
(二)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先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报名。报考人员填写《滁州市2021年基层特定岗位补录高校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准备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4张,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报考者所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资格等处理。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到各报考点人员进场采取“核查安康码绿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方式进行核验,未申领“安康码”人员、“安康码”为“黄码”或“红码”人员、体温37.3度以上人员均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现场。
(三)领取准考证
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务必于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工作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缴费发票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考试费45元/科,合计90元/人。
农村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政策。考生在报名时现场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无考试大纲,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市各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及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1年11月中旬,上午8:00-9:30《职业能力测试》,10:00-12:00《申论》。
笔试地点、时间: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
笔试后,按《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按《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特困和低保家庭考生。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对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者,在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七、聘用上岗
笔试和体检合格的拟补录人员,公示7天后无异议,经培训合格后,由补录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后期若有基层特岗流失人员,在当年度笔试人员中按照成绩排名依次递补,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补录程序自行组织补录。
八、岗位管理及工资待遇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管理和工资待遇等政策按照《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滁人社发〔2018〕342号)执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政策咨询电话:0550-3042118(滁州市人社局就业科)
考务咨询电话:0550-3022253(滁州市人社局考试院)
监督举报电话:0550-3027850(派驻市应急局纪检组)
上述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一、补录对象
毕业两年以内(即2020届、2021届)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补录岗位及数量
补录岗位是历年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中,因多种原因出现人员空缺的岗位。2021年全市计划补录基层特定岗位151个。其中:市本级12个,岗位代码08001;琅琊区3个,岗位代码08002;南谯区16个,岗位代码08003;来安县11个,岗位代码08004;全椒县9个,岗位代码08005;定远县41个,岗位代码08006;凤阳县17个,岗位代码08007;明光市31个,岗位代码08008;天长市11个,岗位代码08009。
三、补录程序
2021年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补录工作按照个人报名、笔试、体检、公示、聘用上岗等程序进行。
(一)10月26日至10月28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缴费。同时市、县(市、区)对报名人员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二)11月中旬,全市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在滁州市设立考区。
(三)12月30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补录人员,由各补录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四、报名
(一)报名地点和时间
报名地点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报名地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6日至https://t.cn/A6Md3SYK ,下午14:30-17:30。
(二)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先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报名。报考人员填写《滁州市2021年基层特定岗位补录高校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准备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4张,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报考者所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资格等处理。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到各报考点人员进场采取“核查安康码绿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方式进行核验,未申领“安康码”人员、“安康码”为“黄码”或“红码”人员、体温37.3度以上人员均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现场。
(三)领取准考证
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务必于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工作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缴费发票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考试费45元/科,合计90元/人。
农村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政策。考生在报名时现场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无考试大纲,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市各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及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1年11月中旬,上午8:00-9:30《职业能力测试》,10:00-12:00《申论》。
笔试地点、时间: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
笔试后,按《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按《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特困和低保家庭考生。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对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者,在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七、聘用上岗
笔试和体检合格的拟补录人员,公示7天后无异议,经培训合格后,由补录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后期若有基层特岗流失人员,在当年度笔试人员中按照成绩排名依次递补,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补录程序自行组织补录。
八、岗位管理及工资待遇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管理和工资待遇等政策按照《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滁人社发〔2018〕342号)执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政策咨询电话:0550-3042118(滁州市人社局就业科)
考务咨询电话:0550-3022253(滁州市人社局考试院)
监督举报电话:0550-3027850(派驻市应急局纪检组)
上述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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