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东人,生在72年,我在2000年一婚结婚,但在06年就离了,之后07年又遇到个女人又结婚,但在18年又离了,这一次的离婚是协商离婚的,我感觉我在这些年来,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没有怎么过过安生日子,穷了大半辈子,也背了大半辈子的债,走到哪里背到哪里,而且我感觉我最苦的时候就是16年、17年和18年,尤其是18年最倒霉了。目前我是生活凌乱,没有盼头,在财税公司干了有两年了,但是业务方面一直没有什么进展,而目前的我面临着两种抉择,自己一直拿不定主意,想请老师给我看看,我是该选择回老家(小城市)那边发展还是继续留在深圳这边?我是朋友推荐知道的老师,之后又关注了老师公众号一段时间,读了不少的文章,感觉老师应该是一个比较质朴的人,字里行间都能感受到老师是个很接地气的人同时又有点文化的感觉。我感觉老师是个高人,想请老师给我算算给我指点一下!
  
  【命局分析】乾造:壬子、己酉、丁未、庚子;大运:庚戌、辛亥、壬子、癸丑、甲寅、乙卯、丙辰、丁巳,目前在大运癸丑上。八字日主丁火生在酉金月失令,命局上干支克泄交加日元过弱,坐支未土羊刃护身难以从财;八字为财旺身衰之命,五行喜用木、火生扶弱身,忌土、金、水。首先看下你的婚姻感情方面,丁未日柱,日坐羊刃,感情上十有八九都不会顺利,且婚变这居多;地支子未穿,桃花穿婚宫,又是一个注定你的婚姻有波折坎坷的信息,容易二婚,甚至多婚,干支正偏财都有,感情驳杂难以有圆满的婚姻。看事业,命局上偏财当令,食神旺而无制,你八字又日主弱,不担财之重,身边看似有不少的发财之机,但你却往往又抓不住机会,落到最后适得其反,更多的是贪财坏事,因财遭灾,让自己被动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你之前在29岁到39岁的壬子大运上,干支水旺官杀混杂克身不利,所以在事业上总是各种麻烦事不断,在一个运支子水为桃花,加剧了原局子未穿婚宫的局面。
  
  严重的动摇了婚姻的稳定,所以在这十年中婚姻注定是难以长久的,发生婚变也是在命运的安排,主要原因还是在自己的贪财好色上瞎搞,才导致婚姻最后以离婚而收场。现在是在39岁到49岁的癸丑大运上,癸水七杀透干,运支湿土晦火,大运和日柱天克地冲,婚姻不好,财运事业也不好,而且你的原局八字格局太低了,没有什么利财利事业的地方,再加上你这一路走的运都不好,所以你也就什么都没干成,已经步入中年的你还事业无成当饭会让你感到迷茫了。18年戊戌年,干支伤官一气,伤官泄身生财,且岁运命成丑未戌三刑六冲婚姻宫,这是无灾必有祸的年,但是同时只要在这种年上安分守己的工作不多想不多做,还是有望规避灾祸的,但是盲目的乱搞折腾那就注定会事业破败婚姻有不顺。
  
  到20年转入下一步的大运49岁到59岁的甲寅运,干支都是木,为印旺生身之运,这是你人生的第一个好的大运,可以说是你的机会到了,时来运转,如果这个时候你在想办法做些生意或是在工作上积极进取必然会另有一番收获,财富层次也有上升的机会。20年庚子和21年辛丑都是不好的年,天克地冲,首当其冲的就是婚姻感情问题,容易受到女人的欺骗,这是其一,再要注意自身的身体健康情况,容易得病或是因意外情况而破财。这两年在事业上一定要以求稳定为主要,千万不要急于求成。2022年壬寅、2023年癸卯,岁运喜神用神木旺生身为吉,事业必然可以蒸蒸日上,收入不断增多,从此方能扬眉吐气,迎来崭新的生活。59至69岁走乙卯大运,亦是干支木旺生身的运势,这十年大运走的亦是不差,不过运支卯木与命局形成三刑六冲地支皆动不吉,建议此运事业已退为主守财为上,其次注意心血、眼部疾病困扰你的生活,多加注意身体养生为宜。
  
  【命理建议】你这个八字整体的格局层次较低,大运在前半生走的也不好,所以人到中年之时依然事业无所成,但到了今年之后你的事业就会有所起步了,因为时来运转,你的好运到了,也该你发发财了,但是你却没有发大财的可能,也就是发发小财而已了,财富能达到小富水平,想要在事业工作上取的什么进展也是会比较轻松一些的。另外你说面临着选择回老家发展还是留下来,我认为最好是留下来发展,因为深圳是一个大城市,大城市就意味着高收入机会多但同时也意味着高风险,他的方位又是处在你的老家的正东方,在方位上是很适合你发展的,你的命局格局层次低,不适合搞一些投资创业的或是从事高风险的行业求财;建议从属五行属木、火的稳定工作,或是低风险的小本经营行业为宜,或者是另找一份工作,因为年运到了有好运加持,所以你在换工作会找到一个比现在更好的工作的。命由天定,运由人为,如果你早点知道自己的命理情况是不是又是另一番情况了呢?#好运##算八字看命理八字合婚##情感语录#

【#内蒙古本土确诊病例累计104例#】截至2021年10月26日20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疑似病例1例,本土确诊病例104例(呼和浩特市土左旗2例、新城区1例,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15例,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1例,阿拉善盟额济纳旗84例、阿拉善左旗1例)、疑似病例1例(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额济纳旗疫情回顾

·10月17日:离沪旅游阳性夫妻(闫某、姜某)在内蒙古额济纳旗活动

10月17日,内蒙古阿拉善盟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接内蒙古综合疾控中心转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知函》,西安市疾控中心10月17日凌晨在旅游人员中发现,10月15日13时38分在嘉峪关机场乘坐MU2165次航班(嘉峪关—西安)的2名乘客核酸检测阳性。急寻活动轨迹与二人重合的人员。公告中发布了闫某、姜某两人的行程轨迹。

·10月18日:初筛出现阳性者 额济纳旗实行封控管理

10月18日,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15号公告,针对上海籍游客闫某、姜某的行程轨迹,额济纳旗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对其密接、次密接者进行追踪排查、流调和隔离管控。经核酸检测,额济纳旗出现初筛阳性者。额济纳旗行政区域实行封闭管理48小时,对各交通出入口实行交通管制,关闭所有景区。10月18日9时,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城区人员开始实行大范围核酸采样检测。

·10月19日:确诊5例 启动首轮全员核酸和IV级应急响应 达来呼布镇升级中风险地区

10月19日,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16号公告,确认5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同时仍有2例初筛核酸检测阳性者正在复核。10月19日9时,额济纳旗开展首轮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10月19日上午,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闫某、姜某在额济纳旗的活动范围。同时启动了IV级应急响应机制。关闭出入额济纳旗通道和策克口岸,暂停呼和浩特至额济纳K7911/K7912次列车,暂停所有景区、公共活动场所以及营运车辆运营,学校停课,对流调涉及的重点区域实行临时封闭管理。

10月19日15时,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在该范围内人员的健康码为黄码。

·10月20日:启动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 37个小区落实封控管理

10月20日下午,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10月20日早上8时,当地已启动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达来呼布镇37个居民小区全部落实封闭管理和管控措施。确诊病例的14个小区实施全封闭管理,追踪到201名密接,146名次密接。

·10月21日:新增确诊9例 达来呼布镇升级为高风险地区 病毒测序为德尔塔变异株

10月21日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18号公告,首轮核酸检测结果公布,经流调、复检和自治区专家诊断,确诊病例增加8例,累计确诊人数达到13例。当天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19号公告,将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升级为高风险地区。

10月21日下午,内蒙古阿拉善盟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新增9例(其中1例为阿拉善左旗)确诊患者的基本情况和近期活动范围。同时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对阿拉善盟额济纳旗2例本土病例进行新冠病毒基因组序列测序,均为德尔塔变异株(B.1.617.2进化分支)。

10月21日21时30分,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19号公告,报告新增1例,额济纳旗当天累计确诊达到14例。

·10月22日:新增10例 启动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

10月22日8点,额济纳旗启动了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10月22日3时50分,报告新增5例确诊病例,累计确诊达到19例。10月22日13时16分,报告新增4例确诊病例,累计确诊达到23例,同时公布此前19例确诊病例的基本情况和行程轨迹。10月22日23时,新增1例,当天累计确诊病例24例。

·10月23日:新增1例 累计确诊25例

10月23日,经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复检,并经自治区临床专家组诊断,额济纳旗新增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达到25例。集中隔离726人。完成消杀1880平方米。当天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布了20—23号病例的基本情况和行程轨迹。

·10月24日:新增18例确诊病例 第四轮全员核酸检测启动

10月24日7点,额济纳旗启动第四轮全员核酸检测。

10月24日,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连发24、25号公告,当天额济纳旗新增确诊病例达到18例(6+12),累计确诊病例达到43例。隔离点增加至15个,集中隔离密接者、次密接者886人。

·10月25日:新增15例 累计确诊58例 实行“足不出户”封控措施

10月25日零时起,额济纳旗对居民和游客实行足不出户(店)的居家抗疫措施。同时额济纳旗将居民、游客按照近期旅居史、健康状况、密切接触史等标准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人员,将居民小区分为16个封控区和管控区,实施动态分级管理。

10月25日,经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复检,并经自治区临床专家组诊断,额济纳旗新增15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达到58例。

10月2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到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10月26日:新增26例 累计确诊84例 启动第五轮全员核酸检测

截至10月26日8时,额济纳旗累计确诊78例,10月26日晚8时,额济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29号公告,经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复检,并经自治区临床专家组诊断,额济纳旗确认新增6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截至10月26日晚8时,额济纳旗共有确诊病例84例,患者已收入定点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

·多人因防疫失职被问责

10月23日,内蒙古额济纳旗发布《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3起疫情防控履职不力问题的通报》,通报了自10月17日,额济纳旗发生本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部分单位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进行问责的情况。

1、额济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曲江辉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调度指挥不得当,协调不力、衔接不畅、工作失序,造成疫情防控工作进展迟缓,现已免去其党组书记、提名免去主任职务,并将由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2、额济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琴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现已免去其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并将由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3、额济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图娜木拉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履职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予以全旗通报批评,并将由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4、额济纳旗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失职失责,额济纳旗人民医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2021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达来呼布镇居民马某因女儿发烧,与家属带女儿驾车到达隔离控制区域——额济纳旗人民医院,医院外围旗公安局执勤民警焦佳、谢宗龙严重失职,致使三人进入医院隔离病房潜在污染区。当日执勤民警焦佳、谢宗龙,带班领导樊建勇失职失责;额济纳旗人民医院值班值守、隔离区等相关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对上述单位和个人予以全旗通报批评,并将由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5、额济纳旗民政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2021年10月22日,额济纳旗纪委监委在对全旗各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丰景家园包联单位旗民政局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防控工作不严不细,值班人员对小区管控不严,出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问询登记、核实信息、测量体温,工作流于形式,态度敷衍应付。现对民政局予以全旗通报批评,并将由旗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6、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由阿拉善盟委书记代钦兼任额济纳旗委书记。陈占云同志因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和落实不力,被免去额济纳旗旗委书记职务。

【辩护人质疑庭审还在质证阶段竟出判决
#河南# @嵩县法院 回应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

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商户因回迁房的经营管理权纠纷,与委托管理人发生冲突,因无犯罪事实,警方未予立案,矛盾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了损失问题,并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认定合同关系。不曾想9年后,当事一方负责人李铁矿被突然逮捕,后以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

李铁矿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此外,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能够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且一审法院在证据未质证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更是违法。对此,一审法官回复称,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整个审理程序合法。

合同期内“一女二嫁”起纷争

2021年8月6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嵩县法院)作出(2021)豫0325刑初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铁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18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52户回迁商户因经营需要,共同签订《联合经营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产权人将回迁房参加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时间从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10年。

签订《协议》当天,52户商户通过投票选举出李铁矿、马某花等六名管理人,由其对共有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2007年11月16日,李铁矿、马某花(甲方)与闫某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一层南侧西头的门面房(包含商户赵某聚、董某申、关某欣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该门面房实际由李某祥(闫某俊表弟)承租,后李某祥将房屋转租给邹某国经营“飞龙道具”店使用。

2009年前后,52商户回迁户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分成两派。其中32户委托王某娣等人管理房产,另外20户的房产仍由李铁矿、宋某伟、马某花等人管理。

《协议》到期后,赵某聚和董某申的商铺委托王某娣、王某生管理,关某欣的商铺依旧委托李铁矿、马某花管理。就此产生了同一店面两方参与管理的现象,纠纷随之而来。

判决书显示,邹某国陈述称,2010年12月份,王某娣告诉他,店面是李某祥向回迁区管委会租来的,现在李某祥与回迁区管委会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且李某祥没有续租。

邹某国认为他从李某祥处租的店面因改造的原因,未能保证正常营业,已经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所以他决定与王某娣签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

尚法新闻注意到,《协议》的期限时间直接关系管理人权力的行使变化,闫某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则是2013年1月14日才到期。2010年年底,邹某国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至此,双方就出租房的管理使用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冲突。

当初不予立案如今已过追诉期

尚法新闻了解到,针对双方发生的冲突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多次出警。据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管城第三分局”)在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娣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认为李东辉、李某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某娣向该局提出复议。

同年6月28日,管城第三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尚法新闻了解到,期间某次冲突中,王某娣一方中的王某生及其儿子将李某详打致轻伤,后被警方拘留。

2012年8月7日,王某生及其儿子与李某详达成协议,两人愿意赔偿李某详医疗费等合计30万元,李某详也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房屋签订者闫某俊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生、王某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生、王某娣存在阻扰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侵权行为,判决两人赔偿闫某俊24264.9元。

2015年,商户曹某莲、赵某英等五人就李铁矿、马某花、李某详、闫某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城法院认为,李铁矿、马某花与闫某俊2007年11月16日所签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五年,确实超过了其受托管理期限,但2009年6月26日马某花出具的收条显示,闫某俊交定金5万元,约定的租期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娣作为房产管理人在上述收条中作为证明人签字,由此可以得知王某娣的签字行为表明房屋产权人明知且认可房屋的租赁情况。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超过了受托期限,但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莲等人的诉讼。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某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双方冲突尘埃落定9年后,2020年8月28日,李铁矿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知情人士告诉尚法新闻,警方在9后仍对当年租房合同纠纷旧事重提,应该是受到原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的指示,这才导致河南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体关注一起纠纷案,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起诉,最后指定由嵩县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蔺文财指出,2011年警方没有被立案的事件,却在近十年后再次被立案,该行为严重违法。

蔺文财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刑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以及李铁矿实际判处的刑期,他认为,李铁矿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当再追诉。

判决书显示,嵩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铁柱、李东辉在托管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户商铺发生纠纷期间,指使、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砸门等方式任意损毁无辜商户正在合法租赁经营的门店,严重影响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李铁柱、李东辉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

法院回应审理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注意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铁矿、李东辉、李某祥等人在2011年为争夺"飞龙道具"店房产的租赁管理权,多次采取威胁、锁门、焊门、砸门、堵门等方式,阻碍门店正常经营。上述被告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铁矿、李东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飞龙道具"店被打砸以及堵门等事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据蔺文财介绍,一审庭审期间,李铁矿在发问时提到,王某娣拍摄的短视频资料并非是案发现场,距离案发现场30米至50米距离。王某娣回复称,不到30米。“随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娣向合议庭提供拍摄原手机核对,审判长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王某娣依法提供原手机。随后宣布休庭。”

蔺文财告诉尚法新闻,审判长在庭审时明确告知他待拿到手机核对后再对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他认为庭审并没有结束,就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谁曾想,等来的不是开庭,而是李铁矿的判决书。

蔺文财认为,既然视频未经质证,就说明庭审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蔺文财强调,该案中找不到能够直接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的证人证言中很多存在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9日,尚法新闻就上述质疑联系采访了该案件审判员嵩县法院法官冯红干,他表示,当天开庭期间,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包括证人出庭,均是按照法律程序。至于辩护人蔺文财没有在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

“李铁矿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视频证据一事,该院已经核实过,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核实过。”冯红干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一审法官的上述说法,蔺文财并不认可,他表示,二审审理中,他在阅卷会见上诉人李铁矿后,发现一审法院未将一审庭审录像随卷移送到二审法院,随后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法官拒绝按规定提供录像。在此情况之下,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洛阳中院向嵩县法院调取录像,以此证明一审开庭没有结束,证据未质证完毕就作出刑事判决的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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