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孩子后反悔,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修军律师讲解最新规定
很多夫妻缘分到了尽头,离婚时房产都成了重要的争议焦点。给任何一方,都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很多夫妻往往选择把房子给孩子,方式无非是通过调解和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那么,签订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呢?今天,修军律师就和您谈谈有关离婚赠与孩子的有关问题。
一,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
修军律师说,有些夫妻会选择通过协商后到民政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方式办理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签订并提交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与孩子。那么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是否可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呢?修军律师介绍说,是不可以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到法院要求起诉呢?修军律师说,可以,但是法院未必会支持将房子判给孩子的诉讼请求。
二,通过法院调解将房子赠与孩子
修军律师说,如果夫妻离婚时在法院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那么,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将房子过户给孩子,那么,是否可以持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呢?修军律师指出,也是不可以的。
那么,将房产赠与孩子,一方反悔,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修军律师认为,孩子并非本案当事人,即使其父母做出了赠与房产的合意,其仍不具备成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格。
不仅如此,修军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双方虽做出了将房产赠与孩子的合意,但该行为孩子是否接受赠与的承诺而尚未成立合同,也因此不具备可执行性。
三,一方反悔不赠与房产,怎么解决
孩子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而父母一方拒绝协助过户,则孩子应当以调解书为证据,以父母双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如在离婚时,确有将房产赠与孩子的意思,可在离婚前办理,一方面可降低税费,另一方面也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很多夫妻缘分到了尽头,离婚时房产都成了重要的争议焦点。给任何一方,都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很多夫妻往往选择把房子给孩子,方式无非是通过调解和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那么,签订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呢?今天,修军律师就和您谈谈有关离婚赠与孩子的有关问题。
一,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
修军律师说,有些夫妻会选择通过协商后到民政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方式办理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签订并提交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与孩子。那么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是否可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呢?修军律师介绍说,是不可以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到法院要求起诉呢?修军律师说,可以,但是法院未必会支持将房子判给孩子的诉讼请求。
二,通过法院调解将房子赠与孩子
修军律师说,如果夫妻离婚时在法院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那么,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将房子过户给孩子,那么,是否可以持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呢?修军律师指出,也是不可以的。
那么,将房产赠与孩子,一方反悔,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修军律师认为,孩子并非本案当事人,即使其父母做出了赠与房产的合意,其仍不具备成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格。
不仅如此,修军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双方虽做出了将房产赠与孩子的合意,但该行为孩子是否接受赠与的承诺而尚未成立合同,也因此不具备可执行性。
三,一方反悔不赠与房产,怎么解决
孩子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而父母一方拒绝协助过户,则孩子应当以调解书为证据,以父母双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如在离婚时,确有将房产赠与孩子的意思,可在离婚前办理,一方面可降低税费,另一方面也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修军律师:北京户口到底值多少钱,别争论了,法院判决25万
对于很多“北漂”来说,得到北京户口无疑是梦寐以求的事。北京户口,不仅解决了归属感,更给自己在住房,孩子入学,购车等诸多方面带来了便利。毕业生落户,无疑是速度最快,成本最低的途径之一。很多毕业生,就是为了北京户口,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但是,一旦取得北京户口后,又纷纷辞职。这无疑导致了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的落空,也浪费了宝贵的户口资源。那么,对于这种情形,很多单位都在协议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一旦毕业生落户后离职,法院是否会判决赔偿损失呢?今天,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毕业生及北京户口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2018年9月11日,某公司与司某某、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自司某某落户之日起,至少为某公司服务5年。
2018年10月1日,某公司与司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若不足5年提出辞职,每提前1年辞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 0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支付人民币500000元。
2020年4月15日,司某某提交《辞职报告》。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司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司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本案中,司某落户后辞职,法院为何会判决赔偿损失呢?某公司与司某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修军律师指出,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某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某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签订合同后,就应考虑到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对于很多“北漂”来说,得到北京户口无疑是梦寐以求的事。北京户口,不仅解决了归属感,更给自己在住房,孩子入学,购车等诸多方面带来了便利。毕业生落户,无疑是速度最快,成本最低的途径之一。很多毕业生,就是为了北京户口,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但是,一旦取得北京户口后,又纷纷辞职。这无疑导致了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的落空,也浪费了宝贵的户口资源。那么,对于这种情形,很多单位都在协议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一旦毕业生落户后离职,法院是否会判决赔偿损失呢?今天,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毕业生及北京户口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2018年9月11日,某公司与司某某、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自司某某落户之日起,至少为某公司服务5年。
2018年10月1日,某公司与司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若不足5年提出辞职,每提前1年辞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 0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支付人民币500000元。
2020年4月15日,司某某提交《辞职报告》。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司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司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本案中,司某落户后辞职,法院为何会判决赔偿损失呢?某公司与司某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修军律师指出,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某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某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签订合同后,就应考虑到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修军律师详解最新规定:离婚时男方必须给全职太太和宝妈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婚后女方往往在子女抚养方面付出较多。随着我国二孩和三孩政策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女方会在家成为全职宝妈。照顾孩子还要伺候老人,很辛苦。而丈夫往往承担起了家庭责任,在外挣钱养家。那么,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全职宝妈可以申请补偿吗?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告诉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案例:李女士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婚,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梁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家务补偿。
上述案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修军律师介绍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军律师指出,本次《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于《婚姻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只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可以要求补偿。《民法典》修订后,就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
最后,修军律师认为,如果全职宝妈在离婚时要主张家务补偿,需要举证证明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另外,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依法向法院主张家务补偿时,必须要在离婚或离婚诉讼期间主动提出,如果未主动提出,法院不会判决支付家务补偿。如果在离婚后再提出,法院会不予受理。
在我国,婚后女方往往在子女抚养方面付出较多。随着我国二孩和三孩政策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女方会在家成为全职宝妈。照顾孩子还要伺候老人,很辛苦。而丈夫往往承担起了家庭责任,在外挣钱养家。那么,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全职宝妈可以申请补偿吗?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告诉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案例:李女士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婚,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梁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家务补偿。
上述案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修军律师介绍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军律师指出,本次《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于《婚姻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只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可以要求补偿。《民法典》修订后,就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
最后,修军律师认为,如果全职宝妈在离婚时要主张家务补偿,需要举证证明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另外,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依法向法院主张家务补偿时,必须要在离婚或离婚诉讼期间主动提出,如果未主动提出,法院不会判决支付家务补偿。如果在离婚后再提出,法院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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