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多月前,我回应了中南高科所谓调查组(完全不同于阿里的独立调查组,我检举的人就是调查组的核心成员)发布的《声明》:“既然说尊重法律就接受法庭测谎吧”。明天,就是二审开庭,周某陈某袁某,是会再次拒绝呢还是再次拒绝呢?逼我离职时说: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价。我错的我认,我付出的也远远超出应付的代价。难道,承认自己做了、做错了那么难吗,别躲在老板和团队后面了,有点成年人的担当。
#温州[超话]#【停在平阳某4S店路段的四辆新车被撞,结果……】
停在4S店路段的四辆新车被撞,保险公司却只愿意赔偿修理费,拒赔车辆贬值损失费,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系一家环境公司员工。2021年3月12日下午,他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垃圾,行经平阳县萧江镇某汽车有限公司4S店内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倒车,导致电动三轮车车尾碰撞停放在店内的四辆新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确认轿车直接损失(仅为修理费)为16100元。由于陈某碰撞的车辆系尚未出售的新车,即便修理后也必然造成新车贬值,4S店认为还需赔偿新车贬值损失费,被拒绝后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有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非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有免赔率5%;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环境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公司事务时致他人损害,应由环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
5%的免赔率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应当遵照执行。4S店受损车辆属于待售中的商品车,因事故受损后,对其按原价值出售造成实质影响,4S店主张贬值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所依据的条款属于其单方提供的免责格式条款,且未就保险条款中间接损失免赔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未生效。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16100元;2.车辆贬值损失27000元;3.鉴定费9000元。按上述所认定的原告的损失项目和金额,第1-2项共计43100元为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40945元[(43100元×(1-5%)],环境公司承担2155元(43100元×5%)和鉴定费。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S店保险金40945元,环境公司赔偿4S店经济损失11155元。(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 李尖 通讯员 慕煊)
停在4S店路段的四辆新车被撞,保险公司却只愿意赔偿修理费,拒赔车辆贬值损失费,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系一家环境公司员工。2021年3月12日下午,他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垃圾,行经平阳县萧江镇某汽车有限公司4S店内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倒车,导致电动三轮车车尾碰撞停放在店内的四辆新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确认轿车直接损失(仅为修理费)为16100元。由于陈某碰撞的车辆系尚未出售的新车,即便修理后也必然造成新车贬值,4S店认为还需赔偿新车贬值损失费,被拒绝后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有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非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有免赔率5%;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环境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公司事务时致他人损害,应由环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
5%的免赔率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应当遵照执行。4S店受损车辆属于待售中的商品车,因事故受损后,对其按原价值出售造成实质影响,4S店主张贬值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所依据的条款属于其单方提供的免责格式条款,且未就保险条款中间接损失免赔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未生效。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16100元;2.车辆贬值损失27000元;3.鉴定费9000元。按上述所认定的原告的损失项目和金额,第1-2项共计43100元为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40945元[(43100元×(1-5%)],环境公司承担2155元(43100元×5%)和鉴定费。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S店保险金40945元,环境公司赔偿4S店经济损失11155元。(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 李尖 通讯员 慕煊)
#法考主观题#
此题是论述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答题要点:
赵某、熊某、熊某某、陈某四人组织中考作弊,性质恶劣,是否涉嫌犯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于是本案的争论焦点首先是中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教育法》第21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但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并无中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可罚,这是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所有的权力都是天然扩张的倾向,无法仅靠自身保持克制。刑罚权必须套上法治的镣铐,才能防止它的滥用。
根据法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类推不是使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则,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
在本案中,如果将中考解释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显然是在创造规则,而非适用规则,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适用。
所以说,组织中考作弊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考[超话]#
此题是论述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答题要点:
赵某、熊某、熊某某、陈某四人组织中考作弊,性质恶劣,是否涉嫌犯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于是本案的争论焦点首先是中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教育法》第21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但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并无中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可罚,这是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所有的权力都是天然扩张的倾向,无法仅靠自身保持克制。刑罚权必须套上法治的镣铐,才能防止它的滥用。
根据法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类推不是使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则,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
在本案中,如果将中考解释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显然是在创造规则,而非适用规则,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适用。
所以说,组织中考作弊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考[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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