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将禁止危害国家电影上映#】据港媒报道,香港立法会今日(10.27)三读通过《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草案明文规定,电影检查员必须充分考虑影片上映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安电影将被禁止上映;赋权香港政务司司长,如果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该影片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香港立法会通过电影检查条例修订#
此外,如电影检查监督认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而需要更多时间作出决定,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每部影片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以期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详细、审慎研究,以及咨询法律意见。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潜藏在电影中的危害国家安全意识不容忽视,她批评电影《十年》充斥对国家和普通话的仇恨,贩卖恐中、仇中意识,并煽动“港独”,2016年有政党在多区放映该电影,但当时并无法例能够规管,她赞成这次修例。
此外,如电影检查监督认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而需要更多时间作出决定,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每部影片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以期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详细、审慎研究,以及咨询法律意见。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潜藏在电影中的危害国家安全意识不容忽视,她批评电影《十年》充斥对国家和普通话的仇恨,贩卖恐中、仇中意识,并煽动“港独”,2016年有政党在多区放映该电影,但当时并无法例能够规管,她赞成这次修例。
一波多折的保险诈骗无罪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1日,王太极驾车(化名)与汪重阳(化名)相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太极负主要责任,汪重阳负次要责任”。王太极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名。王太极得知汪重阳轿车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其驾驶的轿车未购买商业保险,为达到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双方车辆修理费之目的,多次教唆汪重阳“自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遭拒绝。2007年11月8日,王太极邀朋友张无忌一起再次要求汪重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重阳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致张无忌、王太极及闻声前来劝阻的邹某(汪重阳之妻)三人受伤。经鉴定:张无忌属轻伤;邹某属轻伤;王太极属轻微伤。
【拉锯式的审理过程】
【第一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再次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太极无罪。
【第四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刑抗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终于,繁华落幕,曲终人散~~~
【裁判理由】
1、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者怂恿指使。本案被告人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次找到汪某1,其主要目的是想协商解决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问题,对此涉事交警是清楚并许可的。王太极的行为不是教唆行为。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保险诈骗情形均是既遂行为。本案中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虚假的理赔主张,亦未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不成立保险诈骗。另外因不满足“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数额巨大”条件,也不能认定保险诈骗(未遂)。至于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主要是事故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成,矛盾激化升级引发争吵打斗的情况下造成的。虽然王太极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厘清各自的刑事责任,不宜以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危害后果予以评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
1,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 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3, 实施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行为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立案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以上。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1日,王太极驾车(化名)与汪重阳(化名)相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太极负主要责任,汪重阳负次要责任”。王太极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名。王太极得知汪重阳轿车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其驾驶的轿车未购买商业保险,为达到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双方车辆修理费之目的,多次教唆汪重阳“自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遭拒绝。2007年11月8日,王太极邀朋友张无忌一起再次要求汪重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重阳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致张无忌、王太极及闻声前来劝阻的邹某(汪重阳之妻)三人受伤。经鉴定:张无忌属轻伤;邹某属轻伤;王太极属轻微伤。
【拉锯式的审理过程】
【第一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再次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太极无罪。
【第四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刑抗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终于,繁华落幕,曲终人散~~~
【裁判理由】
1、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者怂恿指使。本案被告人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次找到汪某1,其主要目的是想协商解决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问题,对此涉事交警是清楚并许可的。王太极的行为不是教唆行为。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保险诈骗情形均是既遂行为。本案中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虚假的理赔主张,亦未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不成立保险诈骗。另外因不满足“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数额巨大”条件,也不能认定保险诈骗(未遂)。至于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主要是事故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成,矛盾激化升级引发争吵打斗的情况下造成的。虽然王太极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厘清各自的刑事责任,不宜以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危害后果予以评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
1,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 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3, 实施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行为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立案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以上。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5场官司均胜诉,两级法院均判决“不得强拆”,但2个月后房子还是被强拆,街道办称强拆系“保护性施工”】“区上相关部门曾对我们说,如果我们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不同意限期拆除决定,可以依法起诉。我们将区政府等部门起诉至法院,5场官司均胜诉,但房子却在胜诉两个多月后被强制拆除,相关部门这番操作实在让人不解。尤其是我们找街道办反映问题时,街道办竟说,强制拆除系‘保护性施工’,这样的解释真让人无语。”
8月30日下午,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的崔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的房子被强制拆除40多天了,善后问题仍没有解决,“不知道谁该为强拆负责?”
房子遭强拆,留下一片废墟
不服拆迁补偿决定,村民起诉区政府胜诉
崔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大滩社区人。8月30日下午,提起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遭遇,崔先生情绪激动,言语里满是无奈。
“我们家世世代代在此居住,数十年前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三层楼房,总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崔先生介绍,2019年初,在没有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情况下,相关部门突然在社区张贴了一张拆迁通知,让他们去签字。“因为征收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不少村民对拆迁通知有抵触情绪。”
2019年4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向被征收村民发布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称:2018年9月13日,七里河区政府发布了相关项目拆迁征收补偿方案,2019年1月8日张贴《拆迁通知》。2019年4月2日、7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欲两次入户协商征收事宜,崔先生拒绝评估公司入户丈量评估,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决定书》称,根据相关规定,现决定对崔先生家的房屋实行征收,崔先生可以选择就近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崔先生家的房屋面积、附着物补偿按评估公司最终评估结果认定;搬家费、农资存放费、过渡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崔先生应在《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拆除。
“区政府说,如果我们不服该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8日,我以‘七里河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具体、不明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七里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12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对崔先生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强拆前崔先生家的房屋
区上再次下发征收决定、限期交房决定,村民再次起诉胜诉
崔先生说,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没想到2020年2月18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再次要求拆除我们的房屋。”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称:经评估公司评估,崔先生家的拆迁面积约为438.08平方米。崔先生可以选择以房还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及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前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获得89万余元的货币补偿;选择后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163万余元的补偿。
“我家的房子建筑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征收方以438.08平方米安置补偿,我们对此不能认同。”由于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崔先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补偿安置手续,也未交出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3月20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向崔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崔先生一家在接到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7日内到秀川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费用,交出房屋及土地。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要求的,相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先后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崔先生均表示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显失公平”为由,先后将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两个案由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通知和决定书。
法庭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辩称,其作出的征收补偿通知有法律依据。自2018年起,秀川街道与大滩社区多次到崔先生家做工作,但崔先生均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同时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撤销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两个案件的受理费均由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承担。
胜诉2个多月后房子被强拆,街道办称“强拆系保护性施工”
崔先生说,一审宣判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对两个判决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2021年4月27日、28日,兰州市中院先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先生为拆迁的事打了5场官司,全部胜诉
“兰州市中院维持原判后,七里河区相关领导曾来到我们社区听取大家意见,我们提出了依法征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透明补偿的建议。”崔先生等10余户村民没有想到,兰州中院判决两个多月后,他们的房子会被强制拆除。
崔先生回忆,2021年7月16日清晨5时许,一家人还在睡觉,房门突然被人叫开,之后一家人被拉到房子不远处一座活动板房里,当天中午,数百人将包括崔先家在内的10余座房屋强制拆除。“被拆村民没有机会搬离房屋内的物品,早上还是好好的房子,中午就成了一片废墟”。
“此次强拆行动事发突然,我们事先没有接到任何告知,包括口头通知或送达书面文件,此前我们也没有任何同意拆除房屋的意思表示。”崔先生称,当天强拆时,他们看到强拆人群中有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
崔先生说,房屋被强拆当天,他们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21年8月2日,他收到了当地派出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称:你7月16日向我单位控告有人强行将你的房子拆除,经我单位审查认为,你的房屋被拆除系秀川街道办委托第三方而实施的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予受理
“至今强拆已过去40多天,除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外,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或领导针对我们房屋被强拆给出任何说法。”崔先生说,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七里河区、兰州市、甘肃省相关部门反映。
8月23日,崔先生等人收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关于此事的回复:征收项目系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你们提出极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拒不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抬高补偿标准以阻挠征迁工作,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至今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项目持续推进,2021年7月16日上午,由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你们11户房屋所在地重点项目实施保护性施工......目前,我街、社区征迁工作组依然耐心细致地对你们做思想工作,继续详细解释相关征迁安置补偿政策,争取以谈判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诉求。因你们反映的问题已涉法涉诉,请你们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我们也不知道强制拆除怎么成了保护性施工,不知道善后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崔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早日出面,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8月30日下午,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崔先生反映的情况她不了解,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接到回复。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永华https://t.cn/A6IENMT6
8月30日下午,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的崔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的房子被强制拆除40多天了,善后问题仍没有解决,“不知道谁该为强拆负责?”
房子遭强拆,留下一片废墟
不服拆迁补偿决定,村民起诉区政府胜诉
崔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大滩社区人。8月30日下午,提起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遭遇,崔先生情绪激动,言语里满是无奈。
“我们家世世代代在此居住,数十年前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三层楼房,总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崔先生介绍,2019年初,在没有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情况下,相关部门突然在社区张贴了一张拆迁通知,让他们去签字。“因为征收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不少村民对拆迁通知有抵触情绪。”
2019年4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向被征收村民发布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称:2018年9月13日,七里河区政府发布了相关项目拆迁征收补偿方案,2019年1月8日张贴《拆迁通知》。2019年4月2日、7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欲两次入户协商征收事宜,崔先生拒绝评估公司入户丈量评估,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决定书》称,根据相关规定,现决定对崔先生家的房屋实行征收,崔先生可以选择就近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崔先生家的房屋面积、附着物补偿按评估公司最终评估结果认定;搬家费、农资存放费、过渡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崔先生应在《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拆除。
“区政府说,如果我们不服该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8日,我以‘七里河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具体、不明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七里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12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对崔先生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强拆前崔先生家的房屋
区上再次下发征收决定、限期交房决定,村民再次起诉胜诉
崔先生说,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没想到2020年2月18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再次要求拆除我们的房屋。”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称:经评估公司评估,崔先生家的拆迁面积约为438.08平方米。崔先生可以选择以房还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及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前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获得89万余元的货币补偿;选择后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163万余元的补偿。
“我家的房子建筑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征收方以438.08平方米安置补偿,我们对此不能认同。”由于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崔先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补偿安置手续,也未交出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3月20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向崔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崔先生一家在接到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7日内到秀川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费用,交出房屋及土地。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要求的,相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先后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崔先生均表示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显失公平”为由,先后将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两个案由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通知和决定书。
法庭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辩称,其作出的征收补偿通知有法律依据。自2018年起,秀川街道与大滩社区多次到崔先生家做工作,但崔先生均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同时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撤销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两个案件的受理费均由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承担。
胜诉2个多月后房子被强拆,街道办称“强拆系保护性施工”
崔先生说,一审宣判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对两个判决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2021年4月27日、28日,兰州市中院先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先生为拆迁的事打了5场官司,全部胜诉
“兰州市中院维持原判后,七里河区相关领导曾来到我们社区听取大家意见,我们提出了依法征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透明补偿的建议。”崔先生等10余户村民没有想到,兰州中院判决两个多月后,他们的房子会被强制拆除。
崔先生回忆,2021年7月16日清晨5时许,一家人还在睡觉,房门突然被人叫开,之后一家人被拉到房子不远处一座活动板房里,当天中午,数百人将包括崔先家在内的10余座房屋强制拆除。“被拆村民没有机会搬离房屋内的物品,早上还是好好的房子,中午就成了一片废墟”。
“此次强拆行动事发突然,我们事先没有接到任何告知,包括口头通知或送达书面文件,此前我们也没有任何同意拆除房屋的意思表示。”崔先生称,当天强拆时,他们看到强拆人群中有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
崔先生说,房屋被强拆当天,他们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21年8月2日,他收到了当地派出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称:你7月16日向我单位控告有人强行将你的房子拆除,经我单位审查认为,你的房屋被拆除系秀川街道办委托第三方而实施的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予受理
“至今强拆已过去40多天,除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外,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或领导针对我们房屋被强拆给出任何说法。”崔先生说,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七里河区、兰州市、甘肃省相关部门反映。
8月23日,崔先生等人收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关于此事的回复:征收项目系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你们提出极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拒不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抬高补偿标准以阻挠征迁工作,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至今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项目持续推进,2021年7月16日上午,由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你们11户房屋所在地重点项目实施保护性施工......目前,我街、社区征迁工作组依然耐心细致地对你们做思想工作,继续详细解释相关征迁安置补偿政策,争取以谈判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诉求。因你们反映的问题已涉法涉诉,请你们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我们也不知道强制拆除怎么成了保护性施工,不知道善后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崔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早日出面,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8月30日下午,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崔先生反映的情况她不了解,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接到回复。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永华https://t.cn/A6IENM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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