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公众号“昂立英语”发布一则《致家长、员工、投资人的一封信》。该文章在家长圈热传,落款人周国强在信中自称是昂立教育南京校区培训学校负责人,在致歉信中,周国强称欠天使投资人和亲朋好友一共825万元,已经倾家荡产。破产道歉信发布后,引发大量关注。“昂立”两字在大众心目中是“昂立教育”的简称,这是一家1992年在上海成立,服务全国,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9月24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昂立教育”)紧急发布了澄清公告,公告称:发布道歉信的“昂立英语”微信公众号(微信号:Only84361866)非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且未获得公司的授权;昂立教育旗下品牌“昂立外语”的官方公众号为“昂立外语”(微信号:OnlyYoung2013),账号主体为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称,“昂立英语”微信公众号所有人南京昂立启航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非昂立教育员工、前员工,历史上系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地区的合作方,因经营不达预期,经营理念分歧等原因,该合作关系在2020年9月已告终止,无任何股权关系。https://t.cn/A6fQh0XP
9月24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昂立教育”)紧急发布了澄清公告,公告称:发布道歉信的“昂立英语”微信公众号(微信号:Only84361866)非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且未获得公司的授权;昂立教育旗下品牌“昂立外语”的官方公众号为“昂立外语”(微信号:OnlyYoung2013),账号主体为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称,“昂立英语”微信公众号所有人南京昂立启航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非昂立教育员工、前员工,历史上系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地区的合作方,因经营不达预期,经营理念分歧等原因,该合作关系在2020年9月已告终止,无任何股权关系。https://t.cn/A6fQh0XP
【山姆会员商店回应顾客打碎茅台酒:已与顾客达成一致,具体不便透露!】
近日,网曝南京一男子超市打碎一瓶茅台价值3万多。对此,南京山姆会员商店负责人回应称,顾客因手滑打碎的茅台酒标价为5280元,并非网传的33800元,现场已跟顾客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律师表示,商家有权选择如何销售贵重物品,该事件中疏忽的消费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商家应通过贴告示等形式对顾客作出警示。
市场监管部门也表示,已要求商家采取措施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个人觉得吧,按商场进价赔偿比较好,因为顾客不是故意的,也是来商场消费买东西的,所以不能让顾客太难。这样商量也没损失。#超级联萌节# #茅台酒#
近日,网曝南京一男子超市打碎一瓶茅台价值3万多。对此,南京山姆会员商店负责人回应称,顾客因手滑打碎的茅台酒标价为5280元,并非网传的33800元,现场已跟顾客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律师表示,商家有权选择如何销售贵重物品,该事件中疏忽的消费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商家应通过贴告示等形式对顾客作出警示。
市场监管部门也表示,已要求商家采取措施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个人觉得吧,按商场进价赔偿比较好,因为顾客不是故意的,也是来商场消费买东西的,所以不能让顾客太难。这样商量也没损失。#超级联萌节# #茅台酒#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太原人注意!这些给疫情防控添乱的行为都属犯罪】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有十多个省份报告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8月10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主任王勇杰律师表示,疫情防控中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逃离隔离点负什么责任?
7月31日,男子赵某伟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经核查,赵某伟系菲律宾回国人员,此前曾先后于国外、国内做过四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霍州当地通报,此人到达霍州与程某见面,并一起到网吧上网,后以程某的名字入住酒店。因赵某伟从郑州市隔离点未经批准离开,性质极其恶劣,已被疾控中心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实施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据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据通报,毛某宁的居住地为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7月21日至27日,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8月1日,江苏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被殴打的防疫管理人员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谣传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报称,当地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30日晚,刘某(男,3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将网上看到的其他地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中的地市名改为“朔州市”,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后被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来源:山西晚报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有十多个省份报告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8月10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主任王勇杰律师表示,疫情防控中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逃离隔离点负什么责任?
7月31日,男子赵某伟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经核查,赵某伟系菲律宾回国人员,此前曾先后于国外、国内做过四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霍州当地通报,此人到达霍州与程某见面,并一起到网吧上网,后以程某的名字入住酒店。因赵某伟从郑州市隔离点未经批准离开,性质极其恶劣,已被疾控中心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实施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据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据通报,毛某宁的居住地为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7月21日至27日,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8月1日,江苏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被殴打的防疫管理人员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谣传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报称,当地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30日晚,刘某(男,3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将网上看到的其他地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中的地市名改为“朔州市”,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后被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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