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动陇原100年丨大凤川里的大生产运动】
炎炎夏日,记者来到位于华池县林镇乡东华池村的大凤川,这里绿树成荫,风光旖旎。军民大生产纪念馆在绿树青山的掩映下,静谧而美好。上世纪40年代,八路军一二九师三八五旅七七〇团进驻大凤川,开荒、插秧、纺线、碾磨……开展起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开创了陇东的“南泥湾”。如今,那热火朝天的大生产景象已看不到了,但随着南梁干部学院的设立,全国各地一批批党员干部在此接受精神洗礼,军民大生产的赞歌经久不息。详情:https://t.cn/A6MhmV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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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亚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电网用户端的智能电力监控与电气安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了有源滤波、静止无功发生器、弧光保护装置以及智慧用电、无线测温系统、智能浪涌监控系统、智能电力监控系统35(10)/0.4KV变电站(所)自动化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能耗管理系统,空气质量监控想,余压监控系统,智能照明监控系统为客户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及产品服务,以提高客户用电效率和用电安全。

仪表型号:DDJ01终端显示器、DD503多回路能耗监测仪表、DD508多回路能耗监测仪表、DD506多回路能耗监测仪表、DD521液晶多功能监测仪表。
医院能耗监管平台以医院各类能源整体管控为目标,结合医院各类能耗设备的特点和医院各管理层级对能源数据的不同的管理需要,通过管理软件与自动化软件层级分开的技术手段,为医院提供低成本、便捷的能耗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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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现状分析 
1. 医院建筑功能复杂 医院建筑是所有建筑中使用功能为复杂的。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诊疗设备的不断完善,医院功能还将进一步增多。
2 .医院能耗不断上升 医院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单的治疗服务,患者对医院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对工作环境舒适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医院的能耗在不断上升。
二、解决思路
1.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理解医院能耗管理战略,重视医院能耗实际情况,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遵循“高品位、低成本、讲实用、易维护、能承受、可推广”的思路,科学规划,精心设计,量力而行,以构建开放性、组件式、一体化的能源管理平台。
2.摸清家底,区分重点 科学设定能源管理基础模型,通过能耗管理平台细致准确的统计能耗数据,以摸清家底,并据此区分重点,理顺能耗管理的执行思路和着力点,从而解决“做?”、“么做?”。
3.提供依据,评估效果 平台的能耗统计数据可为负责运行管理的部门节能运行考核与承担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的业绩考核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从而解决“做样?”。
4.核算成本,细化管理 能耗数据不仅可作为节能管理依据,也可以作为科室运营管理依据,通过增加核算能耗成本,使各科室乃至医院整体运营情况更为准确,为管理部门制定精细化管理手段提供强力支持;亦解决能耗管理平台能不能做的“更多?”
三、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功能
◆系统建模   通过对医院能耗管理中涉及到的各类对象(建筑、科室、人员、能源介质、用能设备、能耗计算公式等)进行规范编码和信息组织,配置并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基础模型,为能耗管理平台整体架构的科学、合理、规范构建提供基础保障。
◆实时监测 实时显示按功能分类的各分类能耗和分项能耗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数据、实时的日曲线图。
◆故障报警 当设备系统出现故障或报警时自动弹出窗口或报警条,并提供声光报警,时间提醒用户进行处理,确保医院用能安全,延长供能设备使用时间,提高维护工作效率;可预定义短信通知人员,短信平台实现短信报警。
◆驾驶舱 面向医院能耗管理者,采用驾驶舱设计模式,使管理者对医院整体能耗情况一览无余。 能耗概览可虚拟全貌,全面、实时查看医院整体总能耗及单体建筑的各分类能耗(电、水)数据。实时了解各分类能耗的日环比、月环比、年环比数据。
◆能耗成本  在合理设置医院各成本责任中心的基础上,将各类能耗成本费用归集后逐一分摊和核算;终展现各成本责任中心的能耗成本构成,如能耗报表统计、能源消耗占比等,为管理者进行经济效益核算、能耗考核等管理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 能耗考核 依据能耗成本核算结果和历史能耗数据,科学制定能耗考核KPI,并根据实际能耗发生值进行能耗考核和管理分析。
同类能耗监控系统举例
Acrel-500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A-EMS绿色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
B-YC-9001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C-YC-8000变配电管理系统
D-Acrel-2000配电监控系统
E-AcuEMS企业能耗管理系统
项目案例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高新区三星电子生产基地
陕西省电子信息技术大厦
西安木塔寨小学
西安市高新第二十八小学校
西安市高新第十四小学
西安咸阳机场T3航站楼


咸阳财富中心


宝鸡广电中心


渭南博物馆


新疆吐鲁番人民医院


沈阳国际贸易中心


石家庄先天下购物广场


成都欧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渭南体育场
西安天朗玺悦公馆

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二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昊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曦

  书记员 韩金豆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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