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小知识#【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哪些现实意义?】新修订《#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正是从加强民事救济的层面全面保护版权,对以往“难以管控”的版权侵权人多一层“击中要害”的约束。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的现实意义在于:从私益角度看额外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提高了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可以解决当前赔偿低、举证难等原因造成的维权动力不足问题。从社会公益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本身就是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它所具有的预防功能较之于事后救济的民事诉讼成本更低,既可以让版权权利人放弃采取过度的预防措施,也将会吓阻实际侵权人和潜在侵权人实施相同或类似行为,从而有利于保护版权秩序和市场环境,最终推动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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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小知识#【目前经常发生的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问题,电商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吗?】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通知权,符合通知权构成要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删除义务,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符合如下要求才能够免除损害赔偿责任。1.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侵害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的必要措施。2.将权利人的通知转达给平台上的经营者,告知其可能侵权的事实。3.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4条的要求公示收到的通知及相应处理结果。4.设置明确的通知-删除程序,同时在删除后采取措施制止同一用户重复侵权。
如目前常见在淘宝平台上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淘宝会要求投诉人上传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如果权利人的证明能够通过认证,那么淘宝就会判定被投诉方侵权,下架被投诉方的产品,再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方,这属于比较典型的处理情况。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阅读详情:https://t.cn/A6ITHWfD
如目前常见在淘宝平台上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淘宝会要求投诉人上传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如果权利人的证明能够通过认证,那么淘宝就会判定被投诉方侵权,下架被投诉方的产品,再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方,这属于比较典型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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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小知识#【举证妨碍作为程序性规则,能否构成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实体责任)的考量因素?】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由《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依据的侵权事实发生于起诉之前,而举证妨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事实认定规则,两者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和时空范畴下,不应混淆。而且,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出发,应以侵权事实发生时存在恶意、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为启动之必要,以此来告诫行为人及潜在行为人今后不得从事某行为。这也类似于行政法中非经事前告知不得对公民作出不利处罚,该告知必须以法律事前明令禁止某违法行为为内容。而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发生在起诉之后,不属于被诉侵权事实,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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