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农民工诉
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的
复 查 申 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关于湖北民工王晓桥诉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经许昌市建安区住建局调查,该公司同意代其支付湖北民工工资84000元。由于公司与包工头霍新周以工程维修费用为由,加上霍新周不认可维修费用,因此公司将工人工资拖欠问题搁置不予处理,住建局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没有依据国家有关保护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去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是任由公司与包工头霍新周互相扯皮,住建局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完全违背和脱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法制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住建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没有依据列出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章程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依据,在解决工资问题中也没有注明依据国家的哪一条哪一款怎么处理或怎么不处理工人工资拖欠问题,如果公司与霍新周之间的问题互扯不清,农民工工资就不解决了?请问是根据国家哪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不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就这一句“目前霍新周不认可维修费用,正在咨询律师,准备起诉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关于维修费用的事宜”敷衍一下就完事了?在意见书上随便敷衍塞责,这是典型地搞人情案、关系案、面子案,这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件没有一点含金量和说服力,请问政府的力量去了哪里?。因此,湖北民工王晓桥对住建局处理此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得不公、不服、不满意,有地域歧视之嫌,带有工作瑕疵之实。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执行者,只要政府作出决定的,应当坚决立即执行,章显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根据《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根据《条例》本条释义: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既依据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依据了国办发(2016)1号文件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各地的实际做法,列出了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明确了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样规定具体明确,一目了然,既便于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又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依法寻求救济,还方便社会各方监督。同时,为了加强操作性,《条例》在第五章“监督检査”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限等作了细化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实践中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公司与霍新周因维修费用互相扯皮,霍新周不认可维修费用。王晓桥说这是公司内部矛盾或者说公司用人不当或者说公司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主要原因。再说公司与霍新周之间的事情谁也不清楚,只知道公司有玩文字游戏之嫌,比如说公司与王晓桥的签还款协议,王晓桥的工资欠条有霍新周签名认可的证据,按理说公司什么时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结清就完了,可公司非要把霍新周与公司之间扯进去,还款协议的病句当时就知道,如果在还款协议签了字,公司很可能在今后支付工资时会以各种借口刁难,如果不签公司就拒之不理。在不好的环境下不签不行,比强迫还强迫。
王晓桥认为,王晓桥与霍新周已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已约定了责任划分,包括约定付款方式和解决工资问题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果公司不认可王晓桥与霍新周签订的劳动合同,霍新周又拿不出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明,公司是纯粹属于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发包,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主管部门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来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由用人单位清偿。
关于维修费用争议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本条释义:对争议的类型,本条列举了三种争议类型,即工程数量、质量、造价。……当工程价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建设单位、各类施工单位等有关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往往出现资金结算支付停顿,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拖欠工资。为了更加突出保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有必要将农民工工资或者人工费从工程款结算中分离出来,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有关市场主体之间不得以存在结算纠为由,拒绝履行拨付人工费用或代发工资的责任。……
综上所述, 根据《条例》总体要求,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属地负责、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有关方面联防联治机制,明确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细化部门职责。
由此可见,王晓桥的讨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充分,也细化了劳动执法部门执法操作程序。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由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问题。
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立法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强烈要求建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复查,督促住建局对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结清王晓桥的工资款。
复查申请人: 王晓桥 15272762050
2021.10.18
【挂网同步、解释权由笔者解释】 https://t.cn/R2Wx8tf
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的
复 查 申 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关于湖北民工王晓桥诉河南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经许昌市建安区住建局调查,该公司同意代其支付湖北民工工资84000元。由于公司与包工头霍新周以工程维修费用为由,加上霍新周不认可维修费用,因此公司将工人工资拖欠问题搁置不予处理,住建局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没有依据国家有关保护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去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是任由公司与包工头霍新周互相扯皮,住建局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完全违背和脱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法制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住建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没有依据列出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章程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依据,在解决工资问题中也没有注明依据国家的哪一条哪一款怎么处理或怎么不处理工人工资拖欠问题,如果公司与霍新周之间的问题互扯不清,农民工工资就不解决了?请问是根据国家哪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不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就这一句“目前霍新周不认可维修费用,正在咨询律师,准备起诉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关于维修费用的事宜”敷衍一下就完事了?在意见书上随便敷衍塞责,这是典型地搞人情案、关系案、面子案,这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件没有一点含金量和说服力,请问政府的力量去了哪里?。因此,湖北民工王晓桥对住建局处理此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得不公、不服、不满意,有地域歧视之嫌,带有工作瑕疵之实。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执行者,只要政府作出决定的,应当坚决立即执行,章显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根据《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根据《条例》本条释义: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既依据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依据了国办发(2016)1号文件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各地的实际做法,列出了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明确了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样规定具体明确,一目了然,既便于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又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依法寻求救济,还方便社会各方监督。同时,为了加强操作性,《条例》在第五章“监督检査”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限等作了细化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实践中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公司与霍新周因维修费用互相扯皮,霍新周不认可维修费用。王晓桥说这是公司内部矛盾或者说公司用人不当或者说公司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主要原因。再说公司与霍新周之间的事情谁也不清楚,只知道公司有玩文字游戏之嫌,比如说公司与王晓桥的签还款协议,王晓桥的工资欠条有霍新周签名认可的证据,按理说公司什么时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结清就完了,可公司非要把霍新周与公司之间扯进去,还款协议的病句当时就知道,如果在还款协议签了字,公司很可能在今后支付工资时会以各种借口刁难,如果不签公司就拒之不理。在不好的环境下不签不行,比强迫还强迫。
王晓桥认为,王晓桥与霍新周已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已约定了责任划分,包括约定付款方式和解决工资问题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果公司不认可王晓桥与霍新周签订的劳动合同,霍新周又拿不出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明,公司是纯粹属于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发包,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主管部门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来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由用人单位清偿。
关于维修费用争议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本条释义:对争议的类型,本条列举了三种争议类型,即工程数量、质量、造价。……当工程价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建设单位、各类施工单位等有关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往往出现资金结算支付停顿,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拖欠工资。为了更加突出保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有必要将农民工工资或者人工费从工程款结算中分离出来,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有关市场主体之间不得以存在结算纠为由,拒绝履行拨付人工费用或代发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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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識趣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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