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悲志业佛典故事】佛食馬麥宿緣!
佛食馬麥宿緣
一日,佛陀與五百位具足六神通的阿羅漢應婆羅門阿祇達之請,前往接受三個月的供養。然而,供養當天,阿祇達被魔亂心,沉迷於五欲之樂,關閉家門不讓任何訪客進入。當佛陀與五百位比丘抵達阿祇達的住處時,無人供養,只好坐在大樹下休息。弟子們紛紛入城托缽,但三天都乞不到任何食物,唯有遇到一位養馬人,將馬所食用的麥量減少,以供養佛陀及五百比丘。阿難見了十分難過,但不得已,只好請一位老婆婆將馬麥煮熟,供養世尊。世尊食前祝願後,因為佛陀的德行,難以下嚥的馬麥變成了美味可口的麥仁粥。經過這場境遇,弟子們十分不解,為什麼萬德莊嚴的世尊,也會有淪落食馬麥的一日呢?
佛陀開示大眾:在過去久遠世以前,有一佛名號為毘婆葉如來,在槃頭摩跋城中,有十六萬八千位大比丘常隨佛修行。該國的槃頭國王、諸大臣及全城善男信女們,皆以虔敬的心供養毘婆葉如來及諸大比丘,令他們衣食無所匱乏,而能全心修行,無有掛礙。
城中有婆羅門的導師,名為因提耆利,精通梵志修道典籍及各種修觀的方法,教授五百童子。有一天,國王設大齋會,先恭請佛陀,而佛陀也慈悲應允。於是宮中眾人用非常盛重與歡喜的心準備各種珍饈佳饌,並以上等的毛毯鋪在座位上,恭迎佛陀的到來。這時國王在座位上,攝心正念,長跪、恭敬地執持香爐,對精舍所在的方位說:「齋會時辰已到,恭迎世尊前來應供。」毘婆葉如來見時辰已到,便與弟子們著衣持缽、威儀庠序地來到王宮接受供養。一一就座完畢後,國王以虔敬之心上供種種佳餚。這時,有位名為彌勒的比丘,因為生病無法前來應供,所以世尊非常慈悲地幫彌勒比丘準備了一些食物帶回精舍。經過梵志山的時候,因提耆利聞到美味的食物,知道國王竟先齋供比丘們而沒請他,嫉妒之情油然而生,便憤憤然地說:「這沒有頭髮的道人應該吃馬麥,憑什麼受如此美味的供養。」又轉身問五百童子們,老師說的對不對?諸童子們回答:「老師講的一點也不錯,他們師生應全部都吃馬麥才對!」
佛陀告訴舍利弗:「當時在山上的那位婆羅門就是我的前身,五百童子就是現在在座的五百羅漢,當時生病的彌勒比丘就是現在的彌勒菩薩。」佛向舍利弗說,當時我因起嫉妒的惡念,說這些人不應吃美味的佳餚,而該吃粗糙的馬麥才是,而你們亦同聲附和。因此緣故,我與你們在地獄中輪迴好幾千年;現在雖已成道,由於過去的宿殃,所以我們共同吃了九十天的馬麥。當時我沒有說佛陀應吃馬麥,只說這些比丘們該吃,所以現在吃到的是麥仁,而你們附和的時候因說了佛陀與弟子們也應共同吃馬麥才是,所以你們吃到的是麥糠。這時世尊為此宿世的因緣,說了一首偈語:「
我本為梵志,所學甚廣博,教授五百童,在於樹園中。
在毘葉佛世,形罵諸比丘,不應食粳,正應食馬麥。
汝等童子說,實如師所道,并及此等師,亦應食馬麥。
以是因緣故,久受地獄苦,爾時殘餘殃,亦五百比丘。
婆羅門時請,當會毘蘭邑,與卿食馬麥,九十日不減。
因緣終不朽,亦不著虛空,當護三因緣,莫犯身口意。
今我成佛道,得為三界將,阿耨大泉中,自說先世緣。
」
佛陀向舍利弗說:「你看,如來眾惡法已斷滅,諸善法已具足,能度化諸天龍神帝王臣民及一切眾生,尚且不能免除過去的宿報,何況尚未得道的凡夫眾生呢?」佛陀告訴舍利弗:「應當知曉三世因緣果報的道理,勿犯身口意三業。」說完之後,舍利弗、五百羅漢及阿耨大龍王、八部鬼神等,聽聞佛語,悉皆信受、踴躍歡喜。
典故摘自:《佛說興起行經‧卷二》、《中本起經‧卷二》
省思(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來世果,今生作者是。」因果之理絲毫不爽。《法句經》亦云:「莫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凡罪充滿,從小積成。莫輕小善,以為無福。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凡福充滿,從纖纖得。」有因必有果,欲一切都能圓滿如意,就要從每個當下的身、口、意三業觀照起。身無善行不做、口無善言不說、意無善念不起。常樂柔和忍辱法,安住慈悲喜捨中。
佛食馬麥宿緣
一日,佛陀與五百位具足六神通的阿羅漢應婆羅門阿祇達之請,前往接受三個月的供養。然而,供養當天,阿祇達被魔亂心,沉迷於五欲之樂,關閉家門不讓任何訪客進入。當佛陀與五百位比丘抵達阿祇達的住處時,無人供養,只好坐在大樹下休息。弟子們紛紛入城托缽,但三天都乞不到任何食物,唯有遇到一位養馬人,將馬所食用的麥量減少,以供養佛陀及五百比丘。阿難見了十分難過,但不得已,只好請一位老婆婆將馬麥煮熟,供養世尊。世尊食前祝願後,因為佛陀的德行,難以下嚥的馬麥變成了美味可口的麥仁粥。經過這場境遇,弟子們十分不解,為什麼萬德莊嚴的世尊,也會有淪落食馬麥的一日呢?
佛陀開示大眾:在過去久遠世以前,有一佛名號為毘婆葉如來,在槃頭摩跋城中,有十六萬八千位大比丘常隨佛修行。該國的槃頭國王、諸大臣及全城善男信女們,皆以虔敬的心供養毘婆葉如來及諸大比丘,令他們衣食無所匱乏,而能全心修行,無有掛礙。
城中有婆羅門的導師,名為因提耆利,精通梵志修道典籍及各種修觀的方法,教授五百童子。有一天,國王設大齋會,先恭請佛陀,而佛陀也慈悲應允。於是宮中眾人用非常盛重與歡喜的心準備各種珍饈佳饌,並以上等的毛毯鋪在座位上,恭迎佛陀的到來。這時國王在座位上,攝心正念,長跪、恭敬地執持香爐,對精舍所在的方位說:「齋會時辰已到,恭迎世尊前來應供。」毘婆葉如來見時辰已到,便與弟子們著衣持缽、威儀庠序地來到王宮接受供養。一一就座完畢後,國王以虔敬之心上供種種佳餚。這時,有位名為彌勒的比丘,因為生病無法前來應供,所以世尊非常慈悲地幫彌勒比丘準備了一些食物帶回精舍。經過梵志山的時候,因提耆利聞到美味的食物,知道國王竟先齋供比丘們而沒請他,嫉妒之情油然而生,便憤憤然地說:「這沒有頭髮的道人應該吃馬麥,憑什麼受如此美味的供養。」又轉身問五百童子們,老師說的對不對?諸童子們回答:「老師講的一點也不錯,他們師生應全部都吃馬麥才對!」
佛陀告訴舍利弗:「當時在山上的那位婆羅門就是我的前身,五百童子就是現在在座的五百羅漢,當時生病的彌勒比丘就是現在的彌勒菩薩。」佛向舍利弗說,當時我因起嫉妒的惡念,說這些人不應吃美味的佳餚,而該吃粗糙的馬麥才是,而你們亦同聲附和。因此緣故,我與你們在地獄中輪迴好幾千年;現在雖已成道,由於過去的宿殃,所以我們共同吃了九十天的馬麥。當時我沒有說佛陀應吃馬麥,只說這些比丘們該吃,所以現在吃到的是麥仁,而你們附和的時候因說了佛陀與弟子們也應共同吃馬麥才是,所以你們吃到的是麥糠。這時世尊為此宿世的因緣,說了一首偈語:「
我本為梵志,所學甚廣博,教授五百童,在於樹園中。
在毘葉佛世,形罵諸比丘,不應食粳,正應食馬麥。
汝等童子說,實如師所道,并及此等師,亦應食馬麥。
以是因緣故,久受地獄苦,爾時殘餘殃,亦五百比丘。
婆羅門時請,當會毘蘭邑,與卿食馬麥,九十日不減。
因緣終不朽,亦不著虛空,當護三因緣,莫犯身口意。
今我成佛道,得為三界將,阿耨大泉中,自說先世緣。
」
佛陀向舍利弗說:「你看,如來眾惡法已斷滅,諸善法已具足,能度化諸天龍神帝王臣民及一切眾生,尚且不能免除過去的宿報,何況尚未得道的凡夫眾生呢?」佛陀告訴舍利弗:「應當知曉三世因緣果報的道理,勿犯身口意三業。」說完之後,舍利弗、五百羅漢及阿耨大龍王、八部鬼神等,聽聞佛語,悉皆信受、踴躍歡喜。
典故摘自:《佛說興起行經‧卷二》、《中本起經‧卷二》
省思(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來世果,今生作者是。」因果之理絲毫不爽。《法句經》亦云:「莫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凡罪充滿,從小積成。莫輕小善,以為無福。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凡福充滿,從纖纖得。」有因必有果,欲一切都能圓滿如意,就要從每個當下的身、口、意三業觀照起。身無善行不做、口無善言不說、意無善念不起。常樂柔和忍辱法,安住慈悲喜捨中。
#懋涛觉悟# 目彻为明,耳彻为聪,鼻彻为颤,口彻为甘,心彻为知,知彻为德。凡道不欲壅,壅则哽,哽而不止则跈,跈者众害生。《南华真经》杂篇~外物!翻译:眼光敏锐叫做明,耳朵灵敏叫做聪,鼻子灵敏叫做膻,口感灵敏叫做甘,心灵透彻叫做智,聪明贯达叫做德。大凡道德总不希望有所壅塞,壅塞就会出现梗阻,梗阻而不能排除就会出现相互践踏,相互残踏那么各种祸害就会随之而起。2019年6月29日,己亥年庚午月丁酉日甲辰时!
#正一道教[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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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加重酒駕再犯致人死傷者之刑事責任
作者:賴立人律師
刑法第185條之3為不能安全駕駛罪,第一項規定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受刑事處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二項則規定犯本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於2019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本條之修正,新增第三項規定,即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此為陸海空軍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新增之條文,加重酒駕再犯而致人死傷者之刑事責任,立法目的係為了抑制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之社會危害性。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作者:賴立人律師
刑法第185條之3為不能安全駕駛罪,第一項規定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受刑事處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二項則規定犯本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於2019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本條之修正,新增第三項規定,即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此為陸海空軍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新增之條文,加重酒駕再犯而致人死傷者之刑事責任,立法目的係為了抑制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之社會危害性。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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