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 楚店派出所所长!充当黑恶保护伞,三罪并判...】《法检速报》记者9月20日从谯城法院了解到,案件被告人刘子毅,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安徽省#涡阳# 县,大学本科,原涡阳县公安局楚店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涡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8日被逮捕。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毅犯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委员讨论决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子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子毅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七千二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涡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
#亳州爆料##涡阳身边事# 【涡阳一派出所长充当黑恶保护伞 亳州谯城法院三罪并判】《法检速报》记者9月20日从谯城法院了解到,案件被告人刘子毅,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安徽省#涡阳# 县,大学本科,原涡阳县公安局楚店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涡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8日被逮捕。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毅犯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委员讨论决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子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子毅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七千二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涡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 https://t.cn/Rx2LQXA
一、被告人刘子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子毅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七千二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涡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 https://t.cn/Rx2LQXA
#滨州身边事# 重磅!原沾化区民政局长涉嫌犯受贿罪被判2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十万!《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孙官利,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官利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沾化县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孙官利在担任滨州市沾化区(原沾化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沾化民政局)局长期间,沾化民政局决定在原办公大楼楼体上进行加高改建(沾化县光荣院建设工程)。
孙官利哥哥孙某1从孙官利处得知该消息,并告知表弟王某。后孙某1和王某找到孙官利要求承包该工程,在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孙官利决定将该工程交由孙某1和王某承建。
2012年1月25日,王某借用沾化县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建筑公司)资质与沾化县光荣院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进行施工。
2013年,工程审计结束后,孙某1告诉孙官利要给其80万元利益,孙官利几次推脱后同意。后孙某1到孙官利家中送给孙官利四张工商银行存单共计80万元,该存单一直保管在孙官利家中。
2018年4月15日,孙某1在孙官利授意下,将四张存单本金及利息88万元转给孙官利女儿孙某2用于北京购房,并将剩余2097元利息提现交给孙官利妻子贾某。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孙官利到滨州市沾化区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官利将受贿款及利息全部上交办案机关。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官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官利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回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官利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决
沾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官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孙官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沾化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官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官利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20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官利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沾化县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孙官利在担任滨州市沾化区(原沾化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沾化民政局)局长期间,沾化民政局决定在原办公大楼楼体上进行加高改建(沾化县光荣院建设工程)。
孙官利哥哥孙某1从孙官利处得知该消息,并告知表弟王某。后孙某1和王某找到孙官利要求承包该工程,在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孙官利决定将该工程交由孙某1和王某承建。
2012年1月25日,王某借用沾化县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建筑公司)资质与沾化县光荣院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进行施工。
2013年,工程审计结束后,孙某1告诉孙官利要给其80万元利益,孙官利几次推脱后同意。后孙某1到孙官利家中送给孙官利四张工商银行存单共计80万元,该存单一直保管在孙官利家中。
2018年4月15日,孙某1在孙官利授意下,将四张存单本金及利息88万元转给孙官利女儿孙某2用于北京购房,并将剩余2097元利息提现交给孙官利妻子贾某。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孙官利到滨州市沾化区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官利将受贿款及利息全部上交办案机关。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官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官利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回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官利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决
沾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官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孙官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沾化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官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官利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20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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