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威,你还说没蹭我商标?(二)#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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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日头条:Law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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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弟子规》心得分享之四十七
《文钞》佛教以孝为本论2
“奈何世俗凡情,只知行孝之显迹,不知尽孝之极致。每见出家释子,辄随已臆见,肆其谤讟,谓为不孝父母,与荡子、逆徒无异。不知世法重孝,出世间法亦重孝。盖世之所谓孝者,有迹可循者也。释氏之所谓孝者,略于迹而专致力于本也。有迹可循者,显而易见;专致力于本者,晦而难明”。
臆见,谦词,个人的私见;主观的看法。谤讟bàng dú,怨恨毁谤。
老百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普通人只看到显现出来的东西,隐藏在后面的东西看不见。故知普通人的批评,不可信,也不可取。尤其是佛法内涵太深,不是俗人浅见能够认识的。说老实话,我信佛三十年了,老法师这番议论,实在是开我眼界,我也是重新认识,在这里提升自己的认知。
怎么办呢?还是对佛法道理理解的太少,太浅了,老实接受大师的教训吧。弘一大师讲,“印光大师是近三百年来,佛教界第一高人”。这个我们得承认,确实佩服弘一大师的高见。那大概是1630~1930年,大概是明末至清初,这当中有净土宗八祖祩宏大师,九祖藕益大师至十二祖彻悟诸大师。这三位都是世间认可的高人,极高之人。八祖是中兴佛法的高人,九祖是大兴净土的高人,十二祖是开悟之高人。而印祖是极乐世界再来人,大势至菩萨,这件事在佛教界几乎是无人不知。
佛门出家弟子,在生活上好像是忽略孝道,离家遁世,专致力于本也。孝道是性德,本,更是性德的代名词,也称自性。孝道是世间规律,也称为自然规律,就是性德,自性之德。自性在人世间表现出来的就是孝道,“父子有亲”,纯粹的爱心,这是宇宙规律。夫子曰:“夫孝,德之本也”。孔夫子这样说,与佛门说的真正合辙。
中国的圣人和印度的圣人,在这一点上的认知,不谋而合。不认识,没有通话,没有接触,也不是同时在世,有前有后。
“何以言之?儒者服劳奉养以安其亲,孝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其亲,大孝也。推极而论,举凡五常百行,无非孝道之发挥”。
孝也,大孝也,这是孝道的等级不同。一个是在家里面,一个是扬名于后世,出名了,今天称为网红。过去古代,大概在皇宫里面尽人皆知,皇上都表彰了,赐给匾额,送还故乡,那可是大事,九里八乡都知道了。儿子在皇宫里有了成就,大家就会想到,这是他老子教育得好。老人在,受封是什么官位了,老人不在了,也要追封什么品位的荣耀。这些荣誉不知道有没有实权,有没有实际官位。古书上常见到这些事,欧阳修,一生受皇恩,追封老人的荣耀好像就很多。我们读古文《泷冈阡表》欧阳修著,实在受感动。
“呜呼!惟我皇考崇公,卜吉于泷冈之六十年,其子修始克表于其阡。非敢缓也,盖有待也(期于皇上的追封)。修不幸,生四岁而孤。太夫人守节自誓;居穷,自力于衣食,以长以教俾至于成人。太夫人告之曰:‘汝父为吏廉(不是贪官),而好施与,喜宾客;其俸禄虽薄,常不使有余’。曰:‘毋以是为我累。’故其亡也,无一瓦之覆,一垄之植,(没有给家里留点财产)以庇而为生;吾何恃而能自守邪?吾于汝父,知其一二,以有待于汝也。自吾为汝家妇,不及事吾姑;然知汝父之能养也(期于夫)。汝孤而幼,吾不能知汝之必有立;然知汝父之必将有后也(又期于子)。”
“故《礼》之祭义云:‘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故《孝经》曰:‘孝悌之道,通于神明,光于四海也。’论孝至此,可谓至矣、尽矣,无以复加矣”。
伤植物,杀动物,不在适当的时候,也是错误的,凡是犯错误,就是不孝。这是《礼记》上说的话。譬如在春季,小动物都怀胎了,你在这个时候打鸟,就很缺德。《弟子规》讲:“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这不是失去孝道了吗?
“孝悌之道”,说老实话,两者是一样的,兄弟和,父母高兴,兄弟不和,父母难过。所以悌道直接关联孝道,也可以说,悌道就是孝道。为什么“通于神明”?
神明,就是天神。就是上天派下来的代表,他就代表了天意,所谓天意,自然规律也,也就是自性性德。自性无处不在,她的影响当然是无处不在,“光于四海也”。孝说到这里,已经说尽了,无以复加了。
“然其为孝,皆显乎耳目之间,人所易见。惟我释子,以成道利生为最上报恩之事。且不仅报答多生之父母,并当报答无量劫来四生六道中一切父母。不仅于父母生前而当孝敬,且当度脱父母之灵识(灵魂),使其永出苦轮,常住正觉。故曰:‘释氏之孝,晦而难明者也’。”
上面说的都是世间法,显而易见。佛门弟子,成就道业,利益众生,为最上等的报恩,远远比看得见的感恩戴德,来得高明。不但生前报答父母,就是没后也在救度父母的亡灵。所谓是:“父母离尘垢,子道方成就”。
阿弥陀佛!阿弥陀佛!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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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欢,请您多批评。
《文钞》佛教以孝为本论2
“奈何世俗凡情,只知行孝之显迹,不知尽孝之极致。每见出家释子,辄随已臆见,肆其谤讟,谓为不孝父母,与荡子、逆徒无异。不知世法重孝,出世间法亦重孝。盖世之所谓孝者,有迹可循者也。释氏之所谓孝者,略于迹而专致力于本也。有迹可循者,显而易见;专致力于本者,晦而难明”。
臆见,谦词,个人的私见;主观的看法。谤讟bàng dú,怨恨毁谤。
老百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普通人只看到显现出来的东西,隐藏在后面的东西看不见。故知普通人的批评,不可信,也不可取。尤其是佛法内涵太深,不是俗人浅见能够认识的。说老实话,我信佛三十年了,老法师这番议论,实在是开我眼界,我也是重新认识,在这里提升自己的认知。
怎么办呢?还是对佛法道理理解的太少,太浅了,老实接受大师的教训吧。弘一大师讲,“印光大师是近三百年来,佛教界第一高人”。这个我们得承认,确实佩服弘一大师的高见。那大概是1630~1930年,大概是明末至清初,这当中有净土宗八祖祩宏大师,九祖藕益大师至十二祖彻悟诸大师。这三位都是世间认可的高人,极高之人。八祖是中兴佛法的高人,九祖是大兴净土的高人,十二祖是开悟之高人。而印祖是极乐世界再来人,大势至菩萨,这件事在佛教界几乎是无人不知。
佛门出家弟子,在生活上好像是忽略孝道,离家遁世,专致力于本也。孝道是性德,本,更是性德的代名词,也称自性。孝道是世间规律,也称为自然规律,就是性德,自性之德。自性在人世间表现出来的就是孝道,“父子有亲”,纯粹的爱心,这是宇宙规律。夫子曰:“夫孝,德之本也”。孔夫子这样说,与佛门说的真正合辙。
中国的圣人和印度的圣人,在这一点上的认知,不谋而合。不认识,没有通话,没有接触,也不是同时在世,有前有后。
“何以言之?儒者服劳奉养以安其亲,孝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其亲,大孝也。推极而论,举凡五常百行,无非孝道之发挥”。
孝也,大孝也,这是孝道的等级不同。一个是在家里面,一个是扬名于后世,出名了,今天称为网红。过去古代,大概在皇宫里面尽人皆知,皇上都表彰了,赐给匾额,送还故乡,那可是大事,九里八乡都知道了。儿子在皇宫里有了成就,大家就会想到,这是他老子教育得好。老人在,受封是什么官位了,老人不在了,也要追封什么品位的荣耀。这些荣誉不知道有没有实权,有没有实际官位。古书上常见到这些事,欧阳修,一生受皇恩,追封老人的荣耀好像就很多。我们读古文《泷冈阡表》欧阳修著,实在受感动。
“呜呼!惟我皇考崇公,卜吉于泷冈之六十年,其子修始克表于其阡。非敢缓也,盖有待也(期于皇上的追封)。修不幸,生四岁而孤。太夫人守节自誓;居穷,自力于衣食,以长以教俾至于成人。太夫人告之曰:‘汝父为吏廉(不是贪官),而好施与,喜宾客;其俸禄虽薄,常不使有余’。曰:‘毋以是为我累。’故其亡也,无一瓦之覆,一垄之植,(没有给家里留点财产)以庇而为生;吾何恃而能自守邪?吾于汝父,知其一二,以有待于汝也。自吾为汝家妇,不及事吾姑;然知汝父之能养也(期于夫)。汝孤而幼,吾不能知汝之必有立;然知汝父之必将有后也(又期于子)。”
“故《礼》之祭义云:‘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故《孝经》曰:‘孝悌之道,通于神明,光于四海也。’论孝至此,可谓至矣、尽矣,无以复加矣”。
伤植物,杀动物,不在适当的时候,也是错误的,凡是犯错误,就是不孝。这是《礼记》上说的话。譬如在春季,小动物都怀胎了,你在这个时候打鸟,就很缺德。《弟子规》讲:“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这不是失去孝道了吗?
“孝悌之道”,说老实话,两者是一样的,兄弟和,父母高兴,兄弟不和,父母难过。所以悌道直接关联孝道,也可以说,悌道就是孝道。为什么“通于神明”?
神明,就是天神。就是上天派下来的代表,他就代表了天意,所谓天意,自然规律也,也就是自性性德。自性无处不在,她的影响当然是无处不在,“光于四海也”。孝说到这里,已经说尽了,无以复加了。
“然其为孝,皆显乎耳目之间,人所易见。惟我释子,以成道利生为最上报恩之事。且不仅报答多生之父母,并当报答无量劫来四生六道中一切父母。不仅于父母生前而当孝敬,且当度脱父母之灵识(灵魂),使其永出苦轮,常住正觉。故曰:‘释氏之孝,晦而难明者也’。”
上面说的都是世间法,显而易见。佛门弟子,成就道业,利益众生,为最上等的报恩,远远比看得见的感恩戴德,来得高明。不但生前报答父母,就是没后也在救度父母的亡灵。所谓是:“父母离尘垢,子道方成就”。
阿弥陀佛!阿弥陀佛!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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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心得分享之四十七
《文钞》佛教以孝为本论2
“奈何世俗凡情,只知行孝之显迹,不知尽孝之极致。每见出家释子,辄随已臆见,肆其谤讟,谓为不孝父母,与荡子、逆徒无异。不知世法重孝,出世间法亦重孝。盖世之所谓孝者,有迹可循者也。释氏之所谓孝者,略于迹而专致力于本也。有迹可循者,显而易见;专致力于本者,晦而难明”。
臆见,谦词,个人的私见;主观的看法。谤讟bàng dú,怨恨毁谤。
老百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普通人只看到显现出来的东西,隐藏在后面的东西看不见。故知普通人的批评,不可信,也不可取。尤其是佛法内涵太深,不是俗人浅见能够认识的。说老实话,我信佛三十年了,老法师这番议论,实在是开我眼界,我也是重新认识,在这里提升自己的认知。
怎么办呢?还是对佛法道理理解的太少,太浅了,老实接受大师的教训吧。弘一大师讲,“印光大师是近三百年来,佛教界第一高人”。这个我们得承认,确实佩服弘一大师的高见。那大概是1630~1930年,大概是明末至清初,这当中有净土宗八祖祩宏大师,九祖藕益大师至十二祖彻悟诸大师。这三位都是世间认可的高人,极高之人。八祖是中兴佛法的高人,九祖是大兴净土的高人,十二祖是开悟之高人。而印祖是极乐世界再来人,大势至菩萨,这件事在佛教界几乎是无人不知。
佛门出家弟子,在生活上好像是忽略孝道,离家遁世,专致力于本也。孝道是性德,本,更是性德的代名词,也称自性。孝道是世间规律,也称为自然规律,就是性德,自性之德。自性在人世间表现出来的就是孝道,“父子有亲”,纯粹的爱心,这是宇宙规律。夫子曰:“夫孝,德之本也”。孔夫子这样说,与佛门说的真正合辙。
中国的圣人和印度的圣人,在这一点上的认知,不谋而合。不认识,没有通话,没有接触,也不是同时在世,有前有后。
“何以言之?儒者服劳奉养以安其亲,孝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其亲,大孝也。推极而论,举凡五常百行,无非孝道之发挥”。
孝也,大孝也,这是孝道的等级不同。一个是在家里面,一个是扬名于后世,出名了,今天称为网红。过去古代,大概在皇宫里面尽人皆知,皇上都表彰了,赐给匾额,送还故乡,那可是大事,九里八乡都知道了。儿子在皇宫里有了成就,大家就会想到,这是他老子教育得好。老人在,受封是什么官位了,老人不在了,也要追封什么品位的荣耀。这些荣誉不知道有没有实权,有没有实际官位。古书上常见到这些事,欧阳修,一生受皇恩,追封老人的荣耀好像就很多。我们读古文《泷冈阡表》欧阳修著,实在受感动。
“呜呼!惟我皇考崇公,卜吉于泷冈之六十年,其子修始克表于其阡。非敢缓也,盖有待也(期于皇上的追封)。修不幸,生四岁而孤。太夫人守节自誓;居穷,自力于衣食,以长以教俾至于成人。太夫人告之曰:‘汝父为吏廉(不是贪官),而好施与,喜宾客;其俸禄虽薄,常不使有余’。曰:‘毋以是为我累。’故其亡也,无一瓦之覆,一垄之植,(没有给家里留点财产)以庇而为生;吾何恃而能自守邪?吾于汝父,知其一二,以有待于汝也。自吾为汝家妇,不及事吾姑;然知汝父之能养也(期于夫)。汝孤而幼,吾不能知汝之必有立;然知汝父之必将有后也(又期于子)。”
“故《礼》之祭义云:‘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故《孝经》曰:‘孝悌之道,通于神明,光于四海也。’论孝至此,可谓至矣、尽矣,无以复加矣”。
伤植物,杀动物,不在适当的时候,也是错误的,凡是犯错误,就是不孝。这是《礼记》上说的话。譬如在春季,小动物都怀胎了,你在这个时候打鸟,就很缺德。《弟子规》讲:“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这不是失去孝道了吗?
“孝悌之道”,说老实话,两者是一样的,兄弟和,父母高兴,兄弟不和,父母难过。所以悌道直接关联孝道,也可以说,悌道就是孝道。为什么“通于神明”?
神明,就是天神。就是上天派下来的代表,他就代表了天意,所谓天意,自然规律也,也就是自性性德。自性无处不在,她的影响当然是无处不在,“光于四海也”。孝说到这里,已经说尽了,无以复加了。
“然其为孝,皆显乎耳目之间,人所易见。惟我释子,以成道利生为最上报恩之事。且不仅报答多生之父母,并当报答无量劫来四生六道中一切父母。不仅于父母生前而当孝敬,且当度脱父母之灵识(灵魂),使其永出苦轮,常住正觉。故曰:‘释氏之孝,晦而难明者也’。”
上面说的都是世间法,显而易见。佛门弟子,成就道业,利益众生,为最上等的报恩,远远比看得见的感恩戴德,来得高明。不但生前报答父母,就是没后也在救度父母的亡灵。所谓是:“父母离尘垢,子道方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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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心得分享之四十七
《文钞》佛教以孝为本论2
“奈何世俗凡情,只知行孝之显迹,不知尽孝之极致。每见出家释子,辄随已臆见,肆其谤讟,谓为不孝父母,与荡子、逆徒无异。不知世法重孝,出世间法亦重孝。盖世之所谓孝者,有迹可循者也。释氏之所谓孝者,略于迹而专致力于本也。有迹可循者,显而易见;专致力于本者,晦而难明”。
臆见,谦词,个人的私见;主观的看法。谤讟bàng dú,怨恨毁谤。
老百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普通人只看到显现出来的东西,隐藏在后面的东西看不见。故知普通人的批评,不可信,也不可取。尤其是佛法内涵太深,不是俗人浅见能够认识的。说老实话,我信佛三十年了,老法师这番议论,实在是开我眼界,我也是重新认识,在这里提升自己的认知。
怎么办呢?还是对佛法道理理解的太少,太浅了,老实接受大师的教训吧。弘一大师讲,“印光大师是近三百年来,佛教界第一高人”。这个我们得承认,确实佩服弘一大师的高见。那大概是1630~1930年,大概是明末至清初,这当中有净土宗八祖祩宏大师,九祖藕益大师至十二祖彻悟诸大师。这三位都是世间认可的高人,极高之人。八祖是中兴佛法的高人,九祖是大兴净土的高人,十二祖是开悟之高人。而印祖是极乐世界再来人,大势至菩萨,这件事在佛教界几乎是无人不知。
佛门出家弟子,在生活上好像是忽略孝道,离家遁世,专致力于本也。孝道是性德,本,更是性德的代名词,也称自性。孝道是世间规律,也称为自然规律,就是性德,自性之德。自性在人世间表现出来的就是孝道,“父子有亲”,纯粹的爱心,这是宇宙规律。夫子曰:“夫孝,德之本也”。孔夫子这样说,与佛门说的真正合辙。
中国的圣人和印度的圣人,在这一点上的认知,不谋而合。不认识,没有通话,没有接触,也不是同时在世,有前有后。
“何以言之?儒者服劳奉养以安其亲,孝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其亲,大孝也。推极而论,举凡五常百行,无非孝道之发挥”。
孝也,大孝也,这是孝道的等级不同。一个是在家里面,一个是扬名于后世,出名了,今天称为网红。过去古代,大概在皇宫里面尽人皆知,皇上都表彰了,赐给匾额,送还故乡,那可是大事,九里八乡都知道了。儿子在皇宫里有了成就,大家就会想到,这是他老子教育得好。老人在,受封是什么官位了,老人不在了,也要追封什么品位的荣耀。这些荣誉不知道有没有实权,有没有实际官位。古书上常见到这些事,欧阳修,一生受皇恩,追封老人的荣耀好像就很多。我们读古文《泷冈阡表》欧阳修著,实在受感动。
“呜呼!惟我皇考崇公,卜吉于泷冈之六十年,其子修始克表于其阡。非敢缓也,盖有待也(期于皇上的追封)。修不幸,生四岁而孤。太夫人守节自誓;居穷,自力于衣食,以长以教俾至于成人。太夫人告之曰:‘汝父为吏廉(不是贪官),而好施与,喜宾客;其俸禄虽薄,常不使有余’。曰:‘毋以是为我累。’故其亡也,无一瓦之覆,一垄之植,(没有给家里留点财产)以庇而为生;吾何恃而能自守邪?吾于汝父,知其一二,以有待于汝也。自吾为汝家妇,不及事吾姑;然知汝父之能养也(期于夫)。汝孤而幼,吾不能知汝之必有立;然知汝父之必将有后也(又期于子)。”
“故《礼》之祭义云:‘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故《孝经》曰:‘孝悌之道,通于神明,光于四海也。’论孝至此,可谓至矣、尽矣,无以复加矣”。
伤植物,杀动物,不在适当的时候,也是错误的,凡是犯错误,就是不孝。这是《礼记》上说的话。譬如在春季,小动物都怀胎了,你在这个时候打鸟,就很缺德。《弟子规》讲:“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这不是失去孝道了吗?
“孝悌之道”,说老实话,两者是一样的,兄弟和,父母高兴,兄弟不和,父母难过。所以悌道直接关联孝道,也可以说,悌道就是孝道。为什么“通于神明”?
神明,就是天神。就是上天派下来的代表,他就代表了天意,所谓天意,自然规律也,也就是自性性德。自性无处不在,她的影响当然是无处不在,“光于四海也”。孝说到这里,已经说尽了,无以复加了。
“然其为孝,皆显乎耳目之间,人所易见。惟我释子,以成道利生为最上报恩之事。且不仅报答多生之父母,并当报答无量劫来四生六道中一切父母。不仅于父母生前而当孝敬,且当度脱父母之灵识(灵魂),使其永出苦轮,常住正觉。故曰:‘释氏之孝,晦而难明者也’。”
上面说的都是世间法,显而易见。佛门弟子,成就道业,利益众生,为最上等的报恩,远远比看得见的感恩戴德,来得高明。不但生前报答父母,就是没后也在救度父母的亡灵。所谓是:“父母离尘垢,子道方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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