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动态#【重庆全面建设各级政务公开专区 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村(居)便民服务站,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各级政务公开专区,为社会公众提供集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政民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政务公开服务场所。详见链接https://t.cn/A6Mdx18U
#法硕# #法硕[超话]# 【法硕系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知识点梳理。学会之后,你也可以当一位“小交警”[中国赞]
概述
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了会产生民事责任外,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民法典》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因其构造,抗撞击能力自然强于其他二者,所以机动车之间负有相同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
2.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此处的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也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
1.机动车的所有人原则上是责任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为数人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使得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3.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受让人是责任主体。
(1)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责任主体。
5.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6.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强制保险人、商业保险人、侵权行为人是责任主体。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7.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盗抢机动车的,盗抢者是责任主体。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9.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责任主体。
(1)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乘客造成乘客损害时,应当减轻责任。
11.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网约车的具体经营模式确定实际驾驶人和平台的责任承担。
12.套牌机动车的,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责任主体。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3.驾校学员在驾驶培训中发生事故的,驾校是责任主体。
14.试乘发生事故的,提供试乘服务者是责任主体。
各位小法师有要咨询初试,导师,复试技巧,调剂等相关信息的,记得来私聊文文哟~[嘻嘻]
概述
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了会产生民事责任外,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民法典》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因其构造,抗撞击能力自然强于其他二者,所以机动车之间负有相同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
2.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此处的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也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
1.机动车的所有人原则上是责任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为数人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使得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3.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受让人是责任主体。
(1)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责任主体。
5.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6.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强制保险人、商业保险人、侵权行为人是责任主体。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7.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盗抢机动车的,盗抢者是责任主体。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9.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责任主体。
(1)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乘客造成乘客损害时,应当减轻责任。
11.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网约车的具体经营模式确定实际驾驶人和平台的责任承担。
12.套牌机动车的,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责任主体。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3.驾校学员在驾驶培训中发生事故的,驾校是责任主体。
14.试乘发生事故的,提供试乘服务者是责任主体。
各位小法师有要咨询初试,导师,复试技巧,调剂等相关信息的,记得来私聊文文哟~[嘻嘻]
#韶关这个钉子户终于拆了#10月21日上午,武江区征收中心、惠民街道、武江公 证处、区城 管局等单位,联合出动工作人员100多人次,依法对位于丹霞大道北路建设红线内的最后的一处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拆除面积800多平方米,保障了丹霞大道北项目的后续施工。
据悉,丹霞大道北道路工程是韶关市2021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2021年6月份,道路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车。但在冷水坑33号的点位,因该处屋主迟迟不配合征收,拒绝按政 府征 收补偿方案进行协商,拖延了近两年时间未能拆除,突兀的楼房横亘在丹霞大道北道路,占据了几乎一半的道路,使得原本宽敞的三车道突然收窄,市民在行至该路段时无人行通道,行驶的车辆行至该路段时因路段收窄需切线绕行,导致路段通行不顺畅,也给广大市民通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据征收工作人员介绍,从2018年2月份丹霞大道征收工作开始以来,已经完成该路段红线内的其他拆迁户的征收补偿工作,包括该处房屋的4、5层房屋征收,仅剩下这最后一户的剩余房屋,虽然进行了多次入户协商,解释政 府方案政策,直至政 府发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此进行依法征收补偿、限期腾空房屋拆除。
武江区人 大 代 表陈兆华也到达现场,对征拆工作进行全程视察与监督,他表示,虽然丹霞大道已经通车了,但这处楼房位于道路范围,对司机的出行安全和各方面都造成一定影响。“政 府在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为业主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楼房迟迟未完成征拆,今天整个征拆过程非常顺利,相信楼房拆除后,道路修通了,对市民的出行和安全将更有保障。”
在此次征拆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秉持公平公正,严格政策标准的原则,打通了困扰市民群众已久的道路“肠埂阻”,确保民生工程顺利施工,真正做到了“还路于民”,为公众的出行提供便利。
来源丨武江区委宣传部、武江发布
据悉,丹霞大道北道路工程是韶关市2021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2021年6月份,道路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车。但在冷水坑33号的点位,因该处屋主迟迟不配合征收,拒绝按政 府征 收补偿方案进行协商,拖延了近两年时间未能拆除,突兀的楼房横亘在丹霞大道北道路,占据了几乎一半的道路,使得原本宽敞的三车道突然收窄,市民在行至该路段时无人行通道,行驶的车辆行至该路段时因路段收窄需切线绕行,导致路段通行不顺畅,也给广大市民通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据征收工作人员介绍,从2018年2月份丹霞大道征收工作开始以来,已经完成该路段红线内的其他拆迁户的征收补偿工作,包括该处房屋的4、5层房屋征收,仅剩下这最后一户的剩余房屋,虽然进行了多次入户协商,解释政 府方案政策,直至政 府发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此进行依法征收补偿、限期腾空房屋拆除。
武江区人 大 代 表陈兆华也到达现场,对征拆工作进行全程视察与监督,他表示,虽然丹霞大道已经通车了,但这处楼房位于道路范围,对司机的出行安全和各方面都造成一定影响。“政 府在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为业主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楼房迟迟未完成征拆,今天整个征拆过程非常顺利,相信楼房拆除后,道路修通了,对市民的出行和安全将更有保障。”
在此次征拆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秉持公平公正,严格政策标准的原则,打通了困扰市民群众已久的道路“肠埂阻”,确保民生工程顺利施工,真正做到了“还路于民”,为公众的出行提供便利。
来源丨武江区委宣传部、武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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