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方案出炉!】1月7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建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工程和交通组织方案。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工程起于江北新区兴浦路与江北大道交叉处,沿兴浦路东侧向南跨越津浦铁路后,以盾构隧道形式穿越长江至南岸,沿现状建宁西路终于金川河西路前。路线全长8.4公里。其中南接线工程沿建宁西路布设,目前可利用疏解道路少,主要衔接路网与长江大桥重叠,均为城西干道和建宁路,现状拥堵严重。
根据交通组织分析成果、多方案比选及专家论证结果,为避免大量过江车辆涌入鼓楼老城区,加剧主城区路网拥堵,确定在惠民路节点设置“T型”地下互通以“快接快”方式衔接,将过江交通流尽量、尽快引导到快速环路系统实现一级疏解;主线隧道继续向东在大桥南路西侧设置一对进出口匝道形成二级疏解;主线隧道穿越四平路后接入现状建宁路形成三级疏解。
市公建中心副主任陈玉良介绍,建宁西路过江通道控制性工程穿江隧道盾构始发井及整体始发段明挖隧道已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基坑土方已开挖70%,主体结构同步推进,今年两台大直径盾构机将先后始发掘进;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北片区重点工程总体建设计划,为保障惠民路改造工程如期实施,南接线惠民路地下互通热河路段须于2022年6月建成并恢复地面交通。基于以上,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工程急需尽快推进。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自位于大唐东路交叉口处的盾构接收井起,向东沿建宁西路采用明挖隧道形式下穿惠民路、热河路、明城墙仪凤门、大桥南路及四平路后于金川河西路前出地面接入现状建宁路,其中在惠民路交叉节点设置地下互通与惠民路衔接,在仪凤门以东设置一对进出匝道与建宁路地面辅道相接。主线线路长约2.1公里。采用城市主干道标准,主线隧道双向4车道(局部6车道),设计速度60 公里/小时,地面辅道双向4—6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施工期为2021年1月—2025年6月,分为两个阶段:
一阶段为管线迁改和工程控制性节点(过江隧道盾构接收井、惠民路地下互通、仪凤门管幕结构工作井、城墙遗址顶管工作井、大桥南路高架桥桩基托换)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期(2020年12月—2022年6月),对道路内影响基坑施工的绿化、管线进行临时迁移,并进行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其中惠民路地下互通热河路段完成主体结构,恢复地面交通)。
二阶段为主线隧道结构施工期(2022年7月—2025年6月),进行全线基坑开挖并实施主线隧道主体结构工程。
随主体结构完成情况陆续恢复地面道路通行;并同步实施道路、机电、管线、交安、绿化等工程。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周边片区现状路网不成体系,道路连通度较差,明挖隧道建设对于道路的通行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区域路网、交通运行特征、其他相关工程、施工分期等因素形成最优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施工对区域交通及居民生活的影响。总体交通组织方案如下:
第一阶段(2021年1月—2022年6月)
建宁西路热河路以西段(惠民路口除外)、热河路建宁西路以北段全封闭,保留热河路东侧、建宁西路惠民路以东段两侧人非车道,车辆经由热河南路、惠民路、公共路绕行;建宁西路热河路以东全线分段落围挡道路两侧,进行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保证机动车双向二车道及两侧人非车道(视管线迁改进展实时调整为单侧围挡)。
第二阶段(2022年7月—2025年6月)
建宁西路热河路以西段(含惠民路口)全封闭施工,保留建宁西路惠民路以东段两侧人非车道,车辆经由热河路、公共路绕行;建宁西路热河路以东段单侧围挡,保证机动车双向二车道及两侧人非车道。
发布会上,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罗睿介绍了因建宁西路过江隧道施工需要对公交线路的调整方案。建宁路(热河路-江边路)、热河路(郑和北路-建宁路)将临时封闭,根据公安交管部门交通组织方案,自2021年1月9日(周六)首班车起(夜间线路自1月8日晚首班车起),将有16条公交线路受影响临时绕行,其中10条日间线路,6条夜间公交线路。具体绕行方案交通部门已按照提前5天的原则予以公示。
该线路临时绕行方案是交通部门经与公安交管部门、工程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现场勘察后确定,本着尽量减少给附近居民的出行影响的原则,线路临时绕经周边的公共路、郑和中路(可南北通行)通行。
其中的10路、16路、18路、21路、39路、539路、Y3路、Y16路、Y18路等9条线路做到了无增减站点;其余的31路、34路、54路、307路、Y9路、Y10路、Y15路等7条线路因路段发生变化,在施工围挡影响范围的建宁路、江边路等路段基本有一到两个公交站点临时撤销,以及调整站点位置,届时给周边居民带来的不便,还请居民能够理解。
记者注意到,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工程施工,需要封闭建宁西路天妃宫小学段,据了解,该学校大门位于此路段,道路封闭后如何保证学校广大师生正常通行成为市民关心的问题。
对此,陈玉良表示,市公建中心从工程方案设计之初就开展了专门研究,仔细调查了学校周边的现状和在建道路情况,认真制定了多个解决方案,并和学校、鼓楼区区教育局及交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在学校临近惠民路侧新开设东大门,并在学校西侧临近大唐东路段新开西便门的方案。目前,新建学校大门的所有行政许可手续均已获批,待利用学校放寒假期间完成新校门建设,在新学期开学时顺畅转换至新校门通行。
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采取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合理封闭,减轻交通干扰
科学规划、充分论证,精心编制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并根据施工所需,分段落合理封闭占道区域,尽量为社会车辆多留道路,减轻对城市交通影响。
控制扬尘,减少空气污染
采取裸土覆盖、设置喷淋系统、洒水降尘等措施,通过对工作面控尘和传播途径抑尘两方面减少空气污染;成立专门保洁队伍,保障施工区场地、围挡清洁。
减小噪音,缓解噪声影响
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段,错峰施工;通过设备微改造、工艺微改良等措施控制和降低噪音,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加强监测,确保建设安全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全面统筹施工监测管理,保障基坑作业和周边道路及邻近建筑物安全。
畅通渠道,做好沟通工作
工程开工前,会同街道、社区与周边居民、商企代表召开通气会,说明工程建设背景及意义、建设内容及建成后的效果;在工程现场设立居民接待点,及时解答和协调解决居民关心的问题。
陈玉良表示,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及其南接线工程的建成,将有效缓解区域交通、方便市民过江和亲江,并提升整个鼓楼滨江片区居住环境及生活品质。工程实施期间,难免会对广大市民及周边单位带来不便和影响,市公建中心将会通过各种渠道接待来访,及时回应市民诉求。也请市民和沿线单位,从城市建设大局考虑,克服工程建设带来的短期阵痛,给予理解和支持。希望在未来几年的时间内,能与广大市民携手共建,完善城北路网,提升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滨江家园。
南报融媒体记者 冯兴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工程起于江北新区兴浦路与江北大道交叉处,沿兴浦路东侧向南跨越津浦铁路后,以盾构隧道形式穿越长江至南岸,沿现状建宁西路终于金川河西路前。路线全长8.4公里。其中南接线工程沿建宁西路布设,目前可利用疏解道路少,主要衔接路网与长江大桥重叠,均为城西干道和建宁路,现状拥堵严重。
根据交通组织分析成果、多方案比选及专家论证结果,为避免大量过江车辆涌入鼓楼老城区,加剧主城区路网拥堵,确定在惠民路节点设置“T型”地下互通以“快接快”方式衔接,将过江交通流尽量、尽快引导到快速环路系统实现一级疏解;主线隧道继续向东在大桥南路西侧设置一对进出口匝道形成二级疏解;主线隧道穿越四平路后接入现状建宁路形成三级疏解。
市公建中心副主任陈玉良介绍,建宁西路过江通道控制性工程穿江隧道盾构始发井及整体始发段明挖隧道已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基坑土方已开挖70%,主体结构同步推进,今年两台大直径盾构机将先后始发掘进;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北片区重点工程总体建设计划,为保障惠民路改造工程如期实施,南接线惠民路地下互通热河路段须于2022年6月建成并恢复地面交通。基于以上,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工程急需尽快推进。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自位于大唐东路交叉口处的盾构接收井起,向东沿建宁西路采用明挖隧道形式下穿惠民路、热河路、明城墙仪凤门、大桥南路及四平路后于金川河西路前出地面接入现状建宁路,其中在惠民路交叉节点设置地下互通与惠民路衔接,在仪凤门以东设置一对进出匝道与建宁路地面辅道相接。主线线路长约2.1公里。采用城市主干道标准,主线隧道双向4车道(局部6车道),设计速度60 公里/小时,地面辅道双向4—6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施工期为2021年1月—2025年6月,分为两个阶段:
一阶段为管线迁改和工程控制性节点(过江隧道盾构接收井、惠民路地下互通、仪凤门管幕结构工作井、城墙遗址顶管工作井、大桥南路高架桥桩基托换)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期(2020年12月—2022年6月),对道路内影响基坑施工的绿化、管线进行临时迁移,并进行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其中惠民路地下互通热河路段完成主体结构,恢复地面交通)。
二阶段为主线隧道结构施工期(2022年7月—2025年6月),进行全线基坑开挖并实施主线隧道主体结构工程。
随主体结构完成情况陆续恢复地面道路通行;并同步实施道路、机电、管线、交安、绿化等工程。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周边片区现状路网不成体系,道路连通度较差,明挖隧道建设对于道路的通行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区域路网、交通运行特征、其他相关工程、施工分期等因素形成最优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施工对区域交通及居民生活的影响。总体交通组织方案如下:
第一阶段(2021年1月—2022年6月)
建宁西路热河路以西段(惠民路口除外)、热河路建宁西路以北段全封闭,保留热河路东侧、建宁西路惠民路以东段两侧人非车道,车辆经由热河南路、惠民路、公共路绕行;建宁西路热河路以东全线分段落围挡道路两侧,进行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保证机动车双向二车道及两侧人非车道(视管线迁改进展实时调整为单侧围挡)。
第二阶段(2022年7月—2025年6月)
建宁西路热河路以西段(含惠民路口)全封闭施工,保留建宁西路惠民路以东段两侧人非车道,车辆经由热河路、公共路绕行;建宁西路热河路以东段单侧围挡,保证机动车双向二车道及两侧人非车道。
发布会上,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罗睿介绍了因建宁西路过江隧道施工需要对公交线路的调整方案。建宁路(热河路-江边路)、热河路(郑和北路-建宁路)将临时封闭,根据公安交管部门交通组织方案,自2021年1月9日(周六)首班车起(夜间线路自1月8日晚首班车起),将有16条公交线路受影响临时绕行,其中10条日间线路,6条夜间公交线路。具体绕行方案交通部门已按照提前5天的原则予以公示。
该线路临时绕行方案是交通部门经与公安交管部门、工程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现场勘察后确定,本着尽量减少给附近居民的出行影响的原则,线路临时绕经周边的公共路、郑和中路(可南北通行)通行。
其中的10路、16路、18路、21路、39路、539路、Y3路、Y16路、Y18路等9条线路做到了无增减站点;其余的31路、34路、54路、307路、Y9路、Y10路、Y15路等7条线路因路段发生变化,在施工围挡影响范围的建宁路、江边路等路段基本有一到两个公交站点临时撤销,以及调整站点位置,届时给周边居民带来的不便,还请居民能够理解。
记者注意到,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南接线工程施工,需要封闭建宁西路天妃宫小学段,据了解,该学校大门位于此路段,道路封闭后如何保证学校广大师生正常通行成为市民关心的问题。
对此,陈玉良表示,市公建中心从工程方案设计之初就开展了专门研究,仔细调查了学校周边的现状和在建道路情况,认真制定了多个解决方案,并和学校、鼓楼区区教育局及交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在学校临近惠民路侧新开设东大门,并在学校西侧临近大唐东路段新开西便门的方案。目前,新建学校大门的所有行政许可手续均已获批,待利用学校放寒假期间完成新校门建设,在新学期开学时顺畅转换至新校门通行。
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采取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合理封闭,减轻交通干扰
科学规划、充分论证,精心编制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并根据施工所需,分段落合理封闭占道区域,尽量为社会车辆多留道路,减轻对城市交通影响。
控制扬尘,减少空气污染
采取裸土覆盖、设置喷淋系统、洒水降尘等措施,通过对工作面控尘和传播途径抑尘两方面减少空气污染;成立专门保洁队伍,保障施工区场地、围挡清洁。
减小噪音,缓解噪声影响
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段,错峰施工;通过设备微改造、工艺微改良等措施控制和降低噪音,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加强监测,确保建设安全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全面统筹施工监测管理,保障基坑作业和周边道路及邻近建筑物安全。
畅通渠道,做好沟通工作
工程开工前,会同街道、社区与周边居民、商企代表召开通气会,说明工程建设背景及意义、建设内容及建成后的效果;在工程现场设立居民接待点,及时解答和协调解决居民关心的问题。
陈玉良表示,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及其南接线工程的建成,将有效缓解区域交通、方便市民过江和亲江,并提升整个鼓楼滨江片区居住环境及生活品质。工程实施期间,难免会对广大市民及周边单位带来不便和影响,市公建中心将会通过各种渠道接待来访,及时回应市民诉求。也请市民和沿线单位,从城市建设大局考虑,克服工程建设带来的短期阵痛,给予理解和支持。希望在未来几年的时间内,能与广大市民携手共建,完善城北路网,提升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滨江家园。
南报融媒体记者 冯兴
#多彩潍坊# 【新规!全市大街小巷统一执行】近日,#潍坊# 市人民政府发布《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关于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以下位置不得设置广告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大型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人即广告维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大型广告缴费规定
(一)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以下位置不得设置广告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大型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人即广告维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大型广告缴费规定
(一)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 【新规!全市大街小巷统一执行】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关于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以下位置不得设置广告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大型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人即广告维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大型广告缴费规定
(一)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以下位置不得设置广告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大型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人即广告维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大型广告缴费规定
(一)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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