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八大人觉经》——出家梵行觉(十八)
第七觉悟:五欲过患。虽为俗人,不染世乐,常念三衣,瓦钵法器,志愿出家,守道清白,梵行高远,慈悲一切。
这一觉悟,说明我们由于贪欲心的驱使,致使人生充满了痛苦,为了破除贪欲心,必须改变我们的观念。一般在家学佛的善友,不能舍俗出家,如果在内心能够时时想到出家人的生活,怀念出家梵行,这样欲念也会慢慢减少,逐渐淡下去,清心寡欲,不为俗尘所染。
五欲过患:
在第二觉知,曾经讲到“多欲为苦”,我们人生痛苦的来源,就是欲念太多,欲望太大。假如我们的心,常在五欲中打滚的话,那是地狱的五条根,会使我们堕落的。
五欲,从狭义方面讲是:财、色、名、食、睡;从广义方面讲是:色、声、香、味、触,是外在五尘的境界。
色:眼睛所看到的红、黄、蓝、白、黑等颜色,或大、小、方、圆的形色,都叫色;声:耳朵所听到的声音,梵音,温柔的、幽扬悦耳的音乐,噪音,骂人刺耳的声音等;香:鼻子所闻到的气味,有的是香的,有的是臭的,或是不香不臭的;味:舌头所尝到的酸、甜、苦、辣、咸等滋味;触:是身体方面所感受的,是热、冷,或是硬的、软的,都是一种触觉。
总而言之,色声香味触叫五尘,包括了外在一切的境界。《止观》(卷四)说:“五尘非欲,而其中有味,能生行人贪欲之心,故言五欲。”
色声香味触五尘,本身无所谓欲不欲。不过,当我们的五根对着外界的五尘,根尘接触的时候,往往引生了我们的欲望,而去追逐它,于是造业受罪,从这方面来说,五尘就叫五欲。
过患,过是过咎、过失;患是祸患、灾害。因为追求五欲的贪念,而引起种种的过咎、灾害。
《大智度论》(卷十七)说:“五欲烧人,如逆风执炬。五欲害人,如践恶蛇。五欲无实,如梦所得。五欲不久,如假借须臾。世人愚惑,贪着五欲,至死不舍,为之后世受无量苦。”
五欲对我们的害处,就好像我们拿着火把,逆风而行,火焰向着我们吹,我们会被它烧伤。五欲好像一团火似的,会伤害到我们的身体。五欲也好像一条毒蛇,假使我们踩到它,一定会被它咬伤,要是我们贪恋五欲,也会被它所伤害。
另外,五欲是虚假不实的,好像我们在梦中得到宝贝,是不真实的。人生在世,恰似做了一场梦,五欲之乐,是不能维持很久的,就好像是假借来用的东西,不能长期拥有它,到头来只是空忙一场。
五欲真是害人不浅,可是我们凡夫没有智慧,非常愚痴,沉溺在五欲之中,至死不悟,舍不得把它放下,就这样,不断地起惑造业,永远受苦。这就是五欲过患的道理。
我们既然知道五欲的许多过失、祸患,应该怎样做才不会为五欲所累呢?就是下面经文所说的:虽为俗人,不染世乐。
俗人,除了出家的而外,所有在家的都是俗人,不过,这里专指在家学佛的居士。不染,就是不要沾染到,正如《华严经》所说“犹如莲华不着水,亦如日月不住空“,所谓不染的意思,好像莲花生长在污泥里面,那是最肮脏的地方,但它不为污泥所染,本身是非常清净的。还有,太阳和月亮,每天在天空中运行循环,从来也没有停留在固定的地方,这也是形容不染。
关于世乐,《八大人觉经疏》中举出了十种,“世乐有十:女色、财宝、声名、饮食、睡眠、家宅、田园、衣服、眷属、官贵。”以上这十种是世间快乐的事情,但是本觉告诉我们,一个学佛的人,尤其是出家人,必须远离它,不然,对我们的道业有很大的障碍。正如,有首偈说:
智者应观身,不贪染世乐。
无累无所欲,是名真涅槃。
一个有智慧的人,应该时时刻刻观照自己本身,不可以沾上世间各种染污的欲乐。假使不去惹它,就不会受它所拖累,也就无所谓欲望,能够达到那种境界,就是清净涅槃的境界,心头上无挂无碍,非常自在。
佛说八大人觉经
后汉安息国三藏安世高 译
为佛弟子,常于昼夜,至心诵念八大人觉:
第一觉悟:世间无常,国土危脆,四大苦空,五阴无我。生灭变异,虚伪无主。心是恶源,形为罪薮。如是观察,渐离生死。
第二觉知:多欲为苦;生死疲劳,从贪欲起,少欲无为,身心自在。
第三觉知:心无厌足,唯得多求,增长罪恶;菩萨不尔,常念知足,安贫守道,唯慧是业。
第四觉知:懈怠坠落;常行精进,破烦恼恶;摧伏四魔,出阴界狱。
第五觉悟:愚痴生死,菩萨常念,广学多闻,增长智慧,成就辩才,教化一切,悉以大乐。
第六觉知:贫苦多怨,横结恶缘;菩萨布施,等念怨亲,不念旧恶,不憎恶人。
第七觉悟:五欲过患。虽为俗人,不染世乐,常念三衣,瓦钵法器,志愿出家,守道清白,梵行高远,慈悲一切。
第八觉知:生死炽然,苦恼无量;发大乘心,普济一切,愿代众生,受无量苦,令诸众生,毕竟大乐。
如此八事,乃是诸佛菩萨大人之所觉悟,精进行道,慈悲修慧,乘法身船,至涅槃岸。复还生死,度脱众生。以前八事,开导一切,令诸众生,觉生死苦,舍离五欲,修心圣道。
若佛弟子,诵此八事,于念念中,灭无量罪,进趣菩提,速登正觉,永断生死,常住快乐。
#佛法看世间##修行##佛学大智慧##佛教#
第七觉悟:五欲过患。虽为俗人,不染世乐,常念三衣,瓦钵法器,志愿出家,守道清白,梵行高远,慈悲一切。
这一觉悟,说明我们由于贪欲心的驱使,致使人生充满了痛苦,为了破除贪欲心,必须改变我们的观念。一般在家学佛的善友,不能舍俗出家,如果在内心能够时时想到出家人的生活,怀念出家梵行,这样欲念也会慢慢减少,逐渐淡下去,清心寡欲,不为俗尘所染。
五欲过患:
在第二觉知,曾经讲到“多欲为苦”,我们人生痛苦的来源,就是欲念太多,欲望太大。假如我们的心,常在五欲中打滚的话,那是地狱的五条根,会使我们堕落的。
五欲,从狭义方面讲是:财、色、名、食、睡;从广义方面讲是:色、声、香、味、触,是外在五尘的境界。
色:眼睛所看到的红、黄、蓝、白、黑等颜色,或大、小、方、圆的形色,都叫色;声:耳朵所听到的声音,梵音,温柔的、幽扬悦耳的音乐,噪音,骂人刺耳的声音等;香:鼻子所闻到的气味,有的是香的,有的是臭的,或是不香不臭的;味:舌头所尝到的酸、甜、苦、辣、咸等滋味;触:是身体方面所感受的,是热、冷,或是硬的、软的,都是一种触觉。
总而言之,色声香味触叫五尘,包括了外在一切的境界。《止观》(卷四)说:“五尘非欲,而其中有味,能生行人贪欲之心,故言五欲。”
色声香味触五尘,本身无所谓欲不欲。不过,当我们的五根对着外界的五尘,根尘接触的时候,往往引生了我们的欲望,而去追逐它,于是造业受罪,从这方面来说,五尘就叫五欲。
过患,过是过咎、过失;患是祸患、灾害。因为追求五欲的贪念,而引起种种的过咎、灾害。
《大智度论》(卷十七)说:“五欲烧人,如逆风执炬。五欲害人,如践恶蛇。五欲无实,如梦所得。五欲不久,如假借须臾。世人愚惑,贪着五欲,至死不舍,为之后世受无量苦。”
五欲对我们的害处,就好像我们拿着火把,逆风而行,火焰向着我们吹,我们会被它烧伤。五欲好像一团火似的,会伤害到我们的身体。五欲也好像一条毒蛇,假使我们踩到它,一定会被它咬伤,要是我们贪恋五欲,也会被它所伤害。
另外,五欲是虚假不实的,好像我们在梦中得到宝贝,是不真实的。人生在世,恰似做了一场梦,五欲之乐,是不能维持很久的,就好像是假借来用的东西,不能长期拥有它,到头来只是空忙一场。
五欲真是害人不浅,可是我们凡夫没有智慧,非常愚痴,沉溺在五欲之中,至死不悟,舍不得把它放下,就这样,不断地起惑造业,永远受苦。这就是五欲过患的道理。
我们既然知道五欲的许多过失、祸患,应该怎样做才不会为五欲所累呢?就是下面经文所说的:虽为俗人,不染世乐。
俗人,除了出家的而外,所有在家的都是俗人,不过,这里专指在家学佛的居士。不染,就是不要沾染到,正如《华严经》所说“犹如莲华不着水,亦如日月不住空“,所谓不染的意思,好像莲花生长在污泥里面,那是最肮脏的地方,但它不为污泥所染,本身是非常清净的。还有,太阳和月亮,每天在天空中运行循环,从来也没有停留在固定的地方,这也是形容不染。
关于世乐,《八大人觉经疏》中举出了十种,“世乐有十:女色、财宝、声名、饮食、睡眠、家宅、田园、衣服、眷属、官贵。”以上这十种是世间快乐的事情,但是本觉告诉我们,一个学佛的人,尤其是出家人,必须远离它,不然,对我们的道业有很大的障碍。正如,有首偈说:
智者应观身,不贪染世乐。
无累无所欲,是名真涅槃。
一个有智慧的人,应该时时刻刻观照自己本身,不可以沾上世间各种染污的欲乐。假使不去惹它,就不会受它所拖累,也就无所谓欲望,能够达到那种境界,就是清净涅槃的境界,心头上无挂无碍,非常自在。
佛说八大人觉经
后汉安息国三藏安世高 译
为佛弟子,常于昼夜,至心诵念八大人觉:
第一觉悟:世间无常,国土危脆,四大苦空,五阴无我。生灭变异,虚伪无主。心是恶源,形为罪薮。如是观察,渐离生死。
第二觉知:多欲为苦;生死疲劳,从贪欲起,少欲无为,身心自在。
第三觉知:心无厌足,唯得多求,增长罪恶;菩萨不尔,常念知足,安贫守道,唯慧是业。
第四觉知:懈怠坠落;常行精进,破烦恼恶;摧伏四魔,出阴界狱。
第五觉悟:愚痴生死,菩萨常念,广学多闻,增长智慧,成就辩才,教化一切,悉以大乐。
第六觉知:贫苦多怨,横结恶缘;菩萨布施,等念怨亲,不念旧恶,不憎恶人。
第七觉悟:五欲过患。虽为俗人,不染世乐,常念三衣,瓦钵法器,志愿出家,守道清白,梵行高远,慈悲一切。
第八觉知:生死炽然,苦恼无量;发大乘心,普济一切,愿代众生,受无量苦,令诸众生,毕竟大乐。
如此八事,乃是诸佛菩萨大人之所觉悟,精进行道,慈悲修慧,乘法身船,至涅槃岸。复还生死,度脱众生。以前八事,开导一切,令诸众生,觉生死苦,舍离五欲,修心圣道。
若佛弟子,诵此八事,于念念中,灭无量罪,进趣菩提,速登正觉,永断生死,常住快乐。
#佛法看世间##修行##佛学大智慧##佛教#
#我为群众办实事# 【女子服药轻生 巨轮民警紧急救助】10月13日午时,巨轮派出所接到辖区一群众报警称:自己和妻子吵架离婚,妻子声称服药自杀情绪激动。
经了解,当天上午,报警人和妻子办理离婚时由于手续不全没有办成。随后,妻子独自离开。带班领导田宝龙同志接警后带领民警秦杰、辅警周磊立即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寻找,经过周密紧张的寻找,民警成功找到该女子,被找到时,该女子一身酒气,并已服用了头疱类药物,民警火速将其送至中心医院。经救治,该女子脱离危险, 报警人对民警的救助表示感谢。
经了解,当天上午,报警人和妻子办理离婚时由于手续不全没有办成。随后,妻子独自离开。带班领导田宝龙同志接警后带领民警秦杰、辅警周磊立即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寻找,经过周密紧张的寻找,民警成功找到该女子,被找到时,该女子一身酒气,并已服用了头疱类药物,民警火速将其送至中心医院。经救治,该女子脱离危险, 报警人对民警的救助表示感谢。
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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