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90岁老人找回失散80多年的亲人#】今年90岁的陈癸林老人,在8岁时,被人贩子从普宁市下尾张村被拐至广东南雄市,继而生儿育女,如今跟随小儿子叶国盛在#深圳# 居住。80多年来,她对亲人念念不忘,儿子也下决心要帮母亲完成心愿。今年7月,叶国盛带着母亲,凭着她80多年未忘的“下尾张”这个村名,寻访到当地。在村民的热心帮助下,陈癸林终于见到了自己两位已90多岁高龄的姐姐。
在沟通中,叶国盛了解到,这些年,母亲的两位姐姐也曾根据当年留下的一些线索,特地请人打探妹妹下落,由于得到“妹妹或被卖至江西”的消息,才无奈放弃。如今,分别已96岁、93岁的两位姐姐,终于等到90岁妹妹的回来。https://t.cn/A6I7G0kV
在沟通中,叶国盛了解到,这些年,母亲的两位姐姐也曾根据当年留下的一些线索,特地请人打探妹妹下落,由于得到“妹妹或被卖至江西”的消息,才无奈放弃。如今,分别已96岁、93岁的两位姐姐,终于等到90岁妹妹的回来。https://t.cn/A6I7G0kV
【广东#四男子盗窃近万斤稻谷获刑#】记者从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稻谷案,四名被告人结伙多次盗窃他人稻谷,犯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等人结伙先后6次驾驶货车分别窜至南雄及始兴的乡镇等地,用携带的工具将他人晒在公路边上的稻谷盗走,共盗得稻谷100余袋9400斤重,盗窃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15000余元。
另查明,潘某、林某于2019年12月主动到南雄市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稻谷已被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稻谷,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59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至一千元不等。#诚信,我们的核心价值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等人结伙先后6次驾驶货车分别窜至南雄及始兴的乡镇等地,用携带的工具将他人晒在公路边上的稻谷盗走,共盗得稻谷100余袋9400斤重,盗窃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15000余元。
另查明,潘某、林某于2019年12月主动到南雄市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稻谷已被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稻谷,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59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至一千元不等。#诚信,我们的核心价值观#
【广东#四男子盗窃近万斤稻谷获刑#】记者从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稻谷案,四名被告人结伙多次盗窃他人稻谷,犯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等人结伙先后6次驾驶货车分别窜至南雄及始兴的乡镇等地,用携带的工具将他人晒在公路边上的稻谷盗走,共盗得稻谷100余袋9400斤重,盗窃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15000余元。
另查明,潘某、林某于2019年12月主动到南雄市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稻谷已被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稻谷,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59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至一千元不等。(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钟州琼)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等人结伙先后6次驾驶货车分别窜至南雄及始兴的乡镇等地,用携带的工具将他人晒在公路边上的稻谷盗走,共盗得稻谷100余袋9400斤重,盗窃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15000余元。
另查明,潘某、林某于2019年12月主动到南雄市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稻谷已被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稻谷,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59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至一千元不等。(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钟州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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