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房产##房价# 房子重要不重要?
年轻人有房更容易结婚,这个是事实。
有房的90后,结婚比例达65%。
无房的90后,结婚比例仅25%。
这个才是这些年房地产高速增长的原因啊,有需要才有买卖,年轻人结婚都要房子,属于刚需,才有那么多的人去炒房。但一旦房价过高,高到我们买不起,那么年轻人就会选择躺平,房价必然下降。你们怎么看待房价呢?
年轻人有房更容易结婚,这个是事实。
有房的90后,结婚比例达65%。
无房的90后,结婚比例仅25%。
这个才是这些年房地产高速增长的原因啊,有需要才有买卖,年轻人结婚都要房子,属于刚需,才有那么多的人去炒房。但一旦房价过高,高到我们买不起,那么年轻人就会选择躺平,房价必然下降。你们怎么看待房价呢?
前段时间房市出了个新词,三价就低。问了才知道,原来一套房子有3个价格,分别是办理抵押时房子的评估价,买卖合同价和核税价。其他城市不知道,反正但凡上海买卖过二手房的都知道,这3个价格都远低于第4个价格——实际成交价。在交易过程中做低房价避税,根本就是你知我知,但又互不点破的共识。一边省了钱,一边能让房价数据好看点,有利于维稳……但是该收的钱还是要收,所以才会有一个核税价,它时刻提醒大家,不要得寸进尺[笑cry]。于是搞笑的事情发生了,上海一套内环的房子,10年前的价格低于450万,是普通住宅免增值税,如今房龄加了10,好家伙,核税价变成了500多万,房子变成了非普通住宅,增值部分要收5个多点的税了[允悲],关键是,这个核税价怎么得出的始终是个迷。以至于材料送进去前要沐浴更衣烧香拜佛,毕竟核出来要是低于起征税点的,可能二十多万省了。当然了,最后高于起增税价的,恭喜你为国家税务做了贡献[二哈]。在这种背景下,甚至出现了黑心中介以包做低到免增值税价格线以下为由收取好处费。本人有幸遇到过,套路是他们先获得了核税价后来套路我要15万好处费,我当年一身正气,铁了心要为国家税收做贡献,没有答应,最后省了不少[doge]。在这些神奇的背景下,我是不看好房产税的,至少现在看还早。现在上海的行情就是,我的房子500万买的,我隔壁邻居的同样房子35万买的。按我的消费能力收房产税,邻居肯定付不起了。按邻居的支付能力收,我就不疼不痒了。按核税价收,这价格计算方式敢公开么,公开就是官方认可的持续增长,楼可以倒,价格必须涨,也太难为人家评估公司了[汗]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 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交易环节中的影响因素较多,购房者有时会遇到各种意料不到的问题,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最近正在买房的刘先生,就遭遇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被终止的情况。刘先生所买的那套房子,产权证署名是卖家王先生,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刘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是,近日王先生的妻子曾女士联系刘先生称,丈夫卖房时并未与其商量,她不同意卖这套房,所以要求与刘先生终止买卖合同。
刘先生想了解的是,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独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
一对夫妻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除特殊约定外,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双方共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在出售房产时,会受到“共有财产”的限制,不能单独做决定。
麦田房产专业人士表示,购房者在买房签约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如果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签约时需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出卖人签约;而如果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则签约时建议另一方出具书面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文件。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麦田房产专业人士解释称,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自身的名义擅自卖房的,尽管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而直接失效,但房子很可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也是无法继续履行的;而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赔偿。
所以,对于像刘先生这样,已经签了合同并交了定金,却不得不终止合同的购房者来说,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相应赔偿(包括房屋差价损失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或购房者能举证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等,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者说##房地产##楼市杂谈#
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交易环节中的影响因素较多,购房者有时会遇到各种意料不到的问题,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最近正在买房的刘先生,就遭遇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被终止的情况。刘先生所买的那套房子,产权证署名是卖家王先生,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刘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是,近日王先生的妻子曾女士联系刘先生称,丈夫卖房时并未与其商量,她不同意卖这套房,所以要求与刘先生终止买卖合同。
刘先生想了解的是,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独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
一对夫妻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除特殊约定外,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双方共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在出售房产时,会受到“共有财产”的限制,不能单独做决定。
麦田房产专业人士表示,购房者在买房签约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如果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签约时需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出卖人签约;而如果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则签约时建议另一方出具书面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文件。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麦田房产专业人士解释称,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自身的名义擅自卖房的,尽管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而直接失效,但房子很可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也是无法继续履行的;而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赔偿。
所以,对于像刘先生这样,已经签了合同并交了定金,却不得不终止合同的购房者来说,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相应赔偿(包括房屋差价损失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或购房者能举证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等,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者说##房地产##楼市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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