斋饭是集体或个人出资的,有奶茶、酥油、糌粑、奶酪、白面馍、酸奶、蕨麻米饭等。吃饭期间,一旦入座便不能挪动直到饱餐漱口后方可走动。
午餐后,男女老少都在做娘乃的东家佛堂处盘腿而作念经。晚上只饮茶而不进食。至当夜一觉醒来时起就不说话、不进饮食,只许默诵经文或六字真言直到第三天。 https://t.cn/RuQ52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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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法院案例】买房后十几年没有过户,一觉醒来,房子已被查封!
近日,家住西固的李某一大早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吵醒,当她打开房门时,居然发现来人是西固法院的两名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告诉李某,她居住的这间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希望她尽快搬离,配合执行程序。李某颇为惊讶: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怎么一觉醒来被法院查封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她当年的一番好意……
案件背景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好友。2008年,张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向李某求助,二人经商量后决定由李某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购买张某丈夫单位分配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所付房款部分上交单位,其余部分用于缓解张某的经济困难。后李某一次性向张某与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搬至房屋内居住,但由于这套房屋原本是单位分配的职工住房,故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李某和家人在这套房屋内平静的生活,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转眼到了2021年,张某的丈夫王某因未按期偿还他人借款,被起诉至西固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后,王某依然没有主动还款,债权人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找到王某名下尚有一套房屋(即李某居住的这套房屋),遂依法予以查封,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得知事情来龙去脉后,李某立刻联系了自己的好友张某,但她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在电话中称她和王某已于2014年协议离婚,现在彼此没有任何瓜葛,也不想再过问有关王某的任何事情!眼见自己当年的一番好意竟然换回这样的结果,李某怒不可遏,遂向西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实践中,像李某一样在购买房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因涉诉导致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时,已经购买并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又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发现了李某当年与张某、王某共同签订的购房协议,协议中载明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卖给了李某且李某也已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只是由于房屋性质特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办案法官又实地走访了李某的邻居,证实多年来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及其家人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办案法官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虽然李某这次有惊无险地保住了房子,但并不是所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房人都能像她一样幸运。西固法院在此提醒,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买受人已交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依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近日,家住西固的李某一大早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吵醒,当她打开房门时,居然发现来人是西固法院的两名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告诉李某,她居住的这间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希望她尽快搬离,配合执行程序。李某颇为惊讶: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怎么一觉醒来被法院查封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她当年的一番好意……
案件背景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好友。2008年,张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向李某求助,二人经商量后决定由李某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购买张某丈夫单位分配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所付房款部分上交单位,其余部分用于缓解张某的经济困难。后李某一次性向张某与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搬至房屋内居住,但由于这套房屋原本是单位分配的职工住房,故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李某和家人在这套房屋内平静的生活,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转眼到了2021年,张某的丈夫王某因未按期偿还他人借款,被起诉至西固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后,王某依然没有主动还款,债权人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找到王某名下尚有一套房屋(即李某居住的这套房屋),遂依法予以查封,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得知事情来龙去脉后,李某立刻联系了自己的好友张某,但她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在电话中称她和王某已于2014年协议离婚,现在彼此没有任何瓜葛,也不想再过问有关王某的任何事情!眼见自己当年的一番好意竟然换回这样的结果,李某怒不可遏,遂向西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实践中,像李某一样在购买房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因涉诉导致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时,已经购买并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又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发现了李某当年与张某、王某共同签订的购房协议,协议中载明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卖给了李某且李某也已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只是由于房屋性质特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办案法官又实地走访了李某的邻居,证实多年来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及其家人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办案法官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虽然李某这次有惊无险地保住了房子,但并不是所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房人都能像她一样幸运。西固法院在此提醒,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买受人已交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依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晋城身边事#【一觉醒来,“好哥们”变成了“女朋友”?啥情况?[允悲]】10月2日,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接待被骗的受害群众小李时,在询问过程中,民警通过细心观察、巧妙提问、严谨推敲,并结合信息比对,当场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与李某来报案的同行人员张某镇(男,27岁,泽州县人)。
经查,2020年6至9月,张某镇注册一手机号伪装成女性,与受害人谈恋爱,期间以生病、购房为由骗取受害人1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
目前,张某镇已被刑事拘留。(刑侦大队)
经查,2020年6至9月,张某镇注册一手机号伪装成女性,与受害人谈恋爱,期间以生病、购房为由骗取受害人1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
目前,张某镇已被刑事拘留。(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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