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28万买了假酒,还喝了大半……】
兰先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平时自己爱喝点小酒,再加上经常要招待朋友,于是打算买批白酒存在自家仓库。经熟人介绍,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兰先生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共付款28.416万元,分4次从陈某经营的柳州市某酒业公司购进64箱白酒,分别是45箱53度的青花郎和19箱53度的红花郎,总共384瓶,每瓶容量均为500ml。
今年6月初的一天,兰先生正准备和朋友新开一箱白酒畅饮时,朋友发现并告诉他同一箱内6瓶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都不一样。“大酒厂生产的产品怎么会出现这种异常情况?”兰先生急忙连开数箱,结果让他傻了眼,打开的白酒每一瓶的生产日期都不相同。“都喝了两百多瓶了!”越想越生气的兰先生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接到投诉后,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兰先生家中了解情况,并对兰先生存放在自家仓库剩余的20多箱白酒进行封存。随即,执法人员与这个品牌的白酒生产厂家取得联系 ,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到柳城协助鉴定。
6月22日,生产厂家派出的打假专员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对封存在兰先生自家仓库的两种白酒进行辨别鉴定。经生产厂家打假专员鉴别,兰先生库存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伪劣产品。
“假冒手段还是比较高明的,普通消费者确实看不出来。”生产厂家打假专员介绍,涉假郎酒从外包装的纸箱到内包装的塑料盒以及酒瓶等材料都是真的,应该是从市场上回收而来。不过,很多瓶身都有划痕、发霉等使用过的现象。而且,因为技术原因,涉假郎酒的封装瓶口细节也露出了破绽。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货值12万多元的涉假郎酒实施扣押,并立案开展调查。随后两周时间里,涉嫌销售假酒的柳州市某酒业公司负责人陈某,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极不配合,一直推说在外地,拒不现身,且拒不透露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明显隐藏违法情况,严重阻碍调查顺利进行。
由于涉案货值已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为了进一步追查造假源头,7月9日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移送柳城县公安局。
经过3个多月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已将涉嫌销售假酒的陈某依法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兰先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平时自己爱喝点小酒,再加上经常要招待朋友,于是打算买批白酒存在自家仓库。经熟人介绍,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兰先生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共付款28.416万元,分4次从陈某经营的柳州市某酒业公司购进64箱白酒,分别是45箱53度的青花郎和19箱53度的红花郎,总共384瓶,每瓶容量均为500ml。
今年6月初的一天,兰先生正准备和朋友新开一箱白酒畅饮时,朋友发现并告诉他同一箱内6瓶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都不一样。“大酒厂生产的产品怎么会出现这种异常情况?”兰先生急忙连开数箱,结果让他傻了眼,打开的白酒每一瓶的生产日期都不相同。“都喝了两百多瓶了!”越想越生气的兰先生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接到投诉后,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兰先生家中了解情况,并对兰先生存放在自家仓库剩余的20多箱白酒进行封存。随即,执法人员与这个品牌的白酒生产厂家取得联系 ,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到柳城协助鉴定。
6月22日,生产厂家派出的打假专员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对封存在兰先生自家仓库的两种白酒进行辨别鉴定。经生产厂家打假专员鉴别,兰先生库存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伪劣产品。
“假冒手段还是比较高明的,普通消费者确实看不出来。”生产厂家打假专员介绍,涉假郎酒从外包装的纸箱到内包装的塑料盒以及酒瓶等材料都是真的,应该是从市场上回收而来。不过,很多瓶身都有划痕、发霉等使用过的现象。而且,因为技术原因,涉假郎酒的封装瓶口细节也露出了破绽。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货值12万多元的涉假郎酒实施扣押,并立案开展调查。随后两周时间里,涉嫌销售假酒的柳州市某酒业公司负责人陈某,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极不配合,一直推说在外地,拒不现身,且拒不透露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明显隐藏违法情况,严重阻碍调查顺利进行。
由于涉案货值已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为了进一步追查造假源头,7月9日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移送柳城县公安局。
经过3个多月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已将涉嫌销售假酒的陈某依法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昨天,跟一个vip说,人是“移动的山脉”...骨是山岩,皮是尘土,毛发是森林,命盘是地形,流年是四季?!痣,为石。
物物,一太极?
一人,一宇宙。
一个好的八字命盘跟面相,一定是有他的“龙穴”所在,像很多圣人都是头戴“七星痣”,朱元璋脚踩“七星痣”?!某大佬的“狮虎纹”。
一般那种长毛的痣,大黑痣,赤红痣...等所在的位置,就是一个人“个人风水的太极点”、“穴”!?
不富,
则贵。
/
欢迎,打赏私聊。
算命.风水.相学|起名.VIP.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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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627715.QQ
yuce365.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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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算命先生
风水黑武士
蔡易成
/ https://t.cn/Ryh0Z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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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何甜甜律师
7小时前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走路看路”这个警告虽然简单粗暴,但确实是所有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提示语,因为人是有盲点的,世界是存在惯性的,意外是需要预防的,如果不,就有可能和67岁的王女士一样发生悲剧,63岁的刘女士也深受其家人索赔62万元之困扰。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的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彼时王先生带着其母亲王女士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他们事先排在了进站口前面,其后刘女士走过来排在了他们的后面,准备检票之际,王先生发现走错了的位置,就带着王女士转身。
其实从视频看来,当时人流量还不至于到比肩接踵的程度,不过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惯性和年纪的关系,身体和思维不能马上对接的缘故,王女士一转身直直走向了刘女士的行李箱,接着几次抬脚都没有能立即作出躲避的正确判断,从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不过当时被绊倒之后的王女士表示除了背比较疼之外,没有什么大碍,这令连忙上前查看的刘女士松了一口气,和王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其后大家分别上了各自列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上车之后王女士开始身体不适,还未下车已神志不清,15天之后不幸去世。
对于之后的事情,刘女士是完全不知道的,直到2019年11月收到法院传票,她才恍然自己被王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跌倒和死亡是因为刘女士导致的,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多元。
刘女士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好心好意留了电话号码,对方却一句招呼也不打就直接把她送上法庭,未免过分无情,更何况自己只是排了一个队,是王女士直直撞上来的,她期间没有做任何事,怎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得赔60万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民事权利需得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案焦点在于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女士摔倒,王女士一方给出的刘女士过错点为:
1.刘女士没有让行李箱紧贴自己行走,而是拖拽在后方,使得行李箱妨害了他人;2.刘女士没有站到一米线以外的安全距离,而是在王女士身后60公分处,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那么这些是不是刘女士的过错?
首先行李箱拖杆设计就是为了方便人往前快速行走时不受阻碍,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行李箱,这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人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自我也有规避危险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苛求他人完全不妨碍自己。
其次由于当时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明确的监控,刘女士方反驳起来有着切实的证据,事实上王女士和刘女士存在一定安全距离,是王女士转身走了大概四五步之后,直直朝行李箱走过去的,这四五步中间王女士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绕过,其儿子就成功绕过去了。
此外,还可以从这3点来判断刘女士有无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在该案中,刘女士拖行行李箱确实是王女士摔倒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刘女士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拖一个行李箱会导致人死亡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并不是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还是以其儿子顺利转身并避开为例。
所以虽然损害发生了,但其完全是由于王女士未能在特定环境中注意行走安全及相关事宜,疏于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无过错,王女士自担其责,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才说走路要看路,不看路摔一跤是小,摔没了一条命才可惜,当然尽管不能过分苛求他人在公共场所应尽义务之外的责任,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小心些,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持中立态度,本文仅供参考、交流。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何甜甜律师
7小时前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走路看路”这个警告虽然简单粗暴,但确实是所有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提示语,因为人是有盲点的,世界是存在惯性的,意外是需要预防的,如果不,就有可能和67岁的王女士一样发生悲剧,63岁的刘女士也深受其家人索赔62万元之困扰。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的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彼时王先生带着其母亲王女士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他们事先排在了进站口前面,其后刘女士走过来排在了他们的后面,准备检票之际,王先生发现走错了的位置,就带着王女士转身。
其实从视频看来,当时人流量还不至于到比肩接踵的程度,不过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惯性和年纪的关系,身体和思维不能马上对接的缘故,王女士一转身直直走向了刘女士的行李箱,接着几次抬脚都没有能立即作出躲避的正确判断,从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不过当时被绊倒之后的王女士表示除了背比较疼之外,没有什么大碍,这令连忙上前查看的刘女士松了一口气,和王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其后大家分别上了各自列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上车之后王女士开始身体不适,还未下车已神志不清,15天之后不幸去世。
对于之后的事情,刘女士是完全不知道的,直到2019年11月收到法院传票,她才恍然自己被王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跌倒和死亡是因为刘女士导致的,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多元。
刘女士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好心好意留了电话号码,对方却一句招呼也不打就直接把她送上法庭,未免过分无情,更何况自己只是排了一个队,是王女士直直撞上来的,她期间没有做任何事,怎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得赔60万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民事权利需得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案焦点在于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女士摔倒,王女士一方给出的刘女士过错点为:
1.刘女士没有让行李箱紧贴自己行走,而是拖拽在后方,使得行李箱妨害了他人;2.刘女士没有站到一米线以外的安全距离,而是在王女士身后60公分处,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那么这些是不是刘女士的过错?
首先行李箱拖杆设计就是为了方便人往前快速行走时不受阻碍,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行李箱,这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人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自我也有规避危险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苛求他人完全不妨碍自己。
其次由于当时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明确的监控,刘女士方反驳起来有着切实的证据,事实上王女士和刘女士存在一定安全距离,是王女士转身走了大概四五步之后,直直朝行李箱走过去的,这四五步中间王女士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绕过,其儿子就成功绕过去了。
此外,还可以从这3点来判断刘女士有无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在该案中,刘女士拖行行李箱确实是王女士摔倒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刘女士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拖一个行李箱会导致人死亡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并不是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还是以其儿子顺利转身并避开为例。
所以虽然损害发生了,但其完全是由于王女士未能在特定环境中注意行走安全及相关事宜,疏于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无过错,王女士自担其责,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才说走路要看路,不看路摔一跤是小,摔没了一条命才可惜,当然尽管不能过分苛求他人在公共场所应尽义务之外的责任,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小心些,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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