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刑事立案并被羁押将近一年了,河南郑州的张雪蓁和郭红雨一直坚定的认为,他们的丈夫都是冤枉的。而两个男人之所以摊上官司身陷囹圄,与几年前的公司股权转让后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纠葛案件有关。
双赢的合作最终却对簿公堂
张雪蓁的丈夫叫钟盛,郭红雨的丈夫叫宋颖标,早在2016年以前,二人曾是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的股东,两人各持公司50%股份,而当时的同生公司经营状况优秀,前途无限,也正因为这,被多家公司看中,相关的合作收购意向一直在洽谈。而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钟、宋二人也在一定前提下为公司和个人的前途谋划着。
“说是经济纠纷,其实事实很清楚,法院也已经最终认定并判决了。”张雪蓁说,当时向同生公司伸出橄榄枝的还有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作为民营环保企业,同生当时的业务几乎做到了极致,需要一个更大的平台,而当时的清水源也有业绩的需求,所以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张雪蓁说,2016年4月,钟、宋二人同清水源公司签订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清水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盛和宋颖标持有的同生公司100%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当时是把同生公司估价4.9亿,其中30%是清水源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下的70%用清水源公司的股票代替,但分批对这些股票的解禁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张雪蓁说,如此一来,钟、宋二人成了清水源公司的股东,两人加起来的股份成为清水源仅次于实际控制人王志清的第二大股东。随后,为了保障钟、宋利益,钟盛和宋颖标与王志清之间又签了一份《价值保障协议》,该协议承诺,当钟盛和宋颖标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二人所持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年化10%的收益予以保障,即保障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1+10%×锁定年限)。2016年7月19日,钟、宋二人将其持有的同生公司100%股份按约定转让给清水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
用张雪蓁的话讲,但接下来的合同履行就开始出现问题。2017年8月,钟盛按协议认购的清水源公司700万股股票中的30%,也就是210万股依约解除限售,但当时清水源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低于保障价格,按照保价协议约定,清水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钟盛补偿款1470万元;2018年8月,钟某持有的第二个210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时,清水源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依然低于保障价格,王志清按约定应支付钟盛补偿款2803.5万元,然而,王志清却并未按约定向钟某支付。为了挽回损失,钟盛将王志清告到清水源公司所在地的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依约偿还其补偿款及利息共计4600多万元的损失。
谁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
然而在不久后,郑州警方即展开了对钟盛、宋颖标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调查。
王志清辩称,钟盛的诉讼是基于清水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钟盛、王志清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产生的,现在由于钟盛及宋颖标涉及刑事犯罪,已经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在庭审前,其已向法庭出示了2019年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郑公郑东(经)立字(2019)11769号立案决定书,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发现在资产收购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该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影响到《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效力,因此其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恳请合议庭能够采纳申请。而关于《价值保障协议》,王志清称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为此还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对《价值保障协议》中王志清签字的真实性鉴定的中请。王志清称,即使三份协议均真实存在,合法有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已经立案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或许直接影响了同生公司实现的利润,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钟盛及宋颖标对收购后是有盈利承诺的,收购后利润的数量将直接影响钟盛应当持有的股票数量,现在在该案职务侵占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利润存在问题。钟盛所应当持有的股票数量在钟盛、宋颖标盈利预测期间,利润不确定的情况下,股票数量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该股票数量的确定也应等到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确定。再者,假如钟盛、王志清确实签订了《价值保障协议》,该《价值保障协议》要求王志清对股票价格进行保障,这也不符合证券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王志清认为自己是没有能力也不应当对股票的价格进行保障的。
宋颖标的股票依约未到解除限售时间,但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诉讼。判决书中,他陈述称,《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是钟盛、宋颖标与清水源公司之间的协议,《价值保障协议》是王志清与钟盛、宋颖标签订的,属于个人之间的协议。他与钟盛两人在三年承诺期内已实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的利润,每年按照协议约定由清水源公司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告,均达到双方合同约定,并超额完成,清水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与深交所备案,所以王志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宋颖标认为,王志清提出的资产购买期间有违法行为不存在。因为在资产购买期间,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均由清水源公司委派,对同生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经清水源公司确认上交证监会,最后经证监会审核通过,所以王志清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价协议成关键,笔迹鉴定报告确认被告曾签署该协议
尽管清水源实际控制人王志清作为被告提出了多条申辩事由,但案件的关键点似乎最终落在了《价值保障协议》的签订与否。王志清称其本人从未签署过《价值保障协议》,2016年4月6日,王志清提出申请对《价值保障协议》中自己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判决显示,法院准许王志清的鉴定申请,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2016年4月6日的《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中“王志清”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进行鉴定。后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沪润司鉴[2019]技鉴字第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落款“甲方”处的“王志清”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另济源市中院查明,2019年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曾对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分局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但之后该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撤案。2020年3月20日济源市公安局对宋颖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立案调查。
法院认为,王志清所述的同生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该案,王志清以该案正在立案侦查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宋某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刑事案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缺乏关联性,本案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的情形王志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一审胜诉,被告被判赔上诉遭高院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志清和钟盛、宋颖标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协议予以认定。该《价值保障协议》第二条约定“1、王志清承诺:当钟盛、宋颖标本次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年化10%的收益予以保障,即保障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1+10%×锁定年限)。如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所保障价格时,王志清对差额进行补足,具体金额为:(结算价格-保障价格)×本期解股份数量。”钟盛起诉的清水源公司420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时,股票市场价格均低于价值保障协议所约定的保障价格,现钟盛要求王志清对该420万股股票差额进行补足,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钟盛向法庭提供的补偿款计算方法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所以王志清应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因王志清未按协议约定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构成违约,故钟盛要求王志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损失并无不当。
2020年8月31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王志清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及利息(其中1495.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61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4109.7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此判决,王志清不服并提出上诉。2021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志清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民事程序“尘埃暂定”,刑事案件有待审判
至此,仿佛这起曾被媒体多次报道的清水源公司、同生公司纠纷案件尘埃落定,然而对于双方来讲,纠葛却远没有结束。
根据济源市公安局向张雪蓁和郭红雨出具的司法文件显示,钟盛于2021年1月19日晚被该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济源看守所。宋颖标则于2020年12月9日晚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济源警方刑事拘留,同样羁押在济源市看守所,2021年1月15日下午,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济源市公安局对宋颖标实施逮捕,案由是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而钟盛也已被逮捕。“之前郑州公安就调查过,最后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但有人不希望民事案件程序顺利走下去,又在济源立了案,而且是检察院监督立案。”张雪蓁和郭红雨来认为,自己丈夫的刑事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便现在被羁押、被逮捕,但她们也一直在不断的申诉,“我们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正。”
钟盛和宋颖标当时与清水源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清水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同生环境,对钟盛、宋颖标获得的清水源股票有解禁时间安排,钟盛分三次解禁,宋颖标一次性解禁,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8月7日、2018年9月5日钟盛各解禁210万股,此后再无两人股票解禁记录。此前的媒体报道中,钟盛、宋颖标曾公开表示,同生公司超额完成业绩,公司应该无条件解禁,但他们多次提出解禁申请并递交相应手续,但清水源迟迟未予办理。而基于此,钟、宋二人曾有多份诉讼指向王志清,然而,由于钟盛的部分股票和宋颖标的全部股票没有解禁,无法计算赔偿金额,故此其中两份诉讼中虽然都认定保价协议有效,却没有支持他们的赔偿诉求。
而王志清则曾表示,由于2019年7月,清水源公司收购同生公司后,在资金、业务、管理等各方面为同生环境都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去接管同生进行董事会换届后,交接过程发现公章、财务相关资料没有移交,且一直联系钟盛、宋颖标二人,希望能协商解决,但一直未能实现。至于案件情况,王志清曾称以公开信息为准,时间会给出答案。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双赢的合作最终却对簿公堂
张雪蓁的丈夫叫钟盛,郭红雨的丈夫叫宋颖标,早在2016年以前,二人曾是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的股东,两人各持公司50%股份,而当时的同生公司经营状况优秀,前途无限,也正因为这,被多家公司看中,相关的合作收购意向一直在洽谈。而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钟、宋二人也在一定前提下为公司和个人的前途谋划着。
“说是经济纠纷,其实事实很清楚,法院也已经最终认定并判决了。”张雪蓁说,当时向同生公司伸出橄榄枝的还有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作为民营环保企业,同生当时的业务几乎做到了极致,需要一个更大的平台,而当时的清水源也有业绩的需求,所以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张雪蓁说,2016年4月,钟、宋二人同清水源公司签订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清水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盛和宋颖标持有的同生公司100%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当时是把同生公司估价4.9亿,其中30%是清水源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下的70%用清水源公司的股票代替,但分批对这些股票的解禁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张雪蓁说,如此一来,钟、宋二人成了清水源公司的股东,两人加起来的股份成为清水源仅次于实际控制人王志清的第二大股东。随后,为了保障钟、宋利益,钟盛和宋颖标与王志清之间又签了一份《价值保障协议》,该协议承诺,当钟盛和宋颖标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二人所持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年化10%的收益予以保障,即保障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1+10%×锁定年限)。2016年7月19日,钟、宋二人将其持有的同生公司100%股份按约定转让给清水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
用张雪蓁的话讲,但接下来的合同履行就开始出现问题。2017年8月,钟盛按协议认购的清水源公司700万股股票中的30%,也就是210万股依约解除限售,但当时清水源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低于保障价格,按照保价协议约定,清水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钟盛补偿款1470万元;2018年8月,钟某持有的第二个210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时,清水源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依然低于保障价格,王志清按约定应支付钟盛补偿款2803.5万元,然而,王志清却并未按约定向钟某支付。为了挽回损失,钟盛将王志清告到清水源公司所在地的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依约偿还其补偿款及利息共计4600多万元的损失。
谁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
然而在不久后,郑州警方即展开了对钟盛、宋颖标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调查。
王志清辩称,钟盛的诉讼是基于清水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钟盛、王志清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产生的,现在由于钟盛及宋颖标涉及刑事犯罪,已经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在庭审前,其已向法庭出示了2019年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郑公郑东(经)立字(2019)11769号立案决定书,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发现在资产收购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该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影响到《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效力,因此其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恳请合议庭能够采纳申请。而关于《价值保障协议》,王志清称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为此还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对《价值保障协议》中王志清签字的真实性鉴定的中请。王志清称,即使三份协议均真实存在,合法有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已经立案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或许直接影响了同生公司实现的利润,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钟盛及宋颖标对收购后是有盈利承诺的,收购后利润的数量将直接影响钟盛应当持有的股票数量,现在在该案职务侵占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利润存在问题。钟盛所应当持有的股票数量在钟盛、宋颖标盈利预测期间,利润不确定的情况下,股票数量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该股票数量的确定也应等到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确定。再者,假如钟盛、王志清确实签订了《价值保障协议》,该《价值保障协议》要求王志清对股票价格进行保障,这也不符合证券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王志清认为自己是没有能力也不应当对股票的价格进行保障的。
宋颖标的股票依约未到解除限售时间,但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诉讼。判决书中,他陈述称,《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是钟盛、宋颖标与清水源公司之间的协议,《价值保障协议》是王志清与钟盛、宋颖标签订的,属于个人之间的协议。他与钟盛两人在三年承诺期内已实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的利润,每年按照协议约定由清水源公司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告,均达到双方合同约定,并超额完成,清水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与深交所备案,所以王志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宋颖标认为,王志清提出的资产购买期间有违法行为不存在。因为在资产购买期间,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均由清水源公司委派,对同生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经清水源公司确认上交证监会,最后经证监会审核通过,所以王志清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价协议成关键,笔迹鉴定报告确认被告曾签署该协议
尽管清水源实际控制人王志清作为被告提出了多条申辩事由,但案件的关键点似乎最终落在了《价值保障协议》的签订与否。王志清称其本人从未签署过《价值保障协议》,2016年4月6日,王志清提出申请对《价值保障协议》中自己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判决显示,法院准许王志清的鉴定申请,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2016年4月6日的《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中“王志清”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进行鉴定。后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沪润司鉴[2019]技鉴字第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落款“甲方”处的“王志清”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另济源市中院查明,2019年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曾对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分局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但之后该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撤案。2020年3月20日济源市公安局对宋颖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立案调查。
法院认为,王志清所述的同生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该案,王志清以该案正在立案侦查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宋某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刑事案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缺乏关联性,本案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的情形王志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一审胜诉,被告被判赔上诉遭高院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志清和钟盛、宋颖标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协议予以认定。该《价值保障协议》第二条约定“1、王志清承诺:当钟盛、宋颖标本次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年化10%的收益予以保障,即保障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1+10%×锁定年限)。如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所保障价格时,王志清对差额进行补足,具体金额为:(结算价格-保障价格)×本期解股份数量。”钟盛起诉的清水源公司420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时,股票市场价格均低于价值保障协议所约定的保障价格,现钟盛要求王志清对该420万股股票差额进行补足,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钟盛向法庭提供的补偿款计算方法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所以王志清应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因王志清未按协议约定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构成违约,故钟盛要求王志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损失并无不当。
2020年8月31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王志清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及利息(其中1495.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61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4109.7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此判决,王志清不服并提出上诉。2021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志清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民事程序“尘埃暂定”,刑事案件有待审判
至此,仿佛这起曾被媒体多次报道的清水源公司、同生公司纠纷案件尘埃落定,然而对于双方来讲,纠葛却远没有结束。
根据济源市公安局向张雪蓁和郭红雨出具的司法文件显示,钟盛于2021年1月19日晚被该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济源看守所。宋颖标则于2020年12月9日晚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济源警方刑事拘留,同样羁押在济源市看守所,2021年1月15日下午,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济源市公安局对宋颖标实施逮捕,案由是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而钟盛也已被逮捕。“之前郑州公安就调查过,最后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但有人不希望民事案件程序顺利走下去,又在济源立了案,而且是检察院监督立案。”张雪蓁和郭红雨来认为,自己丈夫的刑事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便现在被羁押、被逮捕,但她们也一直在不断的申诉,“我们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正。”
钟盛和宋颖标当时与清水源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清水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同生环境,对钟盛、宋颖标获得的清水源股票有解禁时间安排,钟盛分三次解禁,宋颖标一次性解禁,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8月7日、2018年9月5日钟盛各解禁210万股,此后再无两人股票解禁记录。此前的媒体报道中,钟盛、宋颖标曾公开表示,同生公司超额完成业绩,公司应该无条件解禁,但他们多次提出解禁申请并递交相应手续,但清水源迟迟未予办理。而基于此,钟、宋二人曾有多份诉讼指向王志清,然而,由于钟盛的部分股票和宋颖标的全部股票没有解禁,无法计算赔偿金额,故此其中两份诉讼中虽然都认定保价协议有效,却没有支持他们的赔偿诉求。
而王志清则曾表示,由于2019年7月,清水源公司收购同生公司后,在资金、业务、管理等各方面为同生环境都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去接管同生进行董事会换届后,交接过程发现公章、财务相关资料没有移交,且一直联系钟盛、宋颖标二人,希望能协商解决,但一直未能实现。至于案件情况,王志清曾称以公开信息为准,时间会给出答案。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国家发改委: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行干预】10月19日晚,国家发展改革委连发三条消息,宣布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行干预措施。发改委同步表示,正在郑州商品交易所调研强调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动力煤期货,并组织召开煤电油气运重点企业保供稳价座谈会。
国家发改委指出,近期煤炭价格快速上涨,连创历史新高,大幅推高下游行业生产成本,对电力供应和冬季供暖产生不利影响,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针对上述情况,为做好煤炭市场保供稳价工作,10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召开今冬明春能源保供工作机制煤炭专题座谈会,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表示,《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煤炭是重要基础能源,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目前价格涨幅已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且临近采暖季,价格仍呈现进一步非理性上涨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运用《价格法》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的具体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梳理、排查保供稳价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散播虚假信息、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会议要求,煤炭企业要切实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用煤需求,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动力煤期货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还表示,为做好今冬明春煤炭供应相关工作,10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郑州商品交易所调研,并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今年以来动力煤期货价格走势和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动力煤期货有关情况。
会议指出,当前相关部门全力推动煤炭增产增供,郑州商品交易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关注动力煤期货交易价格波动,着力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梳理排查异常交易,依法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行为并公开曝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为煤炭保供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召开煤电油气运保供稳价座谈会,提出明确要求
10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煤电油气运重点企业保供稳价座谈会,研究安排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各项重点工作。国家铁路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管网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华润、国家能源、中煤等重点企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有关方面有力有序推进落实能源保供稳价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9月底以来,已核增一批生产煤矿,日均产量已比9月份增加了120万吨以上,10月18日的日产量已超过1160万吨,创今年新高。目前全国统调电厂存煤近8800万吨,可用16天,比月初增加900万吨以上;其中东北三省电厂存煤可用24天,比月初增加11天。在已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的基础上,发电供热企业与煤炭企业又签订了1.5亿吨中长期合同,绝大部分省份合同签订率达到或接近100%,部分省份中长期合同煤炭缺口已落实煤源,正在抓紧签约。同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近日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地新增市场交易价格已按价格政策实现近20%的上浮。
●会议对下一步保供稳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进一步释放煤炭产能。在已核增产能的基础上,通过挖掘生产煤矿产能核增潜力、基本建成煤矿加快进入联合试运转、停工停产煤矿抓紧复工复产、允许煤矿释放应急储备产能等多种途径,再释放一批煤炭产能。
二是稳定增加煤炭产量。四季度所有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满负荷安全合理组织生产。各地要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保持煤矿正常生产,严禁随意关停煤矿,严禁因个别煤矿出现事故“一刀切”区域性停产煤矿,确保煤矿在安全条件下能产尽产,力争煤炭日产量达到1200万吨以上。
三是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中央企业要发挥保供稳价带头作用,重点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用煤需要,多签中长期合同,严格执行中长期合同煤炭价格,带头降低市场交易煤价。
四是进一步落实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已经衔接但还没有最终签订的合同要尽快签订到位,价格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价格政策。所有合同都要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无故不履约的企业将定期进行通报或公示,并纳入信用记录。
五是推动煤电机组应发尽发。压实属地责任和电力企业保供主体责任,加强资源统筹调度,全力保障火电机组高比例开机、高负荷出力,促进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多发满发。科学组织实施有序用电,首先限制“两高”项目用电、特别是要坚决限制落后产能的高耗能项目用电,坚决做到限电不拉闸、限电不限民用。
六是严格按照合同保障供用气。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已签订的天然气购销、接收站使用等合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各地要切实履行保障民生用气主体责任,确保对民生用气实现合同全覆盖,扎实做好“压非保民”预案并认真开展实战演练,兜底保障民生用气需要。
七是加强能源运输保障。铁路、港航企业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煤炭运输组织,挖掘潜力推动煤炭增运上量,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用煤运输需求,加大低库存电厂和电煤中长期合同保供力度,保障生产的煤炭及时运到需要的地方。
八是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着力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各重点煤炭港口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线索,对于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交易限制其运输、装卸,全力维护煤炭市场秩序。着力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梳理排查异常交易,依法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行为并公开曝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https://t.cn/A6Mj3HQ0
国家发改委指出,近期煤炭价格快速上涨,连创历史新高,大幅推高下游行业生产成本,对电力供应和冬季供暖产生不利影响,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针对上述情况,为做好煤炭市场保供稳价工作,10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召开今冬明春能源保供工作机制煤炭专题座谈会,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表示,《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煤炭是重要基础能源,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目前价格涨幅已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且临近采暖季,价格仍呈现进一步非理性上涨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运用《价格法》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的具体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梳理、排查保供稳价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散播虚假信息、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会议要求,煤炭企业要切实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用煤需求,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动力煤期货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还表示,为做好今冬明春煤炭供应相关工作,10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郑州商品交易所调研,并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今年以来动力煤期货价格走势和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动力煤期货有关情况。
会议指出,当前相关部门全力推动煤炭增产增供,郑州商品交易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关注动力煤期货交易价格波动,着力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梳理排查异常交易,依法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行为并公开曝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为煤炭保供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召开煤电油气运保供稳价座谈会,提出明确要求
10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煤电油气运重点企业保供稳价座谈会,研究安排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各项重点工作。国家铁路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管网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华润、国家能源、中煤等重点企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有关方面有力有序推进落实能源保供稳价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9月底以来,已核增一批生产煤矿,日均产量已比9月份增加了120万吨以上,10月18日的日产量已超过1160万吨,创今年新高。目前全国统调电厂存煤近8800万吨,可用16天,比月初增加900万吨以上;其中东北三省电厂存煤可用24天,比月初增加11天。在已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的基础上,发电供热企业与煤炭企业又签订了1.5亿吨中长期合同,绝大部分省份合同签订率达到或接近100%,部分省份中长期合同煤炭缺口已落实煤源,正在抓紧签约。同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近日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地新增市场交易价格已按价格政策实现近20%的上浮。
●会议对下一步保供稳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进一步释放煤炭产能。在已核增产能的基础上,通过挖掘生产煤矿产能核增潜力、基本建成煤矿加快进入联合试运转、停工停产煤矿抓紧复工复产、允许煤矿释放应急储备产能等多种途径,再释放一批煤炭产能。
二是稳定增加煤炭产量。四季度所有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满负荷安全合理组织生产。各地要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保持煤矿正常生产,严禁随意关停煤矿,严禁因个别煤矿出现事故“一刀切”区域性停产煤矿,确保煤矿在安全条件下能产尽产,力争煤炭日产量达到1200万吨以上。
三是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中央企业要发挥保供稳价带头作用,重点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用煤需要,多签中长期合同,严格执行中长期合同煤炭价格,带头降低市场交易煤价。
四是进一步落实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已经衔接但还没有最终签订的合同要尽快签订到位,价格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价格政策。所有合同都要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无故不履约的企业将定期进行通报或公示,并纳入信用记录。
五是推动煤电机组应发尽发。压实属地责任和电力企业保供主体责任,加强资源统筹调度,全力保障火电机组高比例开机、高负荷出力,促进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多发满发。科学组织实施有序用电,首先限制“两高”项目用电、特别是要坚决限制落后产能的高耗能项目用电,坚决做到限电不拉闸、限电不限民用。
六是严格按照合同保障供用气。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已签订的天然气购销、接收站使用等合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各地要切实履行保障民生用气主体责任,确保对民生用气实现合同全覆盖,扎实做好“压非保民”预案并认真开展实战演练,兜底保障民生用气需要。
七是加强能源运输保障。铁路、港航企业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煤炭运输组织,挖掘潜力推动煤炭增运上量,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用煤运输需求,加大低库存电厂和电煤中长期合同保供力度,保障生产的煤炭及时运到需要的地方。
八是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着力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各重点煤炭港口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线索,对于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交易限制其运输、装卸,全力维护煤炭市场秩序。着力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梳理排查异常交易,依法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行为并公开曝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https://t.cn/A6Mj3H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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