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知识# 二、道教宝诰的功能性
理清道教列圣宝诰的起源,系融合了《书经》“诰体”与朝廷官方封诰而成,并稍知道教宝诰在当代的集结现况。
然而,为何需要持诵宝诰?“宝诰”究竟有什么功用?亦应加以论述。因此,笔者在此提出宝诰的四大功能,依次说明。
1、讽诵宝诰,方能启请圣真。
对于经过奏职受箓的正一道士、律坛受戒的全真弟子,“持诵宝诰”是道教斋醮科仪或鸾堂诵经法会中的必备仪轨。张家麟教授在《论台湾民间信仰“本土化”现象——以礼斗为焦》一文中表示:“人对神的谦卑尚表现在……念诵宝诰,请神降临现场。在宝诰的内容中全部用“恭请”诸神的用语,再连续三次朗诵“志心皈命礼”于神的话语。无论是恭请或志心皈命礼,都是指诵经者愿意服膺神的旨意,接受神的教诲。”
张教授以“效劳生持诵宝诰”为切入点,认为念诵宝诰,可以获得“请神降临”的效益。同样地,道教神职人员在斋醮科仪中,亦须讽诵宝诰,方能启请圣真。是为宝诰的第一重功能。
2、日用工夫。
其次,对于已奏职的正一弟子、已受戒的全真弟子,或经过皈依、传度而尚未受箓、受戒的道教教徒而言,持诵宝诰,亦有效益。
正如柳守元在《清微宏范道门功课序》所云:“金书玉笈,为入道之门;宝诰丹经,乃修仙之路。得其门,可以复元真之性;由是路,可以炼不坏之身。”
柳氏并在《太上玄门功课经序》表示:“修自身之道者,赖先圣之典也。诵上圣之金书玉诰,明自己之本性真心。”透过这两段的说法,吾人当可发现全真道把“诵诰”视为日常功课之一,并极为重视“宝诰”的功用,称其为“修仙之路”、“明己本性”的工具。因此,吾人若能一心不乱地持诵宝诰,作为自我检束、存诚闲邪的日用工夫,时刻自我提撕,常惺惺也,久久自能归根复命,与道合真,与天合德。因此,“日用工夫”可说是宝诰的第二层功能。
3、协助信徒破除执障,认识神祇。
再者,除了道教的神职人员、鸾堂的效劳生,或是已皈依的道教教徒之外,对于“持香跟拜”的道教信徒,或是一般民间信仰者而言,宝诰是否亦具备其功能?当然,答案是笃定的。
对道教信徒或民间信仰者而言,道教的宝诰具备了“认识神祇”的功能。由于一般信徒,未能正确认知道教神祇的圣纪或法相,因此,透过对宝诰的阅读或讽诵,亦可协助他们认识道教的神祇。兹以受到世间小说“污名化”的天蓬元帅为例,试观《天蓬诰》的行文:“六龙陛左,九虎关中,现三头六臂之威容,运七政八灵之洪造。帝钟才震,万圣齐临;钺斧轻挥,群魔碎灭。神光赫赫,常救护于众生;真性巍巍,誓永兴于正道。劈尸千里,斩鬼五形。大悲大愿、大圣大慈,通天祈佑、延祥涤厄、保宁身命,北极天蓬八十一军大元帅、护国消魔真君,证果法云普覆天尊。”
台湾民间受到明代神魔小说《西游记》的影响,有人按小说人物“猪八戒”的形象雕塑道教重要的护法大神天蓬元帅,甚至奉之为“特种行业”的守护神。这是相当不伦不类、污蔑道教神祇的举措。吾人若能了解《天蓬元帅宝诰》,便可知道天蓬元帅系北帝道派崇信的北极四圣之首,配位东方,其造型为三头六臂、手执帝钟与钺斧,绝非坊间红灯户中的“猪八戒”者流。
另一个受到污名化的是广受台湾民间崇信的北极玄天上帝。民间常以讹传讹,认为玄天上帝本为一介屠夫,后赴普陀山进香,受观音点化,遂自我开肠剖腹,将胃肠抛掷河中,因而放下屠刀,升天成神,被封为玄天上帝。然而,试观《玄天上帝宝诰》所载:“混元六天,传法教主,修真悟道,济度群迷。普为众生,消除灾障,八十二化,三教祖师。大慈大悲,救苦救难,三元都总管,九天游奕使。左天罡,北极右垣大将军。镇天助顺、真武灵应、福德衍庆、仁慈正烈,协运真君、治世福神,玉虚师相玄天上帝,金阙化身荡魔天尊。”
在《玄天上帝宝诰》中,无一语涉及屠夫、观音,而系点明“天罡、北极”,证明玄天上帝的本质,是对北极星的崇拜。又云“八十二化”、“金阙化身”,则可知玄帝系元始祖炁(道体)的应化身,其功德绝非“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者足以膺任。若清楚《玄天上帝宝诰》,便可发现上述屠夫、观音点化之说,纯系无识之妄语。由是,当可证知宝诰的第三重功能:协助信徒破除执障,认识神祇。
4、作为研究者的资粮,并提供论述的辅证。
此外,对于从事道教学术研究者而言,宝诰还可以提供研究的资粮,作为论述的辅证。兹以全真道《北七真宝诰》为例:“道先一气,世显七真。悟五行不到之言,得九转返还之诀,甘泉润物,变朽回春。金国仙姿,得四言而契道;卫州变化,坐十载以成真。壁间墨迹以非凡,雪竹月松之姿异;三井有多生之记,一时著显化之功。磻溪六年,龙门七载;道功备而名闻时主,丹符锡而掌握神仙。石上谈玄,空中飞盖;元主屡宣而问道,甘霖克日以济民。蚤穷易道之言,晚造神仙之诀;卦图斯演,至道大成。清静散人,探玄得道;蓬莱仙路,亿劫独持。慈悲济苦全真祖师,丹阳抱一无为普化真君、长真凝神玄静蕴德真君、长生辅化宗玄明德真君、长春全德神化明应主教真君、玉阳体玄广慈普度真君、太古广宁通玄妙极真君、清静渊真玄虚顺化元君,七真演化天尊。”
全真道的马钰、邱处机、谭处端、刘处玄、王处一、郝大通、孙不二等七位高道,对于金、元之际北方道教的发展与改革,有着极重要的贡献。若欲研究当时的道教史,除了仙传、别集、碑铭等文献之外,亦可参考宝诰的记载。
因此,可发现“宝诰”的第四重功能:作为研究者的资粮,并提供论述的辅证。
透过上述,吾人当可证明,被正一、全真以及其他道派视为日用功课的神圣宝诰,实具有极大的作用,值得加以推广。 https://t.cn/Evk4evd
理清道教列圣宝诰的起源,系融合了《书经》“诰体”与朝廷官方封诰而成,并稍知道教宝诰在当代的集结现况。
然而,为何需要持诵宝诰?“宝诰”究竟有什么功用?亦应加以论述。因此,笔者在此提出宝诰的四大功能,依次说明。
1、讽诵宝诰,方能启请圣真。
对于经过奏职受箓的正一道士、律坛受戒的全真弟子,“持诵宝诰”是道教斋醮科仪或鸾堂诵经法会中的必备仪轨。张家麟教授在《论台湾民间信仰“本土化”现象——以礼斗为焦》一文中表示:“人对神的谦卑尚表现在……念诵宝诰,请神降临现场。在宝诰的内容中全部用“恭请”诸神的用语,再连续三次朗诵“志心皈命礼”于神的话语。无论是恭请或志心皈命礼,都是指诵经者愿意服膺神的旨意,接受神的教诲。”
张教授以“效劳生持诵宝诰”为切入点,认为念诵宝诰,可以获得“请神降临”的效益。同样地,道教神职人员在斋醮科仪中,亦须讽诵宝诰,方能启请圣真。是为宝诰的第一重功能。
2、日用工夫。
其次,对于已奏职的正一弟子、已受戒的全真弟子,或经过皈依、传度而尚未受箓、受戒的道教教徒而言,持诵宝诰,亦有效益。
正如柳守元在《清微宏范道门功课序》所云:“金书玉笈,为入道之门;宝诰丹经,乃修仙之路。得其门,可以复元真之性;由是路,可以炼不坏之身。”
柳氏并在《太上玄门功课经序》表示:“修自身之道者,赖先圣之典也。诵上圣之金书玉诰,明自己之本性真心。”透过这两段的说法,吾人当可发现全真道把“诵诰”视为日常功课之一,并极为重视“宝诰”的功用,称其为“修仙之路”、“明己本性”的工具。因此,吾人若能一心不乱地持诵宝诰,作为自我检束、存诚闲邪的日用工夫,时刻自我提撕,常惺惺也,久久自能归根复命,与道合真,与天合德。因此,“日用工夫”可说是宝诰的第二层功能。
3、协助信徒破除执障,认识神祇。
再者,除了道教的神职人员、鸾堂的效劳生,或是已皈依的道教教徒之外,对于“持香跟拜”的道教信徒,或是一般民间信仰者而言,宝诰是否亦具备其功能?当然,答案是笃定的。
对道教信徒或民间信仰者而言,道教的宝诰具备了“认识神祇”的功能。由于一般信徒,未能正确认知道教神祇的圣纪或法相,因此,透过对宝诰的阅读或讽诵,亦可协助他们认识道教的神祇。兹以受到世间小说“污名化”的天蓬元帅为例,试观《天蓬诰》的行文:“六龙陛左,九虎关中,现三头六臂之威容,运七政八灵之洪造。帝钟才震,万圣齐临;钺斧轻挥,群魔碎灭。神光赫赫,常救护于众生;真性巍巍,誓永兴于正道。劈尸千里,斩鬼五形。大悲大愿、大圣大慈,通天祈佑、延祥涤厄、保宁身命,北极天蓬八十一军大元帅、护国消魔真君,证果法云普覆天尊。”
台湾民间受到明代神魔小说《西游记》的影响,有人按小说人物“猪八戒”的形象雕塑道教重要的护法大神天蓬元帅,甚至奉之为“特种行业”的守护神。这是相当不伦不类、污蔑道教神祇的举措。吾人若能了解《天蓬元帅宝诰》,便可知道天蓬元帅系北帝道派崇信的北极四圣之首,配位东方,其造型为三头六臂、手执帝钟与钺斧,绝非坊间红灯户中的“猪八戒”者流。
另一个受到污名化的是广受台湾民间崇信的北极玄天上帝。民间常以讹传讹,认为玄天上帝本为一介屠夫,后赴普陀山进香,受观音点化,遂自我开肠剖腹,将胃肠抛掷河中,因而放下屠刀,升天成神,被封为玄天上帝。然而,试观《玄天上帝宝诰》所载:“混元六天,传法教主,修真悟道,济度群迷。普为众生,消除灾障,八十二化,三教祖师。大慈大悲,救苦救难,三元都总管,九天游奕使。左天罡,北极右垣大将军。镇天助顺、真武灵应、福德衍庆、仁慈正烈,协运真君、治世福神,玉虚师相玄天上帝,金阙化身荡魔天尊。”
在《玄天上帝宝诰》中,无一语涉及屠夫、观音,而系点明“天罡、北极”,证明玄天上帝的本质,是对北极星的崇拜。又云“八十二化”、“金阙化身”,则可知玄帝系元始祖炁(道体)的应化身,其功德绝非“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者足以膺任。若清楚《玄天上帝宝诰》,便可发现上述屠夫、观音点化之说,纯系无识之妄语。由是,当可证知宝诰的第三重功能:协助信徒破除执障,认识神祇。
4、作为研究者的资粮,并提供论述的辅证。
此外,对于从事道教学术研究者而言,宝诰还可以提供研究的资粮,作为论述的辅证。兹以全真道《北七真宝诰》为例:“道先一气,世显七真。悟五行不到之言,得九转返还之诀,甘泉润物,变朽回春。金国仙姿,得四言而契道;卫州变化,坐十载以成真。壁间墨迹以非凡,雪竹月松之姿异;三井有多生之记,一时著显化之功。磻溪六年,龙门七载;道功备而名闻时主,丹符锡而掌握神仙。石上谈玄,空中飞盖;元主屡宣而问道,甘霖克日以济民。蚤穷易道之言,晚造神仙之诀;卦图斯演,至道大成。清静散人,探玄得道;蓬莱仙路,亿劫独持。慈悲济苦全真祖师,丹阳抱一无为普化真君、长真凝神玄静蕴德真君、长生辅化宗玄明德真君、长春全德神化明应主教真君、玉阳体玄广慈普度真君、太古广宁通玄妙极真君、清静渊真玄虚顺化元君,七真演化天尊。”
全真道的马钰、邱处机、谭处端、刘处玄、王处一、郝大通、孙不二等七位高道,对于金、元之际北方道教的发展与改革,有着极重要的贡献。若欲研究当时的道教史,除了仙传、别集、碑铭等文献之外,亦可参考宝诰的记载。
因此,可发现“宝诰”的第四重功能:作为研究者的资粮,并提供论述的辅证。
透过上述,吾人当可证明,被正一、全真以及其他道派视为日用功课的神圣宝诰,实具有极大的作用,值得加以推广。 https://t.cn/Evk4evd
【违契不偿?古代“老赖” 要判刑】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违契不偿”罪名。如何让老赖还钱,在历朝历代都是一个难题,各朝代也都有一些如何处理债务违约行为的规定。#历史冷知识#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严苛的法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还行“笞刑”
唐朝杂律规定,欠债逾期不还的,官府不是勒令你立即还钱,而是拉到官府打板子,执行“笞刑”。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立案也是有标准的,欠款金额至少达到1匹布的价值,即“一疋以上”。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打完以后,官府才会问你:“心里有数吗?知道犯了什么事吗?”然后才勒令,发传票“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一百天内不还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明清时期的法律有“违禁取利”条,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债务数额在五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判处杖打十下,最高杖打四十下;债务数额在五十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的,杖打二十下,欠债时间再长的话,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是杖打六十下。清朝的刑律还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如果真的有困难,实在还不起钱,债权人也可以扣押欠债者的固定资产,扣押前必须得到官府允许,并且扣押财产不得超过所欠债务,否则即使你是受害者债权人,也会受到官府惩罚。
唐朝法律允许债权人到债务人家进行“牵掣”(牵走牲畜、拿走值钱的物件),但是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以劳役抵债
那些既没有钱财也没有资产的欠债人,可以“役身折酬”,也就是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这应该比市场价格高。
不过,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府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借贷契约中几乎都有债务人表示“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收后者偿”的惯语,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一代来偿还,通俗地说就是“父债子还”。
明代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有如下规定: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
有时,对付逃债的债务人,还需要依靠私人的自力救助,比如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中侠客凤四老爹就为朋友陈正公追讨回了奸商毛二胡子骗借的一千两银子。
诉讼时效
在古代,无法录音,也无法用科技手段鉴定签名和按手印的真伪,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认账的情况怎么办?还有人会担心,如果老赖跑了,衙门找不到怎么办?古代的律法自然也有考虑。为防止这种情况,契约中普遍有证人的存在。
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还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
唐朝更是要求契约必须有保人,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保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共收录了78件不完整的借贷契约,其中59件均有人保条款。
“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门就没办法了。而《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就不再受理。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严苛的法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还行“笞刑”
唐朝杂律规定,欠债逾期不还的,官府不是勒令你立即还钱,而是拉到官府打板子,执行“笞刑”。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立案也是有标准的,欠款金额至少达到1匹布的价值,即“一疋以上”。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打完以后,官府才会问你:“心里有数吗?知道犯了什么事吗?”然后才勒令,发传票“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一百天内不还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明清时期的法律有“违禁取利”条,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债务数额在五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判处杖打十下,最高杖打四十下;债务数额在五十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的,杖打二十下,欠债时间再长的话,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是杖打六十下。清朝的刑律还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如果真的有困难,实在还不起钱,债权人也可以扣押欠债者的固定资产,扣押前必须得到官府允许,并且扣押财产不得超过所欠债务,否则即使你是受害者债权人,也会受到官府惩罚。
唐朝法律允许债权人到债务人家进行“牵掣”(牵走牲畜、拿走值钱的物件),但是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以劳役抵债
那些既没有钱财也没有资产的欠债人,可以“役身折酬”,也就是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这应该比市场价格高。
不过,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府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借贷契约中几乎都有债务人表示“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收后者偿”的惯语,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一代来偿还,通俗地说就是“父债子还”。
明代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有如下规定: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
有时,对付逃债的债务人,还需要依靠私人的自力救助,比如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中侠客凤四老爹就为朋友陈正公追讨回了奸商毛二胡子骗借的一千两银子。
诉讼时效
在古代,无法录音,也无法用科技手段鉴定签名和按手印的真伪,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认账的情况怎么办?还有人会担心,如果老赖跑了,衙门找不到怎么办?古代的律法自然也有考虑。为防止这种情况,契约中普遍有证人的存在。
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还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
唐朝更是要求契约必须有保人,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保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共收录了78件不完整的借贷契约,其中59件均有人保条款。
“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门就没办法了。而《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就不再受理。
事物的关联只需要一个个小小的契口,于是纠缠在一起,不死不休。事物的解读有许多的角度和层面,我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截取片段,只需要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人所知知的,与出身,环境,经历,阅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感悟,人与基因,人与天性密不可分,所以决定思想格局的变化,发展,大小,深浅的不是人本身,这所有的一切都缘于两个字——命运。好悲凉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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