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领养信息转发:
品种: 英短蓝白猫
年龄: 1.5岁
性别: 母
位置:深圳龙华
领养要求,科学饲养,封窗,封阳台,有病就医,不离不弃,家人能接受猫,接受定期回访。
免疫情况:打完三针
绝育情况:未绝育
驱虫情况:是
健康情况:健康
送养原因:同事备孕,家里有一只,已磨合一个月,不和谐,现找个爱心的铲屎官无偿送养。
品种: 英短蓝白猫
年龄: 1.5岁
性别: 母
位置:深圳龙华
领养要求,科学饲养,封窗,封阳台,有病就医,不离不弃,家人能接受猫,接受定期回访。
免疫情况:打完三针
绝育情况:未绝育
驱虫情况:是
健康情况:健康
送养原因:同事备孕,家里有一只,已磨合一个月,不和谐,现找个爱心的铲屎官无偿送养。
年龄:26岁#报喜啦#
主治医生:江晓荣主任
病种:多囊卵巢综合征、输卵管性不孕
孩子情况:2021.9.14已生双胎男孩
三门峡李女士婚后未避孕未孕3年。2017年后月经失调,周期3.6月(口服药物后来月经),来院时已闭经半年。曾外院检查示多囊卵巢综合征,药物调理无果,曾外院超身下检查输卵管示:左侧输卵管梗阻,右侧输卵管通畅(未见单)。诉近些年体重增加,BMI:34.9,来我院就诊后给予检查诊断为输卵管性/多囊卵巢综合性不孕,经手术治疗后,促排一个月成功怀孕,生化妊娠,休息3个月,再次促排成功怀孕,于2021.9.14成功生育双子,今日受邀来参加孩子满月酒。#郑州天伦医院##河南不孕不育医院##郑州不孕不育医院#
主治医生:江晓荣主任
病种:多囊卵巢综合征、输卵管性不孕
孩子情况:2021.9.14已生双胎男孩
三门峡李女士婚后未避孕未孕3年。2017年后月经失调,周期3.6月(口服药物后来月经),来院时已闭经半年。曾外院检查示多囊卵巢综合征,药物调理无果,曾外院超身下检查输卵管示:左侧输卵管梗阻,右侧输卵管通畅(未见单)。诉近些年体重增加,BMI:34.9,来我院就诊后给予检查诊断为输卵管性/多囊卵巢综合性不孕,经手术治疗后,促排一个月成功怀孕,生化妊娠,休息3个月,再次促排成功怀孕,于2021.9.14成功生育双子,今日受邀来参加孩子满月酒。#郑州天伦医院##河南不孕不育医院##郑州不孕不育医院#
【#离职协议后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拒#,连续打官司后,谁赢了?】签完离职协议还未离职时发现怀孕了,能否反悔?上海一家公司员工就上演了一出“闹剧”,其签完离职协议后,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上班。面对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万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入职英美XX有限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万某某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万某某,并要求万某某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万某某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万某某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万某某遂签署。
2020年2月20日下午,万某某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半个月以后,事情就出现了重大变化。3月10日,万某某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万某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万某某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
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万某某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万某某拒收。
对此,2020年4月14日,万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对万某某请求不予支持。
万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万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入职英美XX有限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万某某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万某某,并要求万某某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万某某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万某某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万某某遂签署。
2020年2月20日下午,万某某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半个月以后,事情就出现了重大变化。3月10日,万某某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万某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万某某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
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万某某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万某某拒收。
对此,2020年4月14日,万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对万某某请求不予支持。
万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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