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内地要求腾讯及字节跳动开放内容予竞争对手访问】《彭博》引述消息报导,内地工信局正考虑要求腾讯(00700)、字节跳动等媒体公司,将其内容开放给竞争对手访问,令用户能透过其他搜寻工具如百度(09888)等,均能搜索到微信和抖音的内容,预料此举能进一步消除线上障碍并动摇互联网广告领域。
当局早前已经提出整治“屏蔽网址链接”,要求腾讯和阿里巴巴(09988)等企业,解除网站连结封锁。报导形容,此次措施一旦落实,将会是当局打破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封锁的另一举措,而腾讯和字节跳动的广告收入将会因此而流向百度等搜索引擎。
https://t.cn/A6MWHiFF
当局早前已经提出整治“屏蔽网址链接”,要求腾讯和阿里巴巴(09988)等企业,解除网站连结封锁。报导形容,此次措施一旦落实,将会是当局打破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封锁的另一举措,而腾讯和字节跳动的广告收入将会因此而流向百度等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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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中国之前发过一条「07.07 新机将至」的广告,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00 万元。
#索尼中国因违反广告法被罚100万# #索尼中国被罚100万#
案件内容:
索尼为推销新产品,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索尼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 年 6 月 30 日 22 时,索尼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9 时 45 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索尼中国因违反广告法被罚100万# #索尼中国被罚100万#
案件内容:
索尼为推销新产品,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索尼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 年 6 月 30 日 22 时,索尼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9 时 45 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索尼被罚100万!】
10月12日,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0万元。以下是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传采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下称“涉案广告”)。当事人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年6月30日22时,当事人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2021年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进行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为: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月12日,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0万元。以下是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传采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下称“涉案广告”)。当事人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年6月30日22时,当事人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2021年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进行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为: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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