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身边事[超话]##勿忘九一八#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巡视组领导您好!
我叫裴有飞,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人
。现在向你们反映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绍斌和主审法官杨贵莲,依然顶风逆水,滥用职权,仗权庇护,玩忽职守,枉法判决。请看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杰作”
怀远县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判决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蚌埠中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依法撤销;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蒲伟与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经怀远县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皖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有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民申1220号民事裁定,驳回裴有飞的再审申请。裴有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皖检民(行)监[2018]3400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民抗79号民事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皖03民再34号民事裁定,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晚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皖0321民初1424民事判决书,基本上维持了(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的原民事判决。现在,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怀远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1、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有1、2、3共三份;现就法院认定的证据1转账流水予以认定。怀远法院认为:三被告对转账流水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蒲伟向被告裴有飞转账60万元的事实。此转账流水只能证明蒲伟和裴有飞之间有这笔资金往来,达不到三被告共同借款的目的。根据(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3页,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60万元借款转入裴有飞账户是事实,但不足以说明借款人是裴有飞或者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法律并未禁止出借人对借款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
2、怀远县法院对证据2、3真实性予以认定。请问怎么认定的?凭空仗权指定的吗?证据2协议书,日期是2014年11日16日,协议书是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串通合谋精心虚构的,其内容无据可查无法可依,况且协议书开头写明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蒲伟提供协议书时添加了“及蒲伟”并划掉“三方”等修改字迹,上面只有朱保会及葛广武的签名,裴有飞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认可。协议书中第三项写明本协议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这份连三被告内部都没有达成的协议,法院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呢?这是玩弄法律还是仗势欺压百姓?
3、证据3备注及收条,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庭审中称备注是葛广武写的,收条是蒲伟写的,裴有飞和朱保会并不知情,更没有签名认可。更难让人相信的是备注和收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庭审中拒绝向法官提供备注及收条原件,法官们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太霸道了!
二、怀远县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裴有飞和朱保会是否共同借款人。“蒲伟不提供借款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不直接导致其债权不能够实现,仅仅是加大了蒲伟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这是痴人说梦天大的笑话!在原告蒲伟的民事诉状中明确写道“借款协议签订后”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协议作为法律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岂有不提供的道理?
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5页,鉴于蒲伟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民事诉状中自认有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且裴有飞在原审时亦要求蒲伟提供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而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是谁。故,蒲伟负有提供该份借款协议书的责任。并且指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尊敬的怀远县人民法院的青天大老爷们!原告蒲伟持有借款协议书拒不向法庭提供,仗权庇护,凭空就可以认定共同借款的事实吗?请你们给出合理的有效法律判决依据。这种判决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法律尊严!我不服!我不服!我不服!
请求纪检监察委领导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在百忙之中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民除害。①要求办案法官让蒲伟提供借款协议书。②让蒲伟和葛广武提供备注及收条的原件③让蒲伟说明协议书的来源及协议书上的字是谁添加及修改的。④判决结果采取强盗式方法,判决60万元3个月30万元利息,保护着年利率200%的利息,支持着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在这些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查查法官是如何庇护作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又是如何枉法判决的。还我公道,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的尊严!
裴有飞15857925111
我叫裴有飞,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人
。现在向你们反映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绍斌和主审法官杨贵莲,依然顶风逆水,滥用职权,仗权庇护,玩忽职守,枉法判决。请看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杰作”
怀远县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判决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蚌埠中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依法撤销;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蒲伟与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经怀远县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皖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有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民申1220号民事裁定,驳回裴有飞的再审申请。裴有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皖检民(行)监[2018]3400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民抗79号民事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皖03民再34号民事裁定,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晚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皖0321民初1424民事判决书,基本上维持了(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的原民事判决。现在,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怀远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1、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有1、2、3共三份;现就法院认定的证据1转账流水予以认定。怀远法院认为:三被告对转账流水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蒲伟向被告裴有飞转账60万元的事实。此转账流水只能证明蒲伟和裴有飞之间有这笔资金往来,达不到三被告共同借款的目的。根据(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3页,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60万元借款转入裴有飞账户是事实,但不足以说明借款人是裴有飞或者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法律并未禁止出借人对借款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
2、怀远县法院对证据2、3真实性予以认定。请问怎么认定的?凭空仗权指定的吗?证据2协议书,日期是2014年11日16日,协议书是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串通合谋精心虚构的,其内容无据可查无法可依,况且协议书开头写明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蒲伟提供协议书时添加了“及蒲伟”并划掉“三方”等修改字迹,上面只有朱保会及葛广武的签名,裴有飞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认可。协议书中第三项写明本协议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这份连三被告内部都没有达成的协议,法院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呢?这是玩弄法律还是仗势欺压百姓?
3、证据3备注及收条,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庭审中称备注是葛广武写的,收条是蒲伟写的,裴有飞和朱保会并不知情,更没有签名认可。更难让人相信的是备注和收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庭审中拒绝向法官提供备注及收条原件,法官们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太霸道了!
二、怀远县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裴有飞和朱保会是否共同借款人。“蒲伟不提供借款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不直接导致其债权不能够实现,仅仅是加大了蒲伟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这是痴人说梦天大的笑话!在原告蒲伟的民事诉状中明确写道“借款协议签订后”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协议作为法律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岂有不提供的道理?
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5页,鉴于蒲伟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民事诉状中自认有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且裴有飞在原审时亦要求蒲伟提供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而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是谁。故,蒲伟负有提供该份借款协议书的责任。并且指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尊敬的怀远县人民法院的青天大老爷们!原告蒲伟持有借款协议书拒不向法庭提供,仗权庇护,凭空就可以认定共同借款的事实吗?请你们给出合理的有效法律判决依据。这种判决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法律尊严!我不服!我不服!我不服!
请求纪检监察委领导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在百忙之中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民除害。①要求办案法官让蒲伟提供借款协议书。②让蒲伟和葛广武提供备注及收条的原件③让蒲伟说明协议书的来源及协议书上的字是谁添加及修改的。④判决结果采取强盗式方法,判决60万元3个月30万元利息,保护着年利率200%的利息,支持着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在这些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查查法官是如何庇护作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又是如何枉法判决的。还我公道,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的尊严!
裴有飞158579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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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判决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蚌埠中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依法撤销;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蒲伟与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经怀远县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皖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有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民申1220号民事裁定,驳回裴有飞的再审申请。裴有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皖检民(行)监[2018]3400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民抗79号民事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皖03民再34号民事裁定,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晚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皖0321民初1424民事判决书,基本上维持了(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的原民事判决。现在,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怀远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1、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有1、2、3共三份;现就法院认定的证据1转账流水予以认定。怀远法院认为:三被告对转账流水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蒲伟向被告裴有飞转账60万元的事实。此转账流水只能证明蒲伟和裴有飞之间有这笔资金往来,达不到三被告共同借款的目的。根据(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3页,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60万元借款转入裴有飞账户是事实,但不足以说明借款人是裴有飞或者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法律并未禁止出借人对借款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
2、怀远县法院对证据2、3真实性予以认定。请问怎么认定的?凭空仗权指定的吗?证据2协议书,日期是2014年11日16日,协议书是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串通合谋精心虚构的,其内容无据可查无法可依,况且协议书开头写明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蒲伟提供协议书时添加了“及蒲伟”并划掉“三方”等修改字迹,上面只有朱保会及葛广武的签名,裴有飞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认可。协议书中第三项写明本协议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这份连三被告内部都没有达成的协议,法院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呢?这是玩弄法律还是仗势欺压百姓?
3、证据3备注及收条,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庭审中称备注是葛广武写的,收条是蒲伟写的,裴有飞和朱保会并不知情,更没有签名认可。更难让人相信的是备注和收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庭审中拒绝向法官提供备注及收条原件,法官们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太霸道了!
二、怀远县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裴有飞和朱保会是否共同借款人。“蒲伟不提供借款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不直接导致其债权不能够实现,仅仅是加大了蒲伟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这是痴人说梦天大的笑话!在原告蒲伟的民事诉状中明确写道“借款协议签订后”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协议作为法律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岂有不提供的道理?
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5页,鉴于蒲伟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民事诉状中自认有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且裴有飞在原审时亦要求蒲伟提供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而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是谁。故,蒲伟负有提供该份借款协议书的责任。并且指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尊敬的怀远县人民法院的青天大老爷们!原告蒲伟持有借款协议书拒不向法庭提供,仗权庇护,凭空就可以认定共同借款的事实吗?请你们给出合理的有效法律判决依据。这种判决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法律尊严!我不服!我不服!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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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有飞158579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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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判决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蚌埠中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依法撤销;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蒲伟与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经怀远县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皖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有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民申1220号民事裁定,驳回裴有飞的再审申请。裴有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皖检民(行)监[2018]3400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民抗79号民事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皖03民再34号民事裁定,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晚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皖0321民初1424民事判决书,基本上维持了(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的原民事判决。现在,裴有飞、朱保会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怀远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1、原告蒲伟提供的证据有1、2、3共三份;现就法院认定的证据1转账流水予以认定。怀远法院认为:三被告对转账流水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蒲伟向被告裴有飞转账60万元的事实。此转账流水只能证明蒲伟和裴有飞之间有这笔资金往来,达不到三被告共同借款的目的。根据(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3页,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60万元借款转入裴有飞账户是事实,但不足以说明借款人是裴有飞或者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法律并未禁止出借人对借款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
2、怀远县法院对证据2、3真实性予以认定。请问怎么认定的?凭空仗权指定的吗?证据2协议书,日期是2014年11日16日,协议书是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串通合谋精心虚构的,其内容无据可查无法可依,况且协议书开头写明是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蒲伟提供协议书时添加了“及蒲伟”并划掉“三方”等修改字迹,上面只有朱保会及葛广武的签名,裴有飞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认可。协议书中第三项写明本协议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这份连三被告内部都没有达成的协议,法院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呢?这是玩弄法律还是仗势欺压百姓?
3、证据3备注及收条,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庭审中称备注是葛广武写的,收条是蒲伟写的,裴有飞和朱保会并不知情,更没有签名认可。更难让人相信的是备注和收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原告蒲伟及被告葛广武庭审中拒绝向法官提供备注及收条原件,法官们是怎么认定其真实性的?太霸道了!
二、怀远县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裴有飞和朱保会是否共同借款人。“蒲伟不提供借款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不直接导致其债权不能够实现,仅仅是加大了蒲伟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这是痴人说梦天大的笑话!在原告蒲伟的民事诉状中明确写道“借款协议签订后”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协议作为法律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岂有不提供的道理?
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再34号裁定书第5页,鉴于蒲伟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民事诉状中自认有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且裴有飞在原审时亦要求蒲伟提供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而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是谁。故,蒲伟负有提供该份借款协议书的责任。并且指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尊敬的怀远县人民法院的青天大老爷们!原告蒲伟持有借款协议书拒不向法庭提供,仗权庇护,凭空就可以认定共同借款的事实吗?请你们给出合理的有效法律判决依据。这种判决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法律尊严!我不服!我不服!我不服!
请求纪检监察委领导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在百忙之中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民除害。①要求办案法官让蒲伟提供借款协议书。②让蒲伟和葛广武提供备注及收条的原件③让蒲伟说明协议书的来源及协议书上的字是谁添加及修改的。④判决结果采取强盗式方法,判决60万元3个月30万元利息,保护着年利率200%的利息,支持着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在这些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查查法官是如何庇护作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又是如何枉法判决的。还我公道,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的尊严!
裴有飞15857925111
爷爷是个老党员 善良朴实一辈子 有三个优秀且孝顺的儿子 我们的大家庭在他的教导下 团结友爱其乐融融是很多其他家庭所望尘莫及的 然而就在他该享福的时候他却离我们而去了 真的很突然 一辈子善良的老人家却得不到命运的善待 肿瘤四期 短短三四个月就这样走了 奶奶说三孙女 老爷再也去不了南京了 爆哭 好想带他去更多的地方看看 可是再也没机会了
希望爷爷一路走好 愿天堂没有疾病与痛苦 希望来生我还能做您的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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