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物业方面的法律常识?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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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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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于刑事辩护可能存在的误区,说说我的认为:
误区一: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如找关系实际。
有感所谓的关系论恰恰是最不实际的,作为承办人对案件负有终身责任制。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论受贿徇私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办错案,轻者丢掉饭碗,重者锒铛入狱,基本上承办人不会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来如此而为。如果需要更高的收入,他们完全可以选择辞去公职,利用法律等专业知识从事其他行业。而作为当事人以及其家属,在个别案件上,如通过较大数额的金钱输送,找关系非法实现了诉求,那么最终很有可能面临东窗事发的刑事追责。如果是当事人本人,从事上述行为,可能从原本的一罪变成数罪并罚;那如果是家属从事了上述行为,那么将会被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诸多的案例的事实证明,“暴雷”是早晚的事情,,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如此。
误区二:我的律师我做主,提的要求全靠谱。
那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之后,总是希望他们提的要求都应当尽可能的得到满足,但是有一些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却浑然不知,比如:要求看属于国家秘密的案卷材料、询问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不论案情引导当事人做无罪供述等等。试想一下,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信任的基础是基于该律师所具有的专业能力,律师有所不为的选择,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心尽责的行使辩护权,发挥专业才能的最大价值,对于当事人才是一种最大的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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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所谓的关系论恰恰是最不实际的,作为承办人对案件负有终身责任制。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论受贿徇私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办错案,轻者丢掉饭碗,重者锒铛入狱,基本上承办人不会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来如此而为。如果需要更高的收入,他们完全可以选择辞去公职,利用法律等专业知识从事其他行业。而作为当事人以及其家属,在个别案件上,如通过较大数额的金钱输送,找关系非法实现了诉求,那么最终很有可能面临东窗事发的刑事追责。如果是当事人本人,从事上述行为,可能从原本的一罪变成数罪并罚;那如果是家属从事了上述行为,那么将会被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诸多的案例的事实证明,“暴雷”是早晚的事情,,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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