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大运流年的八字命理秘诀!#八字算命#

批八字所依据的历法是干支历(又称节气历、甲子历),也就是天文时间的一种。其时间点乃是根据二十四节气划分的,比如不过立春还是算前一年,过了立春就算新一年了;干支历法与农历、公历无直接关系。因为我国的农历是一种阴阳合历。行运吉凶随流年不断变化, 现将行运吉凶的一些显著特征罗列如下:

大运流年与命局相刑(无论刑去喜神或忌神), 主凶.
大运, 流年, 命局发生天克地冲, 主凶(冲入本限运尤重).
大运, 流年发生天比(比肩)地冲, 天克地比, 天比地刑, 主凶(冲入本限运尤重).
大运, 流年, 命局组成一支冲三支, 一干克三干, 一支刑三支, 恐有以外之灾.
大运, 流年, 命局组成一支合四支, 一干合四干, 主有感情风波, 疾病或败财之苦.
大运, 流年, 命局六个地支组成二组方局或三合局又恰好相克, 主大祸临头.如申酉戌会金局与亥卯未合木局等.
大运, 流年以二支冲一支, 冲入妻宫, 主妻有凶灾, 冲入父母宫, 主父母有凶灾, 冲入子女宫, 主子女有凶灾.
大运, 流年, 命局出现三刑中任何两组而刑入命局正印, 有丧母之危, 刑入偏财, 有丧父之危, 刑入正财 (指男性) , 有丧妻之痛, 刑入食伤, 有丧子之兆.
大运, 流年, 命局出现子午卯酉四字全者, 主不吉.
年干被流年天干所克, 年支又入墓于流年支墓, 有丧父之忧.
时柱冲克年柱, 岁运冲克加临, 父母必亡, 本人难在跟前送终.
注: 限运将命局分成四个时期, 每期为一现. 年柱, 出生到十五岁; 月柱,十六到三十岁; 日柱, 三十一到四十六岁; 时柱, 四十七到六十五岁. 年柱或月柱为父母宫, 日柱为妻或夫宫, 时柱为子女宫.
命有官星, 遇杀运, 注意身体情况及工作, 有官职之人, 防小人陷害, 身弱者可能多病痛.
命带七杀, 遇官运, 注意身体情况及工作, 有官职之人, 防小人陷害, 身弱者可能多病痛.
流年冲大运马星, 多外出走动或搬家之事.
命旺, 遇比劫大运流年, 克父克妻, 不利婚姻.
身弱遇财运, 为钱财奔波劳累.
大运, 流年与四柱构成三合官局, 身弱, 则此年主不吉, 多是非.
大运与四柱构成三合财局, 身弱, 则此运钱财多耗损.
大运用神到位, 则此运多主平安, 兴旺, 发达.
命局喜食神, 行枭神大运流年, 则此运主不吉, 事多驳杂, 可能会于身体,工作, 生活等有不良影响.
日支和大运支合为忌神, 防婚姻有所变化.
日干为甲木, 与流年与日柱天克地冲, 多有伤头之灾.
流年冲克羊刃, 主此年不顺, 多有刑克之灾.
忌枭, 遇枭运之食神流年, 防失业或自己及长辈有病灾.
大运遇桃花, 多有异性缘.
柱有官星, 大运流年与伤官, 则此年多伤灾.
身旺, 日干和流年干合财, 则此年财运不错.
大运与四柱构成三合财局, 身旺, 则此运财命极好.
流年和月柱天合地合, 主此年家里有喜事.
柱有魁罡, 再遇魁罡流年, 有提升之事.
行大运前, 流年与小运天克地冲, 此年多有疾病.
老年岁运遇马星, 主气虚, 腰脚之疾.
柱有马星, 遇财运财年, 则大发其财.
桃花带羊刃, 如运冲桃花或流年冲桃花, 注意不要因色犯刑.
大运, 流年与命局相刑, 则此年不利, 多有刑伤或官非.
实例解析:

乾造: 戊申 乙卯 壬辰 丙午 (午未空) 

大运: 乙卯 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一、【八字命理一生运势批断:】

乾造壬辰日元,生在卯月伤官月令午时,命避正伤官旺相时节,时上午火坐旺透出,壬水日主在原局为失令不得时,好在坐库辰中水有余气,通根身库,但必境是卯月木旺时节,为木盛水缩,年支印星深藏,又是处在卯月金死节气,印星也不得令,生身力弱远隔。

综合而论,壬水日元在原命局中较弱,好在年上官星助印不克,日元只是泄耗,以此而论,根据命局结构,取金水五行为命主命局喜用,木火为忌。原命局伤官月令,年上官印,主断命主出身家庭环境一般,祖上出身名门,到父辈父母能力有限,或是家庭发生变化,家道中落,同时命主也和父母缘分较差,特别是父亲更是不太相合,或是父亲不在身边居多,母亲深藏远隔,帮力也不大,命主一生荫福不大,全靠自身努力而为之人。

兄弟宫伤官旺相,兄弟应该是有三人之多,但都是能力有限,拖累命主之人,具兄弟为人性格不好,多有是非口舌之事,影响命主财运事业发展,原命局财星时上坐旺,命主多为外地求财创业的人,但毕竟是财旺身弱格局,且财落门户之外,又是偏财透出,命主财来财去,前半生难有存蓄,且多是辛苦劳累求财,财运也是较为难得。

总体来看,命主在前半年之中是财上看得到,但却是总是差一步之遥,难以得手之人,命主日支坐辰通根,家庭为命主之喜,多为命主为顾家之人,只是45岁前一路财官旺运,力不能胜任,在婚姻,财运上总是难以如愿。

再来结合命主一生运程,45岁前命主一路财官火土旺财,命主是求财不利,各事难以如愿,初运行丙辰运程,这个运程是偏财忌神透出,命主在这个运程有对父亲不利的事,父亲也是处于艰难时期,好在地支中有申辰拱水,命主在少年时期虽则有些不顺,但也没有大的艰难困境出现。

15岁行运丁巳,这个运程财旺坐禄,正南方运程,命主从这个运程开始出现较大的难处,学业也不太理想,家境十分困难,早出求财生存的人,但也是处于财运不佳,求难艰难的时候。

25岁行运戊午,这个运程是七杀透出坐旺带刃,财官两旺,命主在这个运程也是十分困难,且多有官非口舌的事,财源破耗多端,婚姻也是难成,假如这个时期已经成家,只怕婚姻也是有破损的可能,身体也是多有一些灾难的事。

35岁后行运己未,官杀混杂,火旺土燥,这个运程也是难以发展的时期,在事业上也是处于压力重重,官非口舌不断的时期。

在这两个运程中,最为难受的年份为:94年、98年、99年、03年06年,这些年份都是命主较难的时候,财运也不利,多有官非口舌的事。

财运较好的年份:92年、93年、96年、97年、2000年、04年、05年,这几年命主倒是财运较好,但也是财来财去,难有大财可得,时运不利之时,难有贵人扶助,有志难伸。

命主在45岁后行运庚申,辛酉,这两个运程是西北金水旺运,喜用神得力,命主在这两个运是外遇贵人,在家得妻子帮力,事业有如枯木逢春之时,一路名利双全,财喜称心的时候。

到了65岁后壬戍运程,官杀得地,火土又旺,壬水无根,命主在这个运程中是人生的大坎,很难渡过的时候,大体上会是在66岁、67岁、70、71岁,这几年都是不利的时候。

纵观命主一生运程,命主喜用为西北金水,但是早年行运太背,南方忌神大运财官两旺,命主日元用神处处受制,事业财运家庭各方面都是无法发挥,在中年后二十年西北运程,事业得以发展,财官双美。

二、【财运事业分析】

根据命局喜用神以及命运合断来看,命主喜用金水,在工作方面应该是有带有技术性质的工作行业,只是45岁前财官太旺,命主在工作上压力较大,也是辛苦劳累的事业,应该是和建筑方面或是高体力工作性质为多,技术空间得不到发挥。

假如在45岁命主的事业方位在西北方位上,事业发展相对要好一些,假如是在东、南方位上,命主的工作事业辛苦将会是更大一些,命主命局中以食伤财为忌,命主在早年上多会受到小辈,子侄,女人,妻子的这些不利影响导致破耗,要特别注意这一些方面,并且命主有些喜欢投机性,赌博性质的行为,这些方面都是不利的因素,你目前是没有这方面的财运,要多注意节制一下。

命主性格上也有些喜欢冲动,心性不够沉稳,理智方面也是不够,所以在人生道路上要加倍小心,不要太过相信别人,特别是女人方面也是小心为好。行运不顺时候,大体上财运也是起起落落,难有定向。

45岁后时来运转,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命主喜用金水,在从事行业方面要多往这两方面着想,大体上适合命主的事业多为:餐饮行业,酒水类,进出口类,带有技术性质的行业,环保行业,建筑建材类,机械类,修理类,美容行业等金水相关的事业为好,不宜从事和木火相关的事业,有如:家俱,树木,花草,化工,服装,美术,色料,宣传,广告,照明,机电,家电等这些行业都是不相宜的事业。

事业上近几年的吉凶状况:07年:命主看似有财可得,各事较好,但可能会因为投资或是娱乐方面引起的事情,小辈的影响,结果最后反而为难得财,略为有些破耗。

08年:当年官杀太重,喜用神受制,工作事业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压力重重,身体方面也不太好,到下半年略为有些好转。

09年:命局出现丑未冲,主断命主事业工作有变动,但是压力仍是较大,辛苦劳累之年。

2010年:当年印星出现,合去乙木伤官,各事较好,但当年正半年因为地支寅卯辰三会成局,且当年有冲犯太岁,凶事较多,反为是破财,口舌事多的一年,同时要注意身体不利。

2011年:家庭不太顺利,但工作上有些好转,防子女方面不利或是正属小辈的麻烦,花费仍是较大,有赚有花之年。

2012年:财运开始好转,各事顺利,开心得财喜之年。此后行运庚申运程,开始行起旺运,事业财运转好,可以放开经营。

在2014、2015这两年时候,还是要多注意财上压力,别太贪大。

三、【婚姻情感分析:】

命主原命局妻财星落在时上,加上早年行运不美,多断命主婚姻偏晚的人,好在命主婚姻宫为喜用通根,命主倒是一个看重家庭的人,只是南方财星太旺,命主身弱不能胜任,在早年上假如有结婚的话,家庭也会大受影响,妻子也是不太理想之人,或是身体不好的人居多,命主假如在早年能成婚,大体上多是在92、93年为多

这两年没有成婚的话,在此后95、2000、以及05年,这几年都有感情的事发生,只是运程不好,婚姻只怕是有而若无,假如命主晚婚的可能,那么婚姻上倒是较好的,妻子帮力也大,总体上,按命相来看,命主大体上多是晚婚或是中途婚姻不顺的人。

【武汉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予以公布。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实施管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为成员。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区党委和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护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疫情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疫情发展最新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辖区发热人员,并登记造册,将统计排查情况及时如实报告本区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区防控指挥部应当迅速配齐必要设备,组织队伍开展相关防控工作。

第八条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企业、学校等单位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 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应当登记并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 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发现有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预防与监测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研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五条 对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机场、车站、码头、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体温检测点,对进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检测认定发烧或者不予配合的,应当阻止其进入。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废弃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品和医疗废弃物。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十九条 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人集中安排在定点医院救治。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按规定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分类管理等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收治的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诊疗方案进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市防控指挥部指定具有防护条件、符合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求的医院,或通过新建、改建具备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准备。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由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对医疗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畅通运输渠道,理顺分配机制,保障医疗物资供应充足,优先满足医疗救治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定点医疗机构24小时接诊,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检尽检。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在接受医疗救治时,不得侮辱、伤害医务人员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社会面防控

第二十六条 市防控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根据需要实施下列措施并公告:

(一)禁止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撞钟、庙会、敬香祈福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等;

(二)暂停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浴室、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

(三)关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文博场馆,暂停开放动物园、风景区等场所;

(四)停止培训机构(含托幼机构)开展线下服务;

(五)禁止所有农(集)贸市场、超市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活禽,暂停宠物商店(医院)营业;

(六)禁止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

(七)要求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八)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和停课等措施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鼓励公众减少出行,取消聚餐、聚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各类超市、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严格消毒,做好防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养老机构实施封闭管理,对农贸市场实施关闭。

第三十一条 社区、学校、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群、返校师生及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重点地带、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宣传,提高公众防治意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交易、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举报。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消毒、火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和征用医疗机构、医疗用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物资和场所,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落实患者救治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做好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保障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鼓励本地相关企业积极生产,保障物资供应。

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应当做好医护人员、参与防控工作的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妥善安排外地来汉支援的医疗人员和其他防控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公布接受捐赠的电话和渠道,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并对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 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防控工作,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做好防护措施和后勤保障。所有志愿者应当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四十一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为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关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研究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部门:金融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据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消息称,《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消息指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详情请点击:https://t.cn/AiFhY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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