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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定金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应将其视为违约定金。
标签:|股权转让|违约责任|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案情简介:2015年,地产公司、开发公司、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所持开发公司80%股权转让给置业公司,“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法则,对于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非置业公司自身拖沓不积极等不作为因素,地产公司未按本合同履行应尽义务,应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置业公司依约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2017年3月,地产公司以无法依约办理土地使用权至项目公司名下、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开发公司发送解约函。2018年,置业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定金是解约定金,其已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股权转让合同即解除。
法院认为:①《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应将其视为违约定金。②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并未就收取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地产公司、房产公司主张本案定金性质是解约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关于其已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已实际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应将其视为违约定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20号“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须具备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绿地公司与锐鸿公司、国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蕾,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编写人杨蕾、李娜;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84)。
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定金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应将其视为违约定金。
标签:|股权转让|违约责任|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案情简介:2015年,地产公司、开发公司、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所持开发公司80%股权转让给置业公司,“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法则,对于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非置业公司自身拖沓不积极等不作为因素,地产公司未按本合同履行应尽义务,应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置业公司依约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2017年3月,地产公司以无法依约办理土地使用权至项目公司名下、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开发公司发送解约函。2018年,置业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定金是解约定金,其已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股权转让合同即解除。
法院认为:①《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应将其视为违约定金。②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并未就收取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地产公司、房产公司主张本案定金性质是解约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关于其已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已实际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解约定金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应将其视为违约定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20号“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须具备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绿地公司与锐鸿公司、国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蕾,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编写人杨蕾、李娜;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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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通知对方解约,须具备解除的实质和程序要件
——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其发出解约通知,对方作为守约方未在3个月内起诉,亦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标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解除通知|解除异议
案情简介:2015年,地产公司、开发公司、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所持开发公司80%股权转让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依约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2017年3月,地产公司以无法依约办理土地使用权至项目公司名下、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开发公司发送解约函。同年7月,各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地产公司30日内返还置业公司1亿元定金、60日内另向置业公司交付1亿元资金共管并签订正式解除协议。2018年,置业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地产公司以置业公司未在收到解约通知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支付了定金。地产公司、房产公司虽成立了项目公司用于项目操作,但未依约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构成违约。地产公司、房产公司作为违约方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从备忘录约定内容看,备忘录生效要具备两项条件:即甲方包含但不限于30日内履行完毕1亿元双倍定金返还款全部支付至置业公司、60日内完成向置业公司1亿元资金共管等应尽义务。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无证据证明开发公司、房产公司已完成向置业公司l亿元资金共管等应尽义务,各方当事人亦未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解除协议,未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达成一致。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达到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条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但该规定适用前提是发出解除通知一方解除合同需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本案房产公司发函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故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关于置业公司未在收到解约通知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其发出解约通知,对方作为守约方未在3个月内起诉,亦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20号“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须具备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绿地公司与锐鸿公司、国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蕾,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编写人杨蕾、李娜;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84)。
一方通知对方解约,须具备解除的实质和程序要件
——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其发出解约通知,对方作为守约方未在3个月内起诉,亦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标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解除通知|解除异议
案情简介:2015年,地产公司、开发公司、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所持开发公司80%股权转让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依约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2017年3月,地产公司以无法依约办理土地使用权至项目公司名下、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开发公司发送解约函。同年7月,各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地产公司30日内返还置业公司1亿元定金、60日内另向置业公司交付1亿元资金共管并签订正式解除协议。2018年,置业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地产公司以置业公司未在收到解约通知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支付了定金。地产公司、房产公司虽成立了项目公司用于项目操作,但未依约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构成违约。地产公司、房产公司作为违约方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从备忘录约定内容看,备忘录生效要具备两项条件:即甲方包含但不限于30日内履行完毕1亿元双倍定金返还款全部支付至置业公司、60日内完成向置业公司1亿元资金共管等应尽义务。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无证据证明开发公司、房产公司已完成向置业公司l亿元资金共管等应尽义务,各方当事人亦未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解除协议,未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达成一致。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达到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条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但该规定适用前提是发出解除通知一方解除合同需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本案房产公司发函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故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关于置业公司未在收到解约通知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其发出解约通知,对方作为守约方未在3个月内起诉,亦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20号“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须具备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绿地公司与锐鸿公司、国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蕾,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编写人杨蕾、李娜;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84)。
#遇见一家书店# 生命就是这样一首诗,苏东坡人生思考的历程,中秋之夜我们一起读《苏轼十讲》(2020文津图书奖获奖作品,南方周末、中华读书报2019年十大好书。
春来何处不归鸿,非复羸牛踏旧踪。
但愿老师真似月,谁家瓮里不相逢。
这是苏轼留下的最后几首诗之一,其诗意颇堪看作他对人 生思考的总结。 首句 “ 归鸿 ”,是早年 “ 雪泥鸿爪 ”之喻的再现,但喻义 已大不相同,因为这次不是随风飘零的“ 鸿 ”,而是“ 归鸿 ”, 虽经飘零,毕竟总会归来。在苏轼北归,经过海康时,他与 贬谪在那里的秦观见了最后一面,分别时,秦观作 《 江城子 》 一词相送,首句就是“ 南来飞燕北归鸿 ”(《 淮海居士长短句 》 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 年版)。秦观想必了解苏轼诗词 对于“ 鸿 ”的书写,所以用“ 归鸿 ”喻苏轼,而苏轼此诗中的 “ 归鸿 ”肯定也有自喻之意,近承秦观词句,远翻早年 “ 雪泥 鸿爪 ”之案,身世的飘忽不定和人境相值的偶然性,被这“ 归 ” 字解去了。 次句 “ 羸牛踏旧踪 ”,又是复现 “ 磨牛 ”之喻,但这次经 了“ 奇绝冠平生 ”的海外一游,便在这个比喻的前面加了“ 非 复 ”二字,意谓已摆脱“ 步步踏陈迹 ”之痛苦,空间的局促和 身世迁徙的重复循环也被超越了。 后二句既是对法芝的期望,也是自述人生思考的心得,即 谓人生的真实、本来之面目,原如皓天中的明月,永恒存在, 并且能为人人所理解,因为那原是一切人类的共同底蕴。与 “ 孤月此心明 ”相比,这个 “ 谁家瓮里不相逢 ”的 “ 月 ”又多 了一层普遍性的含义。人生的最终的意义,归结到此“ 月 ”喻。 “ 鸿 ”“ 牛 ”“ 月 ”,这三个比喻写出了苏轼人生思考的历 程,而在这首诗中完全重现,仿佛生命就是这样一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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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来何处不归鸿,非复羸牛踏旧踪。
但愿老师真似月,谁家瓮里不相逢。
这是苏轼留下的最后几首诗之一,其诗意颇堪看作他对人 生思考的总结。 首句 “ 归鸿 ”,是早年 “ 雪泥鸿爪 ”之喻的再现,但喻义 已大不相同,因为这次不是随风飘零的“ 鸿 ”,而是“ 归鸿 ”, 虽经飘零,毕竟总会归来。在苏轼北归,经过海康时,他与 贬谪在那里的秦观见了最后一面,分别时,秦观作 《 江城子 》 一词相送,首句就是“ 南来飞燕北归鸿 ”(《 淮海居士长短句 》 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 年版)。秦观想必了解苏轼诗词 对于“ 鸿 ”的书写,所以用“ 归鸿 ”喻苏轼,而苏轼此诗中的 “ 归鸿 ”肯定也有自喻之意,近承秦观词句,远翻早年 “ 雪泥 鸿爪 ”之案,身世的飘忽不定和人境相值的偶然性,被这“ 归 ” 字解去了。 次句 “ 羸牛踏旧踪 ”,又是复现 “ 磨牛 ”之喻,但这次经 了“ 奇绝冠平生 ”的海外一游,便在这个比喻的前面加了“ 非 复 ”二字,意谓已摆脱“ 步步踏陈迹 ”之痛苦,空间的局促和 身世迁徙的重复循环也被超越了。 后二句既是对法芝的期望,也是自述人生思考的心得,即 谓人生的真实、本来之面目,原如皓天中的明月,永恒存在, 并且能为人人所理解,因为那原是一切人类的共同底蕴。与 “ 孤月此心明 ”相比,这个 “ 谁家瓮里不相逢 ”的 “ 月 ”又多 了一层普遍性的含义。人生的最终的意义,归结到此“ 月 ”喻。 “ 鸿 ”“ 牛 ”“ 月 ”,这三个比喻写出了苏轼人生思考的历 程,而在这首诗中完全重现,仿佛生命就是这样一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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