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钢筋工带班12人、木工带班9人、架子工14人、电焊工10人、物资仓储1人、设备维修4人、工程机械维修4人、设备维修电工1人、拌合站设备维修兼操作手4人、路基施工队长3人、桥梁施工队长2人、土建施工队长1人、物资仓储1人、房建工程师1人、路桥工程师3人、试验工程师4人、合同:1年(可长期续签)
20-45岁 (个别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钢筋工、木工、架子工、电焊工、物资仓储、)月薪2300美金。施工队长月薪27000元,设备维修电工、工程机械维修工、拌合站设备维修兼操作手)月薪2700美金,房建工程师、路桥工程师月薪30000元,试验工程师月薪22000-25000元,每月发放全额薪资(不扣个人所得税)工作满9个月带薪(700美金)回国休假一个月,工作超过9个月未回国休假每月补贴(300-600美金)。 https://t.cn/RxBHUwf
20-45岁 (个别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钢筋工、木工、架子工、电焊工、物资仓储、)月薪2300美金。施工队长月薪27000元,设备维修电工、工程机械维修工、拌合站设备维修兼操作手)月薪2700美金,房建工程师、路桥工程师月薪30000元,试验工程师月薪22000-25000元,每月发放全额薪资(不扣个人所得税)工作满9个月带薪(700美金)回国休假一个月,工作超过9个月未回国休假每月补贴(300-600美金)。 https://t.cn/RxBHUwf
1900年7月19日法国巴黎地铁首条路线正式启用通车。1896年4月20日,路桥工程师费尔尚斯·比耶维纽和设计师埃德蒙·于埃拟定的地铁一期路网方案在巴黎市议会上得到通过,并于1898年3月30日对公众宣布这个“城市铁路计划”。1898年10月4日,巴黎地铁开始动工兴建,工程由巴黎城铁公司负责。1900年7月19日,巴黎地铁首条路线——1号线(行走马约门 <=> 文森门之间)随1900年巴黎世博会开幕启用,车站的出入口造型样式则由著名建筑师艾克特·吉玛设计。市民们被新型交通工具带来的更高效且更舒适的体验所吸引,客流量源源不断地增加,列车车厢也在通车后的2年内从3节增加到8节,并且出现了一等车厢和二等车厢,前者需要25生丁,后者需要15生丁。巴黎地铁1号线(Ligne 1 du métro de Paris)是巴黎地铁最早、最繁忙的东西向路线。本线编号为1以黄圆为底,自拉德芳斯起,往东与道路共构跨越塞纳河后转入地下进入巴黎市区,沿途经过戴高乐广场、凯旋门、香榭丽舍大道、卢浮宫等著名景点,讫于万塞纳城堡。
【曝光!赤峰“衣食住行”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3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度“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表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从广州以150元/块的价格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80块。销售者没有门店,也没有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侵权手表投放在市区某地下商业街的店铺38块,投放在某商城42块进行销售,其中42块手表没有售出,货值共5.65万元。
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认为,当事人在某商城钟表店销售的上述手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已确认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对此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块手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招生话术”宣传“有水分”
2020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该移送函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生过程中借助“招生话术”虚假宣传。且有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份听信了当事人公司话务人员的宣传,报考了必过班。考试未过,但当事人未按约定退费,要求退还费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话务人员正使用 “招生话术”材料,对有考取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法律资格意愿的人员进行电话招生。该“招生话术”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2020年4月8日,有群众举报:位于松山区某工地食堂无证经营,要求查处。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2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厨房及食堂仓库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违规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2020年2月27日上午11时,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有一女同志正在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申某某正在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上,用一辆电动三轮车销售煮熟的貉子肉。申某某无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将申某生产制作的5.3公斤貉子肉采取了扣留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貉子肉制品5.3公斤、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医药公司借机哄抬物价
2020年1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疫情期间,某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捆绑销售药品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制定了“从2020年1月27日开始进货金额满500元,任选一种消杀商品;进货金额满1000元,任选其中两种商品;超过1000元也是这个标准”的限量销售政策。可选商品共五组、12种疫情紧俏商品药品。当事人实施的限量销售政策,实际是疫情期间捆绑销售紧俏药品和消杀制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559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7795元,合计2013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蔬菜店涉嫌销售“毒豆芽”
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某商店经营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于6月2日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单位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为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到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豆芽是从林东镇某蔬菜店购进的,以每袋1.5元价格共购进10袋,抽检3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共销售7袋,涉案金额14元。该批次的豆芽均已销售。
因检测结果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为深挖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黑色产业链,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警方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七】房产公司违规经营
2020年4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售楼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同日,对当事人涉嫌商品房销售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扣的行为立案查处。
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装饰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信息
2020年7月2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按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线索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拨打电话,每名公司工作人员面前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数量不等的EXCEL表格打印纸,上面均是购房人的信息,包括楼盘名称、楼房号、电话号码、购房人姓名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的备注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EXCEL表格个人信息共计114份,约2000多条个人信息及电话营销话务话术脚本共计16页。当事人利用个人信息推销公司业务,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为快速彻底破获和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维护一方百姓信息安全,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案例九】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2020年7月15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由某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的五台起重机械。五台起重机械由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查段公路DCSG-1标段无偿提供给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双方设备使用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实际使用单位为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台产品编号为20040171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汽修企业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稽查大队出动人员立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宝马”牌汽车配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广州市某商务顾问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认定,该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为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学通 陈奕潼)
12月23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度“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表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从广州以150元/块的价格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80块。销售者没有门店,也没有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侵权手表投放在市区某地下商业街的店铺38块,投放在某商城42块进行销售,其中42块手表没有售出,货值共5.65万元。
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认为,当事人在某商城钟表店销售的上述手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已确认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对此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块手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招生话术”宣传“有水分”
2020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该移送函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生过程中借助“招生话术”虚假宣传。且有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份听信了当事人公司话务人员的宣传,报考了必过班。考试未过,但当事人未按约定退费,要求退还费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话务人员正使用 “招生话术”材料,对有考取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法律资格意愿的人员进行电话招生。该“招生话术”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2020年4月8日,有群众举报:位于松山区某工地食堂无证经营,要求查处。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2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厨房及食堂仓库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违规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2020年2月27日上午11时,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有一女同志正在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申某某正在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上,用一辆电动三轮车销售煮熟的貉子肉。申某某无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将申某生产制作的5.3公斤貉子肉采取了扣留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貉子肉制品5.3公斤、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医药公司借机哄抬物价
2020年1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疫情期间,某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捆绑销售药品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制定了“从2020年1月27日开始进货金额满500元,任选一种消杀商品;进货金额满1000元,任选其中两种商品;超过1000元也是这个标准”的限量销售政策。可选商品共五组、12种疫情紧俏商品药品。当事人实施的限量销售政策,实际是疫情期间捆绑销售紧俏药品和消杀制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559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7795元,合计2013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蔬菜店涉嫌销售“毒豆芽”
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某商店经营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于6月2日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单位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为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到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豆芽是从林东镇某蔬菜店购进的,以每袋1.5元价格共购进10袋,抽检3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共销售7袋,涉案金额14元。该批次的豆芽均已销售。
因检测结果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为深挖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黑色产业链,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警方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七】房产公司违规经营
2020年4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售楼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同日,对当事人涉嫌商品房销售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扣的行为立案查处。
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装饰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信息
2020年7月2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按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线索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拨打电话,每名公司工作人员面前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数量不等的EXCEL表格打印纸,上面均是购房人的信息,包括楼盘名称、楼房号、电话号码、购房人姓名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的备注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EXCEL表格个人信息共计114份,约2000多条个人信息及电话营销话务话术脚本共计16页。当事人利用个人信息推销公司业务,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为快速彻底破获和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维护一方百姓信息安全,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案例九】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2020年7月15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由某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的五台起重机械。五台起重机械由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查段公路DCSG-1标段无偿提供给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双方设备使用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实际使用单位为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台产品编号为20040171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汽修企业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稽查大队出动人员立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宝马”牌汽车配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广州市某商务顾问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认定,该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为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学通 陈奕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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