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知识科普 |《民法典》部分法条解读】
一、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一时间“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引起了大众热议,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也产生了种种担忧和顾虑。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是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且勇敢地去做好事,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二、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现在通过《民法典》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使其具备了现实财产的共同本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民法典》对互联网热点前沿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和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互联网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三、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法人地位,对它门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门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制定以前,法律只在继承事项上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此处“遗产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予胎儿。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文中用了一个“等”字,因此原则上也包括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主要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一时间“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引起了大众热议,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也产生了种种担忧和顾虑。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是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且勇敢地去做好事,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二、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现在通过《民法典》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使其具备了现实财产的共同本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民法典》对互联网热点前沿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和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互联网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三、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法人地位,对它门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门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制定以前,法律只在继承事项上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此处“遗产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予胎儿。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文中用了一个“等”字,因此原则上也包括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主要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封平安开学# 【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小学及托幼机构进行检查 确保校园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落实到位】
近日,我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有序开学,针对辖区居民十分关心的校园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在鼓楼区卫健委的部署下,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小学和托幼机构持续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辖区学校对疫情防控高度重视,各项措施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9月23日,鼓楼区卫生监督所所长董屹带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抽检人员,先后来到教育幼儿园、迎宾路小学、自由路小学、向阳路小学检查了师生员工入校时严格进行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制度落实及记录情况,晨、午检制度落实及记录情况,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落实及记录情况,以及防疫相关物资储备等工作。检查发现,各小学和托幼机构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高度重视,制度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同时,也发现个别学校索证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储备一些环节不够细致等情况。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对发现问题的学校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全媒体记者李政亭)
近日,我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有序开学,针对辖区居民十分关心的校园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在鼓楼区卫健委的部署下,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小学和托幼机构持续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辖区学校对疫情防控高度重视,各项措施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9月23日,鼓楼区卫生监督所所长董屹带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抽检人员,先后来到教育幼儿园、迎宾路小学、自由路小学、向阳路小学检查了师生员工入校时严格进行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制度落实及记录情况,晨、午检制度落实及记录情况,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落实及记录情况,以及防疫相关物资储备等工作。检查发现,各小学和托幼机构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高度重视,制度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同时,也发现个别学校索证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储备一些环节不够细致等情况。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对发现问题的学校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全媒体记者李政亭)
【還敢提去WTO告大陸?!台媒曝光: 台灣禁了大陸830項農產品】https://t.cn/A6MysNyI
繼台灣菠蘿被禁止輸入後,中國海關總署19日發佈通知稱,因檢出檢疫性有害生物,自20日起暫停台灣釋迦和蓮霧輸入大陸。民進黨當局揚言要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申訴,不過島內輿論對此根本不看好。
釋迦很難賣到日本
與菠蘿一樣,釋迦和蓮霧輸入大陸的比例都超過九成,對島內農業影響巨大。台灣《中國時報》21日援引北京資深涉台學者的話稱,有植物疫情風險,海關就暫停進口,這是通行做法,沒必要過多聯想,是純粹的防控措施,“兩岸若能抓住機會進行溝通,兩岸溝通之路就會越走越順,如果借機進行口水戰,只會越來越糟”。上海東亞研究所助理所長包承柯也表示,此事為技術性問題的處理,而非“政治處理”。針對有人臆測大陸暫停進口台灣蓮霧和釋迦是對台北駐美代表處擬更名的“報復性措施”,包承柯認為,大陸沒必要因此進入對抗層面,產生經濟面的制裁。
但民進黨當局還在操弄“反中”。蔡英文20日聲稱大陸不遵守國際貿易規範,片面破壞雙方貿易秩序,“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揚言,如果大陸在9月30日前對台方提出的技術協商第9度“已讀不回”,就會向WTO提出申訴,但只針對釋迦與蓮霧,不提菠蘿,原因是菠蘿明年不打算外銷大陸。
與此同時,民進黨當局又將大陸禁止菠蘿進口之後的那套伎倆搬出來,台“外交部”21日在社交媒體上推薦中秋節除了吃月餅和柚子,還可以吃釋迦、蓮霧和菠蘿,並標註所謂的“自由水果”。“農委會”規劃拿出10億元新台幣,針對新加坡、加拿大、馬來西亞、印尼、港澳等市場加強推銷釋迦與蓮霧。有台媒21日稱,許多日本網友表示台灣水果很好吃,如果釋迦和蓮霧進口到日本,他們願意消費。
但《水果政治學》一書作者焦鈞直言,日本只有極少數民眾認識釋迦,菠蘿和釋迦是完全不同的品項,菠蘿的經驗難以復制在釋迦上;即使日本政府準入,若日本民眾對釋迦熱度不高也沒辦法,畢竟生意人不會和錢過不去。
民進黨被批搞“雙標”
對於台當局揚言告到世貿組織,島內輿論也直呼“打不贏”。國民黨主席江啟臣21日批評稱,不能每次出事就轉移焦點、找理由搪塞,“蔡政府在政治上、專業上應該有能力處理,否則就是失職”。“立委”陳以信21日稱,蔡英文要和大陸討公道,其實大家更應該和蔡討公道,過去馬英九執政不是沒有發生類似狀況,但只要一有狀況發生,馬當局會立即與對岸進行咨商,並建立緊急協調機制,才化解一次次危機。他批評蔡英文當局不與對岸進行協商,反要舍近求遠走WTO途徑解決爭端,刻意把兩岸問題國際化。台北市議員王鴻薇還說,陳吉仲已經沒招了,因為民進黨當局每次遇到類似問題,就只會訴諸仇恨加大撒錢,但貿易問題要靠談判,而非利用民眾幫民進黨擦屁股。中時電子報21日還提及,新西蘭今年6月暫停進口台灣荔枝和芒果,陳吉仲的回應是“尊重輸入國”,而針對本次大陸暫停台灣釋迦和蓮霧進口,“農委會”卻準備向WTO申訴,明顯搞“雙標”。
農漁業經濟學者李武忠21日撰文稱,台灣農產品過去也曾因病蟲害等問題被日本、新西蘭、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國暫停進口,台灣當局並未做出如此大動作,此舉“無異火上澆油,讓問題更加復雜化”。文章說,蔡英文當局上任以來大力推動“新南向”,宣稱要擺脫對大陸市場的高度依賴,但事實證明大陸依舊是台灣農產品最重要的出口市場。前“經濟部長”尹啟銘稱,台灣先前也因瘦肉精管制美國豬牛進口,大陸若在WTO拿出證據,台灣恐難勝訴。
台禁大陸800多項農產品
“台灣禁陸830項農產品,官司告得贏嗎”,《中國時報》21日以此為題評論稱,台灣對大陸830項農產品管制進口,其實已違反WTO平等互惠精神,“政府恐須思考,若真的訴諸WTO,不僅曠日廢時,且難有具體成果,不如審慎思考如何讓兩岸重回咨商正軌,以解農民生計壓力的燃眉之急”。況且如果提告WTO有效,“農委會”在今年3月菠蘿被禁時就該著手進行,何以拖到現在?理由是明年不準備賣菠蘿給大陸,難道明年蓮霧、釋迦還能賣到大陸去?文章直言,蔡當局一再喊告,激起“仇中”意識後最後只能用納稅人的錢補貼農產品,“農業為政治服務,這就是民進黨的終極手段”。
聯合新聞網21日稱,台灣水果之所以大量銷往大陸,除了地理環境相近、縮短運送時間外,更重要的關鍵卻是蔡當局避而不談的大陸讓利。陳吉仲譴責對岸片面中斷水果進口違反WTO貿易規範,“國際貿易講求平等互惠,請問現在大陸的水果可以賣到台灣嗎?為何這時農委會就不說台灣也違反國際貿易原則?”文章說,台灣把讓利當成理所當然,現在大陸不過是回歸正常貿易做法,陳吉仲就像耍無賴的小孩在地上打滾,“既然要反中,那就有骨氣一點,別又要收割反中紅利又要對方讓利,天底下沒有這麽便宜的事”。
(來源:環球時報 圖源:香港中通社)
#暂停台湾番荔枝和莲雾输入大陆#
繼台灣菠蘿被禁止輸入後,中國海關總署19日發佈通知稱,因檢出檢疫性有害生物,自20日起暫停台灣釋迦和蓮霧輸入大陸。民進黨當局揚言要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申訴,不過島內輿論對此根本不看好。
釋迦很難賣到日本
與菠蘿一樣,釋迦和蓮霧輸入大陸的比例都超過九成,對島內農業影響巨大。台灣《中國時報》21日援引北京資深涉台學者的話稱,有植物疫情風險,海關就暫停進口,這是通行做法,沒必要過多聯想,是純粹的防控措施,“兩岸若能抓住機會進行溝通,兩岸溝通之路就會越走越順,如果借機進行口水戰,只會越來越糟”。上海東亞研究所助理所長包承柯也表示,此事為技術性問題的處理,而非“政治處理”。針對有人臆測大陸暫停進口台灣蓮霧和釋迦是對台北駐美代表處擬更名的“報復性措施”,包承柯認為,大陸沒必要因此進入對抗層面,產生經濟面的制裁。
但民進黨當局還在操弄“反中”。蔡英文20日聲稱大陸不遵守國際貿易規範,片面破壞雙方貿易秩序,“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揚言,如果大陸在9月30日前對台方提出的技術協商第9度“已讀不回”,就會向WTO提出申訴,但只針對釋迦與蓮霧,不提菠蘿,原因是菠蘿明年不打算外銷大陸。
與此同時,民進黨當局又將大陸禁止菠蘿進口之後的那套伎倆搬出來,台“外交部”21日在社交媒體上推薦中秋節除了吃月餅和柚子,還可以吃釋迦、蓮霧和菠蘿,並標註所謂的“自由水果”。“農委會”規劃拿出10億元新台幣,針對新加坡、加拿大、馬來西亞、印尼、港澳等市場加強推銷釋迦與蓮霧。有台媒21日稱,許多日本網友表示台灣水果很好吃,如果釋迦和蓮霧進口到日本,他們願意消費。
但《水果政治學》一書作者焦鈞直言,日本只有極少數民眾認識釋迦,菠蘿和釋迦是完全不同的品項,菠蘿的經驗難以復制在釋迦上;即使日本政府準入,若日本民眾對釋迦熱度不高也沒辦法,畢竟生意人不會和錢過不去。
民進黨被批搞“雙標”
對於台當局揚言告到世貿組織,島內輿論也直呼“打不贏”。國民黨主席江啟臣21日批評稱,不能每次出事就轉移焦點、找理由搪塞,“蔡政府在政治上、專業上應該有能力處理,否則就是失職”。“立委”陳以信21日稱,蔡英文要和大陸討公道,其實大家更應該和蔡討公道,過去馬英九執政不是沒有發生類似狀況,但只要一有狀況發生,馬當局會立即與對岸進行咨商,並建立緊急協調機制,才化解一次次危機。他批評蔡英文當局不與對岸進行協商,反要舍近求遠走WTO途徑解決爭端,刻意把兩岸問題國際化。台北市議員王鴻薇還說,陳吉仲已經沒招了,因為民進黨當局每次遇到類似問題,就只會訴諸仇恨加大撒錢,但貿易問題要靠談判,而非利用民眾幫民進黨擦屁股。中時電子報21日還提及,新西蘭今年6月暫停進口台灣荔枝和芒果,陳吉仲的回應是“尊重輸入國”,而針對本次大陸暫停台灣釋迦和蓮霧進口,“農委會”卻準備向WTO申訴,明顯搞“雙標”。
農漁業經濟學者李武忠21日撰文稱,台灣農產品過去也曾因病蟲害等問題被日本、新西蘭、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國暫停進口,台灣當局並未做出如此大動作,此舉“無異火上澆油,讓問題更加復雜化”。文章說,蔡英文當局上任以來大力推動“新南向”,宣稱要擺脫對大陸市場的高度依賴,但事實證明大陸依舊是台灣農產品最重要的出口市場。前“經濟部長”尹啟銘稱,台灣先前也因瘦肉精管制美國豬牛進口,大陸若在WTO拿出證據,台灣恐難勝訴。
台禁大陸800多項農產品
“台灣禁陸830項農產品,官司告得贏嗎”,《中國時報》21日以此為題評論稱,台灣對大陸830項農產品管制進口,其實已違反WTO平等互惠精神,“政府恐須思考,若真的訴諸WTO,不僅曠日廢時,且難有具體成果,不如審慎思考如何讓兩岸重回咨商正軌,以解農民生計壓力的燃眉之急”。況且如果提告WTO有效,“農委會”在今年3月菠蘿被禁時就該著手進行,何以拖到現在?理由是明年不準備賣菠蘿給大陸,難道明年蓮霧、釋迦還能賣到大陸去?文章直言,蔡當局一再喊告,激起“仇中”意識後最後只能用納稅人的錢補貼農產品,“農業為政治服務,這就是民進黨的終極手段”。
聯合新聞網21日稱,台灣水果之所以大量銷往大陸,除了地理環境相近、縮短運送時間外,更重要的關鍵卻是蔡當局避而不談的大陸讓利。陳吉仲譴責對岸片面中斷水果進口違反WTO貿易規範,“國際貿易講求平等互惠,請問現在大陸的水果可以賣到台灣嗎?為何這時農委會就不說台灣也違反國際貿易原則?”文章說,台灣把讓利當成理所當然,現在大陸不過是回歸正常貿易做法,陳吉仲就像耍無賴的小孩在地上打滾,“既然要反中,那就有骨氣一點,別又要收割反中紅利又要對方讓利,天底下沒有這麽便宜的事”。
(來源:環球時報 圖源:香港中通社)
#暂停台湾番荔枝和莲雾输入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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