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为民办实事】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支持起诉”做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近日,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一起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听证会,这起案件线索由同江市劳动监察局移送,该院通过积极收集证据、听取多方意见,作出了支持起诉决定,帮助农民工合法维权。
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建鑫主持,并邀请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及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劳动监察等领导列席参加了此次听证评议。
会上,在书记员现场宣告听证纪律和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后,主持人现场组织进行听证调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就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展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了阐释说明。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各位听证员发表了各自观点,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从而保护农民工薪资的行为表示赞许。申请人刘某某也在听证会结束后对检察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拖欠至今的薪资问题终于有了要回来的希望,这些钱都是我们一袋一袋用肩膀扛出来的啊,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维权!”
今年以来,该院立足检察职能,突出检察特色,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真正做到办实事、开新局。在下步工作中,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支持起诉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在每一起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
近日,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一起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听证会,这起案件线索由同江市劳动监察局移送,该院通过积极收集证据、听取多方意见,作出了支持起诉决定,帮助农民工合法维权。
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建鑫主持,并邀请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及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劳动监察等领导列席参加了此次听证评议。
会上,在书记员现场宣告听证纪律和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后,主持人现场组织进行听证调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就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展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了阐释说明。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各位听证员发表了各自观点,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从而保护农民工薪资的行为表示赞许。申请人刘某某也在听证会结束后对检察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拖欠至今的薪资问题终于有了要回来的希望,这些钱都是我们一袋一袋用肩膀扛出来的啊,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维权!”
今年以来,该院立足检察职能,突出检察特色,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真正做到办实事、开新局。在下步工作中,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支持起诉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在每一起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
【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撑起法治的蓝天——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扎实履行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张军检察长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以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立案监督工作,真情护企,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年5月,吴某和刘某某等人以经营种植柳树、食用菌开发等业务成立黑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吴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另有三人任公司董事,不负责公司管理。
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短缺,2017年4月1日,公司董事原某向公司注入50万元生产资金,第二天,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吴某就以出具借条方式,让公司出纳员给其账户转账50万元,此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随后,2017年8月吴某退股,公司法人变更为刘某某。
2017年底,公司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吴某挪用资金一事,公司随即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要求吴某归还借款,但吴某始终置之不理。为挽回经济损失,受公司委托,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初查和复议复核均维持不立案决定。
刘某某焦急万分、又万般无奈,在多方咨询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刘某某来到同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调阅证据卷宗、核实证人证言和审计报告。经认真审查,认为吴某行为构成犯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高度重视,对案件立案侦察,吴某仍不认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其以《公司法》和《刑法》结合公司章程释法说理,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已返还公司27万元现金并对剩余借款制定了还款计划。最后,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某某给承办检察官打来了电话,真诚的表示感谢,感谢检察机关解决了企业难题,使企业增强了发展信心。承办检察官表示,该院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同江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家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在职能范围内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张军检察长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以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立案监督工作,真情护企,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年5月,吴某和刘某某等人以经营种植柳树、食用菌开发等业务成立黑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吴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另有三人任公司董事,不负责公司管理。
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短缺,2017年4月1日,公司董事原某向公司注入50万元生产资金,第二天,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吴某就以出具借条方式,让公司出纳员给其账户转账50万元,此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随后,2017年8月吴某退股,公司法人变更为刘某某。
2017年底,公司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吴某挪用资金一事,公司随即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要求吴某归还借款,但吴某始终置之不理。为挽回经济损失,受公司委托,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初查和复议复核均维持不立案决定。
刘某某焦急万分、又万般无奈,在多方咨询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刘某某来到同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调阅证据卷宗、核实证人证言和审计报告。经认真审查,认为吴某行为构成犯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高度重视,对案件立案侦察,吴某仍不认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其以《公司法》和《刑法》结合公司章程释法说理,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已返还公司27万元现金并对剩余借款制定了还款计划。最后,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某某给承办检察官打来了电话,真诚的表示感谢,感谢检察机关解决了企业难题,使企业增强了发展信心。承办检察官表示,该院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同江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家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在职能范围内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为民办实事】创新机制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江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座谈会
近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同江市人民法院、同江市公安局、同江市信访局、同江市劳动监察局组织召开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座谈会,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建鑫出席并主持会议,并就下步工作中维护农民工权利、保障农民工利益提出相应意见,会同四部门共同商讨此项工作。
会上,五部门就各单位自身职责细化分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确保农民工群体劳有所得达成共识,联合会签了《同江市五部门联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
文件规定,劳动监察部门自行发现农民工讨薪情况及信访转移,及时介入,依法确认身份及劳动事实,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调解矛盾争议,做到应调尽调;劳动监察部门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并根据情况份类处理,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及时启动支持起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在收到支持起诉书后,为发挥调解源头化解矛盾作用,在案件受理前,采用委派调解的方式调解农民工与欠薪方存在的纠纷,将纠纷尽早尽快化解,减少农民工诉累,对调解无效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启动速裁程序。
会后,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尽心尽力帮助农民工解薪酬,建立微信联络群及时对接工作,在社会中营造“不敢欠、不能欠、不愿欠”农民工工资的良好氛围。
近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同江市人民法院、同江市公安局、同江市信访局、同江市劳动监察局组织召开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座谈会,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建鑫出席并主持会议,并就下步工作中维护农民工权利、保障农民工利益提出相应意见,会同四部门共同商讨此项工作。
会上,五部门就各单位自身职责细化分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确保农民工群体劳有所得达成共识,联合会签了《同江市五部门联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
文件规定,劳动监察部门自行发现农民工讨薪情况及信访转移,及时介入,依法确认身份及劳动事实,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调解矛盾争议,做到应调尽调;劳动监察部门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并根据情况份类处理,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及时启动支持起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在收到支持起诉书后,为发挥调解源头化解矛盾作用,在案件受理前,采用委派调解的方式调解农民工与欠薪方存在的纠纷,将纠纷尽早尽快化解,减少农民工诉累,对调解无效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启动速裁程序。
会后,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尽心尽力帮助农民工解薪酬,建立微信联络群及时对接工作,在社会中营造“不敢欠、不能欠、不愿欠”农民工工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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