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播报#【暴雨预警!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还有这件事推迟至10月15日24时!】
国庆假期第三天,
该回家的应该都在家了,
出去玩的也都嗨了两天了,
那么今天你们是否打算窝在被窝里
中场休息一下了?
没关系,就算你不想宅家休息,
天气也会让你不想出门!
从今天开始,
好天气中断,气温急转直下
假期后半程,
天气的关键词将是
大风!降雨!降温!
预警来了!
石家庄、保定、邯郸等地下汛时间推迟至10月15日24时
近日,河北省水利厅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决定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衡水、沧州六市和雄安新区下汛时间推迟至2021年10月15日24时,其他市9月30日24时正常下汛。
通知指出,受近期强降雨及河南、山西来水影响,目前河北卫河、漳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滏阳河、大清河等正在大流量行洪,保障防洪安全责任重大。
通知强调,推迟下汛的六市和雄安新区水利(水务)部门、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南运河河务中心、子牙河河务中心要按汛期工作要求层层压实防汛责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继续做好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巡查防守、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和值班值守等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各级水文部门和承担报汛任务的管理单位继续报汛至2021年10月16日上午8时。
通知要求,正常下汛的各市及厅直单位要统筹安排单位值班工作,做好水库(淀泊)、行洪河道闸涵枢纽调度及安全管理。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雨情水情,遇强降雨过程,超前安排、细化措施,扎实有序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全力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防灾减灾科普:如何防御强对流天气?
强对流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来临时,经常伴随着电闪雷鸣、风大雨急等恶劣天气,致使房屋倒毁,庄稼树木受到摧残,电信交通受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
行人步行要注意什么?
雷雨闪电时不要拨打接听电话,最好关机;
不要在高大独立的大树下避雨,至少离大树五米外;
不要接近一切电力设施,如:高压电线、变压电器等;
暴雨可导致井盖冲开及路段塌陷,应注意观察,或寻找木棍探路,小心前行;
行走时要与高层建筑保持一定距离,避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避开广告牌、玻璃、花盆等可能存在危险的高处坠落物。
骑车出行如何避险?
远离深水区,远离车辆,更不要穿行于汽车间,选择地势较高处安全慢行。
骑车时不要被雨衣遮挡视线或影响听力,要注意观察路况,路况不佳时最好推车步行。
如何保证行车安全?
暴雨来临前请选择可以安全避雨的场所,请勿因心急而开快车。
开始下暴雨时,在马路行驶中,请降低车速并亮紧急灯。
切勿盲目驶进积水的路面。万不得已必须通过时,请观察前面车辆的通行情况,积水超过半个车轮就不能强过,并且请严格按前面车辆的车辙行驶,以避开被冲开的渠盖。
车辆被困水中如何快速逃生?
车辆入水后,水会快速涌进车内,这时水压非常大,车内的人很难打开车门逃生。此时应保持镇定,解开安全带和车门安全锁,完全打开车窗。
等车内充满水,车门内外压力平衡时,打开车门逃生。
如果没能及时开车窗,要用应急锤或尖锐物品击碎车窗玻璃(砸车窗边缘和四角),让水尽快进入车内,增加逃生机会。
打开车门后,尽快离开车辆,步行到地势较高的地方避险。
雨天行车必备口诀
慢速慢行,慎用制动
驱除水雾,改善视线
转弯打灯,预防侧滑
减少并线,避免超车
路遇行人,减速鸣笛
雨天会车,拉大距离
积水路面,探明深浅
温馨提示
行车勿大意
走路莫心急
安全记心中
幸福驻家里
汛期防灾避险消防安全提示
河北省气象局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合发布汛期防灾避险消防安全提示
1.社会单位和公众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合理安排生产活动和出行计划。
2.针对汛期高温、多雨、大风、雷电的天气特点,社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制定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仓库要落实防潮、防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3.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要做好必要的排涝措施和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准备。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架空电线的维护,防止大风导致线路碰撞打火,引发火灾。
4.居住在低洼地带、山前平原区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居民,可因地制宜采取砌围墙、放置挡水板、配置小型抽水泵和沙袋等措施加强防范,提前熟知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遇有险情时,及时、有序撤离。
5.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来临前应关好门窗,避免因风力过大导致窗户坠落或导致雷电进入室内而发生雷击事故。及时移除阳台上的花盆等物品,以免坠落伤及他人。人员应减少或暂停户外作业,选择进入防风能力强且具有防雷措施的建筑内,同时关闭门窗远离危险电源。风力达6级以上时,应停止露天起重吊装和高空作业,严禁室外用火,禁止乱丢烟头、火种。
6.冰雹预警信号发出时,尽量不要外出,尤其是自我防范能力较弱的老人和小孩,最好留在家里。如在室外遭遇冰雹袭击时,要用挎包等非金属物品保护头部,及时躲避到建筑物或者坚固的遮挡物下面,防止被冰雹砸伤。
7.遇雷电交加天气时,要切断暂时不用的电器设备,不靠近金属设施,不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尽量避免在室外接打电话。置身室外空旷区域无处躲避时,不要跑动,尽量降低重心、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蹲下将双脚并拢,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远离电力设施,如高压电线、变压电器等。
8.尽量不要在暴雨天出行,如置身室外行走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远离道桥、隧道或地势低洼区域,绕开有水流漩涡处,防止跌入窨井、地坑,远离工地围墙,防止围栏倒塌伤人。道路积水时,驾驶人不要冒险强行通过桥洞、山口、铁路桥等低洼地带。车辆在水中熄火被困,应从天窗或敲碎玻璃四角爬到车顶避险,及时报警等待救援。暴雨导致交通拥堵时,机动车应让出应急救援车道,主动避让抢险救援车辆。
9.汛期旅游要注意安全,不要前往容易发生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景区。遭到洪水袭击时,不要轻易游水转移、涉水过河,可迅速向屋顶、大树、高墙等高点转移,并发出求救信号。条件允许时,可利用船只、木板、木床等漂浮物转移。若不幸被洪水卷走,要抓住木板、树干等,尽量不让身体下沉,伺机寻找救援时机。
10.发现有泥石流迹象,应立即观察地形,向与沟谷走向成垂直方向的山坡两侧高处转移,不要躲在有滚石和大量堆积物的陡坡下,不要停留在低洼地方,不要攀爬树木。
汛期来临,为了您的安全,请加强防范措施,若被困险地无法逃生时,迅速拨打119报警或与当地政府防汛部门取得联系,寻求救援。
积水过深不能通行时,应把车开上地势稍高的地方。
如果车在积水中已经熄火,请密切留意水位,当水漫进车里,有继续上涨的势头时必须离开车辆,步行至地势较高的地方。
切勿驶入立交桥的底层或下沉式隧道中。
(记者:申学娜 杨学楠 徐琳爽 整理)
国庆假期第三天,
该回家的应该都在家了,
出去玩的也都嗨了两天了,
那么今天你们是否打算窝在被窝里
中场休息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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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也会让你不想出门!
从今天开始,
好天气中断,气温急转直下
假期后半程,
天气的关键词将是
大风!降雨!降温!
预警来了!
石家庄、保定、邯郸等地下汛时间推迟至10月15日24时
近日,河北省水利厅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决定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衡水、沧州六市和雄安新区下汛时间推迟至2021年10月15日24时,其他市9月30日24时正常下汛。
通知指出,受近期强降雨及河南、山西来水影响,目前河北卫河、漳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滏阳河、大清河等正在大流量行洪,保障防洪安全责任重大。
通知强调,推迟下汛的六市和雄安新区水利(水务)部门、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南运河河务中心、子牙河河务中心要按汛期工作要求层层压实防汛责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继续做好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巡查防守、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和值班值守等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各级水文部门和承担报汛任务的管理单位继续报汛至2021年10月16日上午8时。
通知要求,正常下汛的各市及厅直单位要统筹安排单位值班工作,做好水库(淀泊)、行洪河道闸涵枢纽调度及安全管理。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雨情水情,遇强降雨过程,超前安排、细化措施,扎实有序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全力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防灾减灾科普:如何防御强对流天气?
强对流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来临时,经常伴随着电闪雷鸣、风大雨急等恶劣天气,致使房屋倒毁,庄稼树木受到摧残,电信交通受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
行人步行要注意什么?
雷雨闪电时不要拨打接听电话,最好关机;
不要在高大独立的大树下避雨,至少离大树五米外;
不要接近一切电力设施,如:高压电线、变压电器等;
暴雨可导致井盖冲开及路段塌陷,应注意观察,或寻找木棍探路,小心前行;
行走时要与高层建筑保持一定距离,避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避开广告牌、玻璃、花盆等可能存在危险的高处坠落物。
骑车出行如何避险?
远离深水区,远离车辆,更不要穿行于汽车间,选择地势较高处安全慢行。
骑车时不要被雨衣遮挡视线或影响听力,要注意观察路况,路况不佳时最好推车步行。
如何保证行车安全?
暴雨来临前请选择可以安全避雨的场所,请勿因心急而开快车。
开始下暴雨时,在马路行驶中,请降低车速并亮紧急灯。
切勿盲目驶进积水的路面。万不得已必须通过时,请观察前面车辆的通行情况,积水超过半个车轮就不能强过,并且请严格按前面车辆的车辙行驶,以避开被冲开的渠盖。
车辆被困水中如何快速逃生?
车辆入水后,水会快速涌进车内,这时水压非常大,车内的人很难打开车门逃生。此时应保持镇定,解开安全带和车门安全锁,完全打开车窗。
等车内充满水,车门内外压力平衡时,打开车门逃生。
如果没能及时开车窗,要用应急锤或尖锐物品击碎车窗玻璃(砸车窗边缘和四角),让水尽快进入车内,增加逃生机会。
打开车门后,尽快离开车辆,步行到地势较高的地方避险。
雨天行车必备口诀
慢速慢行,慎用制动
驱除水雾,改善视线
转弯打灯,预防侧滑
减少并线,避免超车
路遇行人,减速鸣笛
雨天会车,拉大距离
积水路面,探明深浅
温馨提示
行车勿大意
走路莫心急
安全记心中
幸福驻家里
汛期防灾避险消防安全提示
河北省气象局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合发布汛期防灾避险消防安全提示
1.社会单位和公众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合理安排生产活动和出行计划。
2.针对汛期高温、多雨、大风、雷电的天气特点,社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制定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仓库要落实防潮、防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3.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要做好必要的排涝措施和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准备。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架空电线的维护,防止大风导致线路碰撞打火,引发火灾。
4.居住在低洼地带、山前平原区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居民,可因地制宜采取砌围墙、放置挡水板、配置小型抽水泵和沙袋等措施加强防范,提前熟知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遇有险情时,及时、有序撤离。
5.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来临前应关好门窗,避免因风力过大导致窗户坠落或导致雷电进入室内而发生雷击事故。及时移除阳台上的花盆等物品,以免坠落伤及他人。人员应减少或暂停户外作业,选择进入防风能力强且具有防雷措施的建筑内,同时关闭门窗远离危险电源。风力达6级以上时,应停止露天起重吊装和高空作业,严禁室外用火,禁止乱丢烟头、火种。
6.冰雹预警信号发出时,尽量不要外出,尤其是自我防范能力较弱的老人和小孩,最好留在家里。如在室外遭遇冰雹袭击时,要用挎包等非金属物品保护头部,及时躲避到建筑物或者坚固的遮挡物下面,防止被冰雹砸伤。
7.遇雷电交加天气时,要切断暂时不用的电器设备,不靠近金属设施,不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尽量避免在室外接打电话。置身室外空旷区域无处躲避时,不要跑动,尽量降低重心、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蹲下将双脚并拢,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远离电力设施,如高压电线、变压电器等。
8.尽量不要在暴雨天出行,如置身室外行走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远离道桥、隧道或地势低洼区域,绕开有水流漩涡处,防止跌入窨井、地坑,远离工地围墙,防止围栏倒塌伤人。道路积水时,驾驶人不要冒险强行通过桥洞、山口、铁路桥等低洼地带。车辆在水中熄火被困,应从天窗或敲碎玻璃四角爬到车顶避险,及时报警等待救援。暴雨导致交通拥堵时,机动车应让出应急救援车道,主动避让抢险救援车辆。
9.汛期旅游要注意安全,不要前往容易发生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景区。遭到洪水袭击时,不要轻易游水转移、涉水过河,可迅速向屋顶、大树、高墙等高点转移,并发出求救信号。条件允许时,可利用船只、木板、木床等漂浮物转移。若不幸被洪水卷走,要抓住木板、树干等,尽量不让身体下沉,伺机寻找救援时机。
10.发现有泥石流迹象,应立即观察地形,向与沟谷走向成垂直方向的山坡两侧高处转移,不要躲在有滚石和大量堆积物的陡坡下,不要停留在低洼地方,不要攀爬树木。
汛期来临,为了您的安全,请加强防范措施,若被困险地无法逃生时,迅速拨打119报警或与当地政府防汛部门取得联系,寻求救援。
积水过深不能通行时,应把车开上地势稍高的地方。
如果车在积水中已经熄火,请密切留意水位,当水漫进车里,有继续上涨的势头时必须离开车辆,步行至地势较高的地方。
切勿驶入立交桥的底层或下沉式隧道中。
(记者:申学娜 杨学楠 徐琳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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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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