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申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峻宁,男,200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花园21号-2-5-2。
现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墨盘乡河沿村邵屯146号.
法定代理人:(邵学科母亲),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花园21号-5-2.
现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墨盘乡河沿村邵屯146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梓航,男,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47号4-1-2。
法定代理人:桑经顺(桑梓航父亲),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47号4-1-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学,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鲁静,该校校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明镇,男,200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17号4-12-2。
法定代理人:任君玲(姜明镇母亲),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17号4-12-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临,男,200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35号3-3-2。
法定代理人:刘刚(刘瑞临父亲),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35号3-3-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身伤害健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4号,(2014)沙审民初字第16号,(2015)沙民初字第2109号,[2012]精鉴字第460号,[2013]法医鉴(临)字第218号,(2018)辽0204民初7773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8184号的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4300号(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4号,(2014)沙审民初字第16号,(2015)沙民初字第2109号,[2012]精鉴字第460号,[2013]法医鉴(临)字第218号,(2018)辽0204民初7773号。
2.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峻宁,男,200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花园21号-2-5-2。
现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墨盘乡河沿村邵屯146号.
法定代理人:(邵学科母亲),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花园21号-5-2.
现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墨盘乡河沿村邵屯146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梓航,男,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47号4-1-2。
法定代理人:桑经顺(桑梓航父亲),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47号4-1-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学,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鲁静,该校校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明镇,男,200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17号4-12-2。
法定代理人:任君玲(姜明镇母亲),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17号4-12-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临,男,200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35号3-3-2。
法定代理人:刘刚(刘瑞临父亲),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35号3-3-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身伤害健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4号,(2014)沙审民初字第16号,(2015)沙民初字第2109号,[2012]精鉴字第460号,[2013]法医鉴(临)字第218号,(2018)辽0204民初7773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8184号的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4300号(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4号,(2014)沙审民初字第16号,(2015)沙民初字第2109号,[2012]精鉴字第460号,[2013]法医鉴(临)字第218号,(2018)辽0204民初7773号。
2.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广发银行某支行行长受贿30万细节:行贿人将钱放在副驾后离开】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0年,时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的曲某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公司贷款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收取刘某30万的好处费。2014年3月5日,行贿人刘某举报曲某波收受贿赂,曲某波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5年后,这起案件迎来二审判决,曲某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9年1月7日,曲某波被聘任为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全面负责该行的营销存贷款业务、信用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2011年5月,曲某波离开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2010年,曲某波在担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对银行贷款业务进行审查材料、签报等职务之便,为普兰店市盛普铸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贷款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约定办理贷款的好处费。2010年10月3日,刘某到达曲某波约定的大连市中山区市委广场附近,曲某波驾驶辽B×××××号别克轿车停靠在路边,刘某下车后将装有30万元好处费的购物袋放到曲某波轿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二人简单交谈几句后离开。2014年3月5日,行贿人刘某以举报信的形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曲某波。(凤凰财经)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0年,时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的曲某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公司贷款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收取刘某30万的好处费。2014年3月5日,行贿人刘某举报曲某波收受贿赂,曲某波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5年后,这起案件迎来二审判决,曲某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9年1月7日,曲某波被聘任为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全面负责该行的营销存贷款业务、信用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2011年5月,曲某波离开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2010年,曲某波在担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对银行贷款业务进行审查材料、签报等职务之便,为普兰店市盛普铸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贷款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约定办理贷款的好处费。2010年10月3日,刘某到达曲某波约定的大连市中山区市委广场附近,曲某波驾驶辽B×××××号别克轿车停靠在路边,刘某下车后将装有30万元好处费的购物袋放到曲某波轿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二人简单交谈几句后离开。2014年3月5日,行贿人刘某以举报信的形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曲某波。(凤凰财经)
【广发银行原支行行长收30万元“好处费”,被行贿人举报送进大牢】
一封来自行贿人的举报信,捅出广发银行一支行行长收受3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并最终将其送进大牢。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广发银行一支行原行长曲某因一封举报信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6年后,这起案件迎来二审结果,曲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放贷1300万元,并受贿30万元,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曲某原是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案发时担任大连金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大连国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是前途无限,一片风光。
然而,一念天堂一念地狱,行贿人一封举报信举报至监察机关,此后曲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判决书显示,2009年1月7日,经广发大连分行党委研究决定,曲某被聘任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全面负责该行的营销存贷款业务、信用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直至2011年5月离任。
2010年,曲某在担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对该行贷款业务进行审查材料、签报的职务便利,为普兰店市盛普铸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约定了办理贷款的好处费。
2010年10月3日,曲某与刘某约定在大连市中山区市委广场附近见面。当日,刘某按照约定到达广场附近,这时候曲某已经驾驶别克轿车停靠在路边等候。刘某上车后将装有30万元好处费的购物袋放到曲某轿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二人简单交谈几句后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故以受贿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后,曲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举报信在庭审中未举证,不能作为证据。而刘某等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曲某认为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所以曲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二审法院经查明了解到,广发银行是国家出资企业。所以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党委应被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曲某经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被聘任为支行行长,是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所以依法应该认定曲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可证实曲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贿赂款30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曲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所以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界面新闻)
一封来自行贿人的举报信,捅出广发银行一支行行长收受3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并最终将其送进大牢。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广发银行一支行原行长曲某因一封举报信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6年后,这起案件迎来二审结果,曲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放贷1300万元,并受贿30万元,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曲某原是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案发时担任大连金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大连国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是前途无限,一片风光。
然而,一念天堂一念地狱,行贿人一封举报信举报至监察机关,此后曲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判决书显示,2009年1月7日,经广发大连分行党委研究决定,曲某被聘任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全面负责该行的营销存贷款业务、信用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直至2011年5月离任。
2010年,曲某在担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对该行贷款业务进行审查材料、签报的职务便利,为普兰店市盛普铸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约定了办理贷款的好处费。
2010年10月3日,曲某与刘某约定在大连市中山区市委广场附近见面。当日,刘某按照约定到达广场附近,这时候曲某已经驾驶别克轿车停靠在路边等候。刘某上车后将装有30万元好处费的购物袋放到曲某轿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二人简单交谈几句后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故以受贿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后,曲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举报信在庭审中未举证,不能作为证据。而刘某等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曲某认为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所以曲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二审法院经查明了解到,广发银行是国家出资企业。所以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党委应被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曲某经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被聘任为支行行长,是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所以依法应该认定曲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可证实曲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贿赂款30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曲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所以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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