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至9月26日,星期一教育将隆重亮相2021华南国际幼教展。https://t.cn/A6MUN4Cs
星期一教育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专业早期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在托育、早教培训、品牌加盟、理论研究、教材研发、课程开发、训练模式、早托幼运营管理等方面有着诸多优势。
9月24日-26日,欢迎幼教朋友莅临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4号馆4B51展位,与星期一教育一起共享盛会。
#2021年9月24日-26日,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第12届华南国际幼教展与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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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陷阱!】我们都知道,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最多的就是签订合同,但是签订合同往往会出现一些法律风险,那么企业到底该如何避免这些合同中的陷阱问题呢?下面小编就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解答。
01
A公司一个业务员签了一笔50万的订单,B公司在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厂里工人开始加班加点的把货物赶出来,并分批将货物运输给B公司。但万万没想到,B公司在收到货后迟迟不愿将尾款付清,一直声称要收到全部货物并验完货后才能付尾款。B公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等A公司再次联系他们的时候,他们居然把A公司拉黑了。
A公司人员按照收货地址找到B公司,让他们支付尾款,可B公司坚持说没有收到货,还说之前收到的样品也有问题。A公司无奈选择报了警,但警察说是合同纠纷,不给立案,A公司找人托关系才给立了案,案是立了,但A公司的送货司机不清楚当时是谁收的货,导致警察无从查起。再后来,A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结果法院也判A公司败诉,原因是因为之前签的合同没有明确交货地点,也没有收货人签字。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查询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就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导致后来才发现该企业的信用低,资金不足,不仅没有任何财产而且代表人还下落不明。因此作为企业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经营范围、资金状况和信用情况做一定的了解,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铸成大错。
02
郭某将自家的土地卖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上面,约定的有效期是2年。这两年期间村委会又将土地转卖给了其他人,有效期是三年。今年,郭某发现合同已经到期,自己想收回来,村委会告诉他土地现在被另一个人购买,并且合同未到期。但郭某觉得我与村委会签的合同到期了,村委会与他人签的合同到不到期跟自己也没关系,于是,郭某就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结果村委会败诉。
村委会的败诉,让我们意识到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03
大学毕业之后,李某在工作中遇到了现在的合伙人刘某,两人志趣相投,有聊不完的话题,并且二人都对教育行业很感兴趣。2020年5 月份,他们决定合伙投资开设教育培训机构,9月份学校开始正常运营。注册培训学校的时候,他们没签书面合作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不撤资,出资比例各一半,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品牌加盟协议,共同经营管理学校。
可是,学校正式营业一个月不到,刘某就单方面提出退出合伙,理由为经营理念不和,但李某猜测是因为不能承受前期亏损压力才退伙的,之后一个多月刘某不再正常来校上班,也不再投入后续资金,他还单方面要求李某全额退还已出资资金退出合伙,或保留股权不再投资只享分红。
公司才刚刚开起来,都没有步入正轨,合伙人的撤资,对于刚刚运营的学校而言,影响很大,刘某的撤资已经影响到李某是否还能继续开办下去。
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具有仪式感,会注意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到了后期双方口头变更合同内容时很多企业就会缺乏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的意识,如果遇到一些诚信意识不好的企业就极有可能后期不予认可口头变更的那些合同内容,而此时自己有无任何书面文件作为支撑依据,就会惹来一些麻烦。因此,企业在口头变更合同内容以后最好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04
三年前,王某跟朋友柳某合伙开了家公司,主要经营儿童用品的,柳某是GP占股20%,王某是LP占股80%。期间,王某出资了150万,并且负责公司的整个运营,柳某没有出资,在公司没有决策权,只是参与了公司的业务,但公司的客户大部分都是柳某开发和维护的。他们的合伙协议里约定是认缴,在2070年缴纳齐。去年,柳某接到了一笔大订单,客户也已经把钱打到了他们的公司账户。为此,王某还特意请柳某吃了个饭,为他庆功。
本来一切看上去那么顺利,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吃完饭的第二天,王某就以柳某没有出资为由,不分配柳某任何利润,而是按照柳某接到订单的金额算提成,完全把柳某当成业务员了。柳某不服,找了优宝杖的律师咨询合同事宜,律师告诉柳某如果有合伙协议,且工商登记上有其股份,王某不可以不给分,工商登记可以认缴,如果实缴,双方需去交,只要公司正常运行,有资金,不实缴也可以。柳某没有认真审阅合同的相关条款,被王某算计,听了律师的一番话,才幡然醒悟。
在合同条款中,一般最重要的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对这些内容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就会出现歧义,双方各执己见。所以必须认真严格的斟酌每一条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05
胡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公司开了差不多有5 年了,今年3月份,胡某想投资新的项目,但苦于资金不够,想找银行贷款,贷款需要有担保公司,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担保公司的杨某,杨某很爽快的答应了为其担保,但要收一笔担保费,胡某觉得是朋友介绍的,也就没想那么多,给了杨某一笔担保费,并签署了担保协议。谁知,在胡某向银行贷款时,才发现杨某的公司早已经是个空壳,还是负债状态,更别说为其他公司担保了。
胡某得知此事之后, 很是生气,他想找杨某退回担保费,但这时已经晚了,杨某已经申请破产,为了躲避追债,人不知道逃到哪儿去了。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本不会去留意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些担保公司自己就已经是负债累累,或者是早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能力担保。还有一些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是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担保更加靠谱些,但其实这些在法律上根本不具有对外的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就是一个摆设,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作为企业应该对每一份合同都保持足够的重视,一个企业若想将风险降到最低,还是需要有专业的懂法律的人来把控。
“优宝杖”平台就是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平台上有专业的律师和法务,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咨询,还能为企业提供合同撰写与合同审查,为企业带来很多便利。
01
A公司一个业务员签了一笔50万的订单,B公司在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厂里工人开始加班加点的把货物赶出来,并分批将货物运输给B公司。但万万没想到,B公司在收到货后迟迟不愿将尾款付清,一直声称要收到全部货物并验完货后才能付尾款。B公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等A公司再次联系他们的时候,他们居然把A公司拉黑了。
A公司人员按照收货地址找到B公司,让他们支付尾款,可B公司坚持说没有收到货,还说之前收到的样品也有问题。A公司无奈选择报了警,但警察说是合同纠纷,不给立案,A公司找人托关系才给立了案,案是立了,但A公司的送货司机不清楚当时是谁收的货,导致警察无从查起。再后来,A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结果法院也判A公司败诉,原因是因为之前签的合同没有明确交货地点,也没有收货人签字。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查询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就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导致后来才发现该企业的信用低,资金不足,不仅没有任何财产而且代表人还下落不明。因此作为企业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经营范围、资金状况和信用情况做一定的了解,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铸成大错。
02
郭某将自家的土地卖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上面,约定的有效期是2年。这两年期间村委会又将土地转卖给了其他人,有效期是三年。今年,郭某发现合同已经到期,自己想收回来,村委会告诉他土地现在被另一个人购买,并且合同未到期。但郭某觉得我与村委会签的合同到期了,村委会与他人签的合同到不到期跟自己也没关系,于是,郭某就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结果村委会败诉。
村委会的败诉,让我们意识到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03
大学毕业之后,李某在工作中遇到了现在的合伙人刘某,两人志趣相投,有聊不完的话题,并且二人都对教育行业很感兴趣。2020年5 月份,他们决定合伙投资开设教育培训机构,9月份学校开始正常运营。注册培训学校的时候,他们没签书面合作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不撤资,出资比例各一半,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品牌加盟协议,共同经营管理学校。
可是,学校正式营业一个月不到,刘某就单方面提出退出合伙,理由为经营理念不和,但李某猜测是因为不能承受前期亏损压力才退伙的,之后一个多月刘某不再正常来校上班,也不再投入后续资金,他还单方面要求李某全额退还已出资资金退出合伙,或保留股权不再投资只享分红。
公司才刚刚开起来,都没有步入正轨,合伙人的撤资,对于刚刚运营的学校而言,影响很大,刘某的撤资已经影响到李某是否还能继续开办下去。
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具有仪式感,会注意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到了后期双方口头变更合同内容时很多企业就会缺乏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的意识,如果遇到一些诚信意识不好的企业就极有可能后期不予认可口头变更的那些合同内容,而此时自己有无任何书面文件作为支撑依据,就会惹来一些麻烦。因此,企业在口头变更合同内容以后最好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04
三年前,王某跟朋友柳某合伙开了家公司,主要经营儿童用品的,柳某是GP占股20%,王某是LP占股80%。期间,王某出资了150万,并且负责公司的整个运营,柳某没有出资,在公司没有决策权,只是参与了公司的业务,但公司的客户大部分都是柳某开发和维护的。他们的合伙协议里约定是认缴,在2070年缴纳齐。去年,柳某接到了一笔大订单,客户也已经把钱打到了他们的公司账户。为此,王某还特意请柳某吃了个饭,为他庆功。
本来一切看上去那么顺利,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吃完饭的第二天,王某就以柳某没有出资为由,不分配柳某任何利润,而是按照柳某接到订单的金额算提成,完全把柳某当成业务员了。柳某不服,找了优宝杖的律师咨询合同事宜,律师告诉柳某如果有合伙协议,且工商登记上有其股份,王某不可以不给分,工商登记可以认缴,如果实缴,双方需去交,只要公司正常运行,有资金,不实缴也可以。柳某没有认真审阅合同的相关条款,被王某算计,听了律师的一番话,才幡然醒悟。
在合同条款中,一般最重要的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对这些内容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就会出现歧义,双方各执己见。所以必须认真严格的斟酌每一条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05
胡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公司开了差不多有5 年了,今年3月份,胡某想投资新的项目,但苦于资金不够,想找银行贷款,贷款需要有担保公司,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担保公司的杨某,杨某很爽快的答应了为其担保,但要收一笔担保费,胡某觉得是朋友介绍的,也就没想那么多,给了杨某一笔担保费,并签署了担保协议。谁知,在胡某向银行贷款时,才发现杨某的公司早已经是个空壳,还是负债状态,更别说为其他公司担保了。
胡某得知此事之后, 很是生气,他想找杨某退回担保费,但这时已经晚了,杨某已经申请破产,为了躲避追债,人不知道逃到哪儿去了。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本不会去留意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些担保公司自己就已经是负债累累,或者是早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能力担保。还有一些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是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担保更加靠谱些,但其实这些在法律上根本不具有对外的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就是一个摆设,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作为企业应该对每一份合同都保持足够的重视,一个企业若想将风险降到最低,还是需要有专业的懂法律的人来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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