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你人生中第一台电脑吗#
这个小朋友是我,照片在2000年左右拍的。按下快门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我逃不了程序员这条路。图里的姿势和表情和现在我在实验室看到老板来找我时的样子如出一辙。那台电脑没记错的话是Win98系统,暗蓝色背景,32或者64MB的内存,磁盘容量不清楚。那个时候不用U盘,用的软盘,容量只有几MB,只能放一些文档,一首mp3格式的音乐也放不下,机箱上面一个扁的插槽用来插软盘的。我爸说电脑是在1996年买的,当时是最好的配置,只有去省城成都才买得到。那个时候互联网还没有普及,要上网只能给机房打电话人工连线,并且经常掉线。后来有了宽带拨号,再是光纤,经历了从B到KB再到MB的飞跃 https://t.cn/RwqsQyK
这个小朋友是我,照片在2000年左右拍的。按下快门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我逃不了程序员这条路。图里的姿势和表情和现在我在实验室看到老板来找我时的样子如出一辙。那台电脑没记错的话是Win98系统,暗蓝色背景,32或者64MB的内存,磁盘容量不清楚。那个时候不用U盘,用的软盘,容量只有几MB,只能放一些文档,一首mp3格式的音乐也放不下,机箱上面一个扁的插槽用来插软盘的。我爸说电脑是在1996年买的,当时是最好的配置,只有去省城成都才买得到。那个时候互联网还没有普及,要上网只能给机房打电话人工连线,并且经常掉线。后来有了宽带拨号,再是光纤,经历了从B到KB再到MB的飞跃 https://t.cn/RwqsQyK
#以案说法# 网购新手机秒变二手机?法院认定系欺诈
成都市民李某共花费1849元,在某网购平台某手机经营店购买一部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早在3年前就售出给宁波市某市民。日前,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通讯公司退还李某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3倍损失5547元。
今年3月15日,李某在某网购平台某手机经营店铺购买商品小米手机一台。购买前,李某反复跟商家客服通过平台聊天确认,该手机系“全新、正品、未拆封”。3月17日,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快递后,录制了开箱验货视频并拍摄一组商品照片,李某发现该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遂马上联系店铺客服提出质疑。该手机网店客服回复“发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售后可以验货,手机于2019年左右出厂”等内容。
为进一步核实案涉手机出售情况,李某多次致电小米官方客服电话并前往小米线下授权服务中心查询,从小米官方客服电话确认和服务中心查询结果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在线下实体店出售给了宁波市某消费者。
此后,李某到多家单位投诉,都未解决问题,遂于7月12日将所在地在浙江的网店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要求网店退货退款并赔偿3倍损失。“退一赔三”诉求获法院支持
本案原告在成都,被告在浙江,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成都互联网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8月23日、8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线上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共同证明,李某收到的小米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20时49分于宁波市某小米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以上事实与被告购买前向原告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机性质不符,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手机价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同时,原告李某请求3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亦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手机专营店,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之规定,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9月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将判决书电子送达给原被告双方。目前,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退款及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取证之路坎坷 法官支了三个招
近日,李某给成都互联网法庭寄去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尽管事实清楚,但商家坚决不承认,甚至编造更多谎言,取证之路坎坷,但法官一直耐心倾听诉求,细心解答困惑,指导了每一步流程。”李某的这番话也道出了众多消费者的心声,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中,取证既是关键环节,也是难点。
为此,本案审判员、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陈晓结合司法实践,为消费者们总结了3个要点。一是网购前,应对自己购买商品的性状、数量、规格等信息向客服详细了解情况,并保存相关语音、文字聊天记录。二是收货前对包裹仔细检查,贵重物品录制开箱视频,拍照存证。贵重物品开箱过程,应录制视频和拍摄照片。三是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售后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同时积极联系商家,协商解决问题。
成都市民李某共花费1849元,在某网购平台某手机经营店购买一部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早在3年前就售出给宁波市某市民。日前,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通讯公司退还李某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3倍损失5547元。
今年3月15日,李某在某网购平台某手机经营店铺购买商品小米手机一台。购买前,李某反复跟商家客服通过平台聊天确认,该手机系“全新、正品、未拆封”。3月17日,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快递后,录制了开箱验货视频并拍摄一组商品照片,李某发现该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遂马上联系店铺客服提出质疑。该手机网店客服回复“发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售后可以验货,手机于2019年左右出厂”等内容。
为进一步核实案涉手机出售情况,李某多次致电小米官方客服电话并前往小米线下授权服务中心查询,从小米官方客服电话确认和服务中心查询结果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在线下实体店出售给了宁波市某消费者。
此后,李某到多家单位投诉,都未解决问题,遂于7月12日将所在地在浙江的网店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要求网店退货退款并赔偿3倍损失。“退一赔三”诉求获法院支持
本案原告在成都,被告在浙江,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成都互联网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8月23日、8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线上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共同证明,李某收到的小米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20时49分于宁波市某小米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以上事实与被告购买前向原告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机性质不符,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手机价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同时,原告李某请求3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亦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手机专营店,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之规定,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9月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将判决书电子送达给原被告双方。目前,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退款及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取证之路坎坷 法官支了三个招
近日,李某给成都互联网法庭寄去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尽管事实清楚,但商家坚决不承认,甚至编造更多谎言,取证之路坎坷,但法官一直耐心倾听诉求,细心解答困惑,指导了每一步流程。”李某的这番话也道出了众多消费者的心声,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中,取证既是关键环节,也是难点。
为此,本案审判员、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陈晓结合司法实践,为消费者们总结了3个要点。一是网购前,应对自己购买商品的性状、数量、规格等信息向客服详细了解情况,并保存相关语音、文字聊天记录。二是收货前对包裹仔细检查,贵重物品录制开箱视频,拍照存证。贵重物品开箱过程,应录制视频和拍摄照片。三是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售后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同时积极联系商家,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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