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上市公司实控人被立案调查,涉嫌操纵市场!
昊志机电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汤秀清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昊志机电此前与叶飞“市值管理”一事扯上关联。
5月,私募基金老总叶飞爆料称,如今手握18家上市公司“坐庄黑幕”,并公开中源家居、东方时尚、昊志机电等9家公司名称。
不过当时,昊志机电也公开回应称“未接触过叶飞,不存在相关情况”。
但是,9月24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近期,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
经查,叶飞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以来,刘某龙团伙、颜某团伙涉嫌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分别操纵“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涉案金额巨大。
而在9月28日今创集团公告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戈耀红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丽敏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证监会决定对二人立案,叶飞同样爆料了该公司。#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昊志机电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汤秀清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昊志机电此前与叶飞“市值管理”一事扯上关联。
5月,私募基金老总叶飞爆料称,如今手握18家上市公司“坐庄黑幕”,并公开中源家居、东方时尚、昊志机电等9家公司名称。
不过当时,昊志机电也公开回应称“未接触过叶飞,不存在相关情况”。
但是,9月24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近期,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
经查,叶飞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以来,刘某龙团伙、颜某团伙涉嫌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分别操纵“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涉案金额巨大。
而在9月28日今创集团公告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戈耀红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丽敏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证监会决定对二人立案,叶飞同样爆料了该公司。#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对周筱赟不批捕的检方通报”的简单解读
看完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方通报》后,得知盘山县检察院对周筱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还是想说2点简单的看法:
1、不批准逮捕的性质不批准逮捕有两种,一种是无罪的不捕,一种是有罪的不捕。周筱赟等人的不批准逮捕是无罪不捕,不是罪轻没有必要逮捕。这是对周筱赟等人行为的基本定性,这一点很重要。虽然很重要,但检察院没有明说,我来简单说一下这其中的逻辑。根据通报披露,周筱赟等人只是有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要想定寻衅滋事罪就必须套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项内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为寻衅滋事罪的其他三项行为跟编造虚假信息一点都不沾边。结合通报中“三人上述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后果尚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这句话,更加印证了办案机关之前定罪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适用第(四)项,只是觉得造成秩序混乱程度不够不定罪。至于这个程度是如何把握的,即什么程度是犯罪,什么程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实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或者可操作性的标准。当然,对于办案机关套用法条第(四)项来给周等人定罪的思路,我本人是不赞同的。我认为,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事实相比,相差很远,根本无法套用。至于为什么无法套用,刑法里面有罪刑法定原则,非专业人士只需这么判断: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把“编造虚假信息”看成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中的一种吗?如果不是,盘锦方面一开始抓人定罪的逻辑就是错的。可是,公安机关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通报都认为,“编造虚假信息”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中的一种类型。
2、办案机关对周筱赟等人的态度办案机关对周筱赟等人的态度肯定是不友好的,不定罪是实在无法定罪,不是不想。检察机关建议将周、聂两位律师移交司法局、律协处理违法收费事宜,还要求移交税务部门介入处理逃税事项,也够两位律师喝一壶了。作为律师同行,一方面庆幸他们没有被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一不小心就被办案机关抓住小辫子了,辩护将寸步难行。检察机关的移交做法,可以说都是合法的,但是欠点厚道。
这个通报,可以说给所有的刑辩律师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想做真正的刑辩律师,挺直腰杆做技术抗争与辩护,自己的屁股必须干净。屎不能有,尿也不行。
看完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方通报》后,得知盘山县检察院对周筱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还是想说2点简单的看法:
1、不批准逮捕的性质不批准逮捕有两种,一种是无罪的不捕,一种是有罪的不捕。周筱赟等人的不批准逮捕是无罪不捕,不是罪轻没有必要逮捕。这是对周筱赟等人行为的基本定性,这一点很重要。虽然很重要,但检察院没有明说,我来简单说一下这其中的逻辑。根据通报披露,周筱赟等人只是有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要想定寻衅滋事罪就必须套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项内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为寻衅滋事罪的其他三项行为跟编造虚假信息一点都不沾边。结合通报中“三人上述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后果尚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这句话,更加印证了办案机关之前定罪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适用第(四)项,只是觉得造成秩序混乱程度不够不定罪。至于这个程度是如何把握的,即什么程度是犯罪,什么程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实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或者可操作性的标准。当然,对于办案机关套用法条第(四)项来给周等人定罪的思路,我本人是不赞同的。我认为,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事实相比,相差很远,根本无法套用。至于为什么无法套用,刑法里面有罪刑法定原则,非专业人士只需这么判断: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把“编造虚假信息”看成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中的一种吗?如果不是,盘锦方面一开始抓人定罪的逻辑就是错的。可是,公安机关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通报都认为,“编造虚假信息”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中的一种类型。
2、办案机关对周筱赟等人的态度办案机关对周筱赟等人的态度肯定是不友好的,不定罪是实在无法定罪,不是不想。检察机关建议将周、聂两位律师移交司法局、律协处理违法收费事宜,还要求移交税务部门介入处理逃税事项,也够两位律师喝一壶了。作为律师同行,一方面庆幸他们没有被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一不小心就被办案机关抓住小辫子了,辩护将寸步难行。检察机关的移交做法,可以说都是合法的,但是欠点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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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当这些艺人享受着来自粉丝的鲜花和掌声的时候,恐怕没有人能够想到有朝一日自己会处在当下这种境地,艺人需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一旦违背市场明星应该遵守的选择,苦心经营的人气就会在一夜之间烟消云散。
翟天临、仝卓、陈羽凡等人不是个例,至于是不是最后一个,谁又能够说得准呢? https://t.cn/z8yc1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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