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宇[超话]#挂个人,大家避一下雷!
这个人大量从微博搬运视频和图片到个人账号,不经原博主允许,也不标注来源。
甚至原博文案里写的很清楚的“禁止二改二传”,他依旧不管照搬。
私信他沟通还不回。接稿什么的都没所谓,但至少得经过原博主允许吧[裂开]
大家避一下雷吧,侵权啊!搞不好哪天你的作品就到他那了!
大家帮我扩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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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直播遵义# 【遵义新蒲新区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亲爱的市民朋友:
您好!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养犬行为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携犬出户时,饲养人(犬主)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犬绳,长度必须在2米以内,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四、饲养人违反第一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饲养人违反第二条规定,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经公安机关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实行犬只强制免疫。辖区养犬单位、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定点动物防疫机构免费(疫苗免费、只收取一定耗材费)注射狂犬疫苗,并领取有效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单位、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控机构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控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八、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纵容犬只惊扰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园遛狗应遵照公园管理处规定,原则上7时至21时不得进入公园。遛狗未束犬链、犬绳的,视为无主犬只,将按照流浪犬规定进行收容处理。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十、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我区犬类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
针对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投诉报警电话:110;
针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遛犬未束绳链、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行为可拨打遵义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投诉。
凡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
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农业农村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城乡建设与住房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来源:新蒲公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亲爱的市民朋友:
您好!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养犬行为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携犬出户时,饲养人(犬主)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犬绳,长度必须在2米以内,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四、饲养人违反第一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饲养人违反第二条规定,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经公安机关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实行犬只强制免疫。辖区养犬单位、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定点动物防疫机构免费(疫苗免费、只收取一定耗材费)注射狂犬疫苗,并领取有效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单位、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控机构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控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八、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纵容犬只惊扰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园遛狗应遵照公园管理处规定,原则上7时至21时不得进入公园。遛狗未束犬链、犬绳的,视为无主犬只,将按照流浪犬规定进行收容处理。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十、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我区犬类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
针对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投诉报警电话:110;
针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遛犬未束绳链、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行为可拨打遵义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投诉。
凡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
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农业农村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城乡建设与住房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来源:新蒲公安
#三明身边事# 【死刑!三明26年前的这起案件一审宣判】8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文物安全卫士”廖国华被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爱国为了盗窃国家文物,非法进入博物馆内,并随身携带一把由钢锯片打磨锋利的这一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自制刀具进行作案,被博物馆值班员发现后,抗拒抓捕,持刀向值班员连续捅刺三十余刀,其中大部分刺中头部、颈部、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致值班员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法庭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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