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盲从心理者一般有以下特点:
(1)深感自己渺小可怜、软弱无助。
(2)遇事没有主见,一筹莫展,很难单独展开计划或做事。
(3)理所当然地认为别人比自己优秀、比自己有吸引力、比自己高明,让别人为自己作重要决定,依赖性较强。
(4)有时明知他人错了,也随声附和,为讨好他人甘愿做自己不愿做的事。
(5)常被别人的眼光和看法左右,不能正确、公正、客观和全面地评价自己。一味顺从别人的意见,常会为别人一句赞赏的话高兴万分,也常为别人一句不注意的批评而闷闷不乐。
(1)深感自己渺小可怜、软弱无助。
(2)遇事没有主见,一筹莫展,很难单独展开计划或做事。
(3)理所当然地认为别人比自己优秀、比自己有吸引力、比自己高明,让别人为自己作重要决定,依赖性较强。
(4)有时明知他人错了,也随声附和,为讨好他人甘愿做自己不愿做的事。
(5)常被别人的眼光和看法左右,不能正确、公正、客观和全面地评价自己。一味顺从别人的意见,常会为别人一句赞赏的话高兴万分,也常为别人一句不注意的批评而闷闷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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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评论#【校内公示开除3名嫖娼学生,复旦是否侵犯隐私权】近日,复旦大学的3份处分决定书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处分的是3名复旦大学研究生,因嫖娼而被开除学籍;二是复旦大学的处分决定书被公开了。
事实上,复旦大学并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处分决定书,而是在学校内以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形式予以公告。而处分决定书中涉事学生嫖娼的内容以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根据,那么,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处罚,要不要通知学生所在学校就是一个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并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并没有说通知被处罚人的单位或学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没有义务和职责通知学生所在学校。
但是,公安机关将处罚情况告知学校似乎也并不为过。因为3名涉事学生均被处以了行政拘留,而且所实施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风尚、性道德的嫖娼行为。特别是学生在校期间突然出现数日失联,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部门也应当对学生的行踪有所掌握。如果学生一旦发生危险,学校难辞其咎。不必非要等到学校找来,公安机关才实话实说。
有网友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应该给学生机会,毕竟他们都是高学历人才,其中一名还是多次获奖的博士研究生。不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复旦大学开除3名学生于法有据。
再者,《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3名学生因嫖娼而被开除,也有校纪校规的根据,不存在轻重之说。
当然,争议最为热烈的还是学生嫖娼是否属于隐私,复旦大学能否将这样的信息在处分决定书中公布出来,哪怕是在校内公告栏公开。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隐私。在民法典的定义中,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个人隐私当然值得保护,但是保护在法律上也是有界限的。嫖娼行为是对社会性道德、善良风俗的侵犯,当所谓个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则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性质和程序来看,对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这样的惩罚结果是需要公开的。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这种公开既是使处罚决定接受监督,也未必没有对他人予以警示教育的意味。
因此,学校处分并公示的内容是学生违法被处罚的事实,即便在公示内容的信息表达上做得并非尽善尽美,也不宜过于苛求。事实上,复旦大学在此事引发热议后做出回应表示,学校是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惩罚的预防意义,有时甚至比惩罚本身更重要。
话还得说回来,对于此类事件,关注的重点应当是规范教育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自尊自爱的当代大学生素养,抵制和摒除不良行为,而不是有没有“被社死”。https://t.cn/A6MGI7Gw
事实上,复旦大学并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处分决定书,而是在学校内以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形式予以公告。而处分决定书中涉事学生嫖娼的内容以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根据,那么,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处罚,要不要通知学生所在学校就是一个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并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并没有说通知被处罚人的单位或学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没有义务和职责通知学生所在学校。
但是,公安机关将处罚情况告知学校似乎也并不为过。因为3名涉事学生均被处以了行政拘留,而且所实施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风尚、性道德的嫖娼行为。特别是学生在校期间突然出现数日失联,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部门也应当对学生的行踪有所掌握。如果学生一旦发生危险,学校难辞其咎。不必非要等到学校找来,公安机关才实话实说。
有网友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应该给学生机会,毕竟他们都是高学历人才,其中一名还是多次获奖的博士研究生。不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复旦大学开除3名学生于法有据。
再者,《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3名学生因嫖娼而被开除,也有校纪校规的根据,不存在轻重之说。
当然,争议最为热烈的还是学生嫖娼是否属于隐私,复旦大学能否将这样的信息在处分决定书中公布出来,哪怕是在校内公告栏公开。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隐私。在民法典的定义中,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个人隐私当然值得保护,但是保护在法律上也是有界限的。嫖娼行为是对社会性道德、善良风俗的侵犯,当所谓个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则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性质和程序来看,对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这样的惩罚结果是需要公开的。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这种公开既是使处罚决定接受监督,也未必没有对他人予以警示教育的意味。
因此,学校处分并公示的内容是学生违法被处罚的事实,即便在公示内容的信息表达上做得并非尽善尽美,也不宜过于苛求。事实上,复旦大学在此事引发热议后做出回应表示,学校是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惩罚的预防意义,有时甚至比惩罚本身更重要。
话还得说回来,对于此类事件,关注的重点应当是规范教育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自尊自爱的当代大学生素养,抵制和摒除不良行为,而不是有没有“被社死”。https://t.cn/A6MGI7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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