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实在不想吃食堂的饭菜了,就点了一份江南古镇的酸豆角鸡胗,接到电话从图书馆出来去小门拿外卖,离很远老板认出了我,还记得我是江西人,问我什么时候回家,我说28号,他说这么快呀!我说对,考完研就回家!他说你考研呀,考哪里呀?考回江西去吗?(这时候洗衣房的阿姨催他快点,因为我还有衣服要拿,老板就直接接过衣服交到了我的手上)我说不是,想去上海但不知道考不考得起…他说肯定可以的加油!说着对我竖了一个大拇指!虽然戴着很厚的头套,但我知道他在笑,因为他的眼睛在笑!我也对着他笑,说好的!往回走的路上我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短短三言两语,话语再普通不过,可这样一份来自陌生人的关心和祝福会有意想不到的触动效果,让处在崩溃边缘的我平静了下来,再难也到今天了,还有四天就回家了,加油!
《印光法师文钞》
观世音菩萨,大慈大悲,救苦救难,有求皆应,无愿不从,其寻声救苦之迹,备见于本迹感应颂。兹录其近世一事,以为无恃怙者,作一覆庇云。袁恭宏,江西人,世为木商。清咸丰间,发贼陷江西,首者执恭宏索藏金,不得,欲杀之。适有客贼来,其贼出迎,遂命将恭宏扃置一室,缚于柱。恭宏素持观音经,并圣号,遂闭目默诵,待死而已。而客贼迁延不去,款留过宿,其贼不暇问。入夜恭宏睡著,迨醒则身在野地,衣沾露湿,仰见满天星斗,心知蒙菩萨慈佑,乘夜遁逝,得免于难。承平后,以知府需次苏垣,与陆西林居士述其事。西林欲令遇厄难者,咸发信心而蒙救护,致书祈附于文钞之后。以板已排竣,故附于此。
观世音菩萨,大慈大悲,救苦救难,有求皆应,无愿不从,其寻声救苦之迹,备见于本迹感应颂。兹录其近世一事,以为无恃怙者,作一覆庇云。袁恭宏,江西人,世为木商。清咸丰间,发贼陷江西,首者执恭宏索藏金,不得,欲杀之。适有客贼来,其贼出迎,遂命将恭宏扃置一室,缚于柱。恭宏素持观音经,并圣号,遂闭目默诵,待死而已。而客贼迁延不去,款留过宿,其贼不暇问。入夜恭宏睡著,迨醒则身在野地,衣沾露湿,仰见满天星斗,心知蒙菩萨慈佑,乘夜遁逝,得免于难。承平后,以知府需次苏垣,与陆西林居士述其事。西林欲令遇厄难者,咸发信心而蒙救护,致书祈附于文钞之后。以板已排竣,故附于此。
阳春30多警力突击垌尾街,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10名
南方阳春 今天
近日,阳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牢牢把握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主责主业,紧密结合“扫黑除恶”和“飓风2020”专项工作,始终保持主动进攻、高压打击震慑工作态势,整合警种资源,强化破案攻坚,切实形成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格局,有效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净化社会环境和风气。7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红旗、春湾派出所,出动警力30多人,成功侦破一宗组织卖淫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刑事拘留3名,行政处罚7名。
7月初,市公安局治安、红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在我市春城垌尾街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影响恶劣。获悉情况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治安及辖区派出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查处工作,同时组织专门警力进行深入摸排,确保查处工作成效。经过半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全面掌握了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情况及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7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红旗、春湾派出所,出动警力30多人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在我市垌尾街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熊某(男,24岁,云南人)、蓝某(男,26岁,阳春人)、叶某(男,37岁,江西人)等10人。
经初步查明:2020年7月初开始,犯罪嫌疑人叶某炉和熊某、陈某贵、蓝某海等人组织段某霞、阮某莲、阮某红等人在阳春市春城垌尾街一出租屋内卖淫,叶某炉等人从嫖资中抽取组织卖淫费用。
目前,叶某等3人因涉嫌组织卖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人员肖某等7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广告位招商:13542607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网友能以此为戒,洁身自好!
无论如何
都不要参与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资料来源 | 治安大队
来源:阳春公安
南方阳春 今天
近日,阳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牢牢把握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主责主业,紧密结合“扫黑除恶”和“飓风2020”专项工作,始终保持主动进攻、高压打击震慑工作态势,整合警种资源,强化破案攻坚,切实形成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格局,有效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净化社会环境和风气。7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红旗、春湾派出所,出动警力30多人,成功侦破一宗组织卖淫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刑事拘留3名,行政处罚7名。
7月初,市公安局治安、红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在我市春城垌尾街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影响恶劣。获悉情况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治安及辖区派出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查处工作,同时组织专门警力进行深入摸排,确保查处工作成效。经过半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全面掌握了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情况及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7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红旗、春湾派出所,出动警力30多人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在我市垌尾街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熊某(男,24岁,云南人)、蓝某(男,26岁,阳春人)、叶某(男,37岁,江西人)等10人。
经初步查明:2020年7月初开始,犯罪嫌疑人叶某炉和熊某、陈某贵、蓝某海等人组织段某霞、阮某莲、阮某红等人在阳春市春城垌尾街一出租屋内卖淫,叶某炉等人从嫖资中抽取组织卖淫费用。
目前,叶某等3人因涉嫌组织卖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人员肖某等7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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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网友能以此为戒,洁身自好!
无论如何
都不要参与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资料来源 | 治安大队
来源:阳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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